人权发展史与世界人权宣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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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发展史与《世界人权宣言》解读
黄默
近年来学界跟民间组织对人权议题十分关心,政府部门也一再表达推动人权立国的意愿,这可分三部分,一部分是人权教育的规划与实践,另一部分是人权立法,例如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设置,与基本人权法的起草。

第三部分是人权外交。

综观来说,人权问题是一个包括多面向的议题。

我希望在这短短的时间中把权利的观念做初步厘清,并谈谈权利的冲突以及权利和义务间的关系。

当然我也同意人权的保障关键在于实践,如果只有理论不能付诸实现,理论必然成为空谈,但如果少了理论方面的基础,在实行方面也必然寸步难行。

观念的澄清必然有助于实践。

两者不可缺一、相辅相成。

I、简单来说,权利是一种诉求,是一种主张,我们做为一个人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或是自由,不因为我们的地位或成就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我们大家平等地享有。

若干学者又把权利分为道德和法律的权利,道德的权利指的是那些可以用道德的语言来证成,来说服大家的诉求。

法律的权利指的是经由立法得到保障的权利,也就是国家应该透过强制力量保障的权利。

许多道德上的权利并没有受到法律上的保障。

譬如说性别平等最早是被做为道德的权利提出来的,许多思想家提倡性别平等,认为男女不平等在道德上是不被许可的,经过多年的抗争才成为法律的权利。

言论自由也是同样的情况。

进一步来看,人权可以说是最普遍的道德上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在许多社会里,这些权利并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还有待争取。

这种情况我们只要稍微回顾过去二、三十年台湾的经验,当不难理解。

从世界潮流演变来看,欧美提出人权的观念最少有两百年历史。

在我们中国只有一百年的历史,人权二字在中国最早出现于1899年。

我们又可以把过去两百年来人权观念的发展分为几个阶段。

十八世纪所提倡的是较为传统的权利,例如宗教、集会、结社、言论等自由。

他们又被称为旧的权利与自由,或是消极的权利与自由。

浅近的说法,这些权利自由的享有只要政府不加以干涉就能达到。

他们又被称为是公民跟政治的权利,基本上是个人的权利,针对政府而来。

十九世纪工业革命兴起,劳工阶级受到剥削,带来了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诉求,包括工作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等。

这些诉求的基本想法十分简单,如果经济与社会条件不平等,公民与政治权利必定成为具文,空洞而没有实质意义。

到了二十世纪,又有了新的权利,譬如发展权,和平权和环境权,这都是到了七零年代才被提出。

当然新的权利争论比较多,又权利与权利之间也可能有冲突,这些问题下面还会提到。

II、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可以从世界人权宣言看出端倪。

联合国在1948
年通
过世界人权宣言。

讨论的时间历经两年,共有59国参与,中国的代表是张彭春。

他对人权宣言的修订贡献良多。

宣言第一条明确宣称,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应该和睦相处,情同手足,也就是开宗明义的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与生俱来自由而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

我们享有权利也要尊重别人的权利。

这个看法当然是受到传统天赋人权的影响,但也做了一些修订,放弃了传统造物主与自然法的观念。

当时的讨论引起不少的争论,例如美国的代表最早提出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的文字。

但遭若干女性代表抗议,认为伤害女性权益,另外create这一个字也隐含造物主的意思,受到其他非基督教国家代表的质疑。

当然59个国家不同的国情必然造成许多争论,最后算是达到共识,认定宣言是全人类追求的目标,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量,然而其后五十年的发展,譬如说有些国家在法院判决时援引本宣言,而使得宣言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宣言第二条明确表达权利与自由的享有不因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也就是说权利与自由的享有是大家平等的。

第三条到二十七条列举各
项的权利与自由,在讨论时最早的想法是在每一个条文中列举国家或政府应该
承担的义务,如每一个人享有工作权的时候,国家或政府应负有什么义务,但这样的构想并没有得到大多数政府代表的同意,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相持不下。

然而大家也认为只列举了权利不讲义务似乎是过分抽象空洞了,妥协的结果就出现了宣言中第二十二和二十八条,二十八条尤其值得重视。

第二十八条所说的是为保障每一个人享有宣言所列举的权利与自由,我们有权利主张一种社会秩序与国际秩序,也就是说我们有权利对国际及国内社会的结构提出主张。

在当时此条文似乎没得到重视。

但是五十年来大环境的改变,科技的进步,这一个条文对人权保障发挥很大的作用,许多学者认为女性权益的提升,发展权与环保权的主张等等都可以从此条文中引申出来。

III、我们再来看看权利之间的冲突。

例如隐私权和知的权利之间可能有怎么样的冲突呢?简单来说,知的权利指的是我们每一个人做为一个民主社会的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决定过程有知的权利,而隐私权指的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与嗜好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应该被公诸于世,这样看来,隐私权和知的权利不应该有什么冲突。

过去几年我们发生了一些报刊杂志偷窥的事件,实在与知的权利没有什么关系,不能借口知的权利来侵犯隐私权。

但在若干特定条件之下,公共人物的私生活可能影响到参与决策的过程,这里就有了隐私权与知的权利冲突的可能。

比如说,喧腾一时的台湾对法国军购案,法国外长情妇影响军购案的决策过程,就是一个例子。

另外,发展与环保也有冲突的可能。

上面提到七零年代新的权利,环境权是其中之一,最简单的说法,环境权可以被界定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一个可以维持尊严生活的环境。

这样的一个诉求,当然十分有可能跟经济发展的政策相互冲突。

主张经济发展的人士,强调经济有了发展才能提升大家的生活水平,环境的保护是次要的。

这个冲突在亚非拉丁美洲尤其严重,在台湾政府历来强调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是有目共睹,当前联合国的共识是想办法来平衡经济发展跟环境保护的主张,提出了永续发展的观念来解决此项冲突,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在政策的执行必定会面临许多难题与瓶颈,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在民主的社会,权利与权利冲突的问题当然只有经过司法的程序来解决。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十分错综复杂,好些人认为我们享有什么权利就负什么义务,但这个说法并不十分完整,因为并非所有权利都带有义务。

一个简单的买卖契约关系,确是如此,卖方与买方的权利与义务十分地明确。

但是言论自由并没有那样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

譬如说我可以自由地在总统府前发表言论,我并不负有什么特定的义务。

但如果我毁谤那一个人,当然负有法律责任的。

如果我们认为一个权利一定与一个义务对等,那是因为我们容易混淆责任和义务,责任指的是我享有权利,但我必须负责任的行使我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基本上讨论的是权利与自由,对义务较少涉及,但当初起草的各国代表也都了解到个人对社会负有义务,我们人格完整的发展有赖于社会,这就是宣言第二十九条所说的。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把每一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列举下来,而只有概略性的说法,各个地域的人权公约或是各国的法律可能列举各项的义务。

非洲的人权公约是一个例子,其中列举了对家庭,对非洲传统文化的尊重等等,非常详尽,这是否跟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有所冲突,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亚洲价值论对人权普世化的挑战,也异曲同工。

简单来说,亚洲价值论的观点认为人权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跟亚洲文化不兼容,也就是说人权观念并非普遍性,而是跟历史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九零年代初期亚洲价值论盛行,大家也把李光耀看做是此论述的代表人物,一九九三年维也纳联合国第贰届人权大会,若干亚洲国家的代表大力鼓吹亚洲价值论,与西方代表发生许多冲突,最后大会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离性,但同时也表示应该尊重各国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

这几年来随着亚洲经济的衰退,亚洲价值论似乎已经淡化。

IV、进一步来说,如果我们认真对待人权的诉求和人权保障,我们的生活跟工作、我们的政治体系跟经济模式等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最简单说,在政治结构面向,任何专制和威权的体制都与人权的保障不兼容,而最适合推动人
权保障的政体是民主法治的政体;经济的发展模式一定要尽量地追求均富,不
允许过份的贫富不均,一方面要保障弱势族群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必须维护
环境不受过份的破坏。

在文化上只能是多元的文化,不允许那一个族群或宗教
掌控整个社会的文化面貌。

在教育方面必然包括人权教育的推动,一方面尊重
学生的受教权,另外一方面倡导人权的理念,而在内涵上根据学生的年龄与知
识的成长,由最浅近的观念如容忍与尊重一步一步提出比较艰深的理论问题,
如战争的犯罪或是国际组织的运作等等。

同时我们当然也要十分重视校园的环境,如无障碍空间的规划等。

早在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把受教育的权利列为人权的一部分,也明确地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格,
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谅解、容恕及友好关系,以及促进联合国维系和平之各种工作。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其后两个人权国际公约也就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以及1968年德黑兰第一届世界人权大会,1993年维也纳第贰届人权大会,对人权教育的内涵与施行的措施都有了进一步的具体的规定。

到了1994年年底,联合国大会把1995到2004年定为人权教育的十年,1996年人权高级专
员公署提出一项行动纲领,企图建构一个全球性的人权文化,联合国人权中心
教科文组织也十分活跃,带动各国的政府与民间组织全力以赴。

台湾人权教育
的推动可以说是深受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影响,政府、大学与民间人权组织
也在过去这几年来积极地参与,并跨出一步。

例如说1999年教育基本法的订定,明确保障人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强调学习者的主体性,也赋与学生言论表达
的自由,同时培养人民的建全人格、民主的素养、法治的观念等为目的 (教育
基本法第二条) 。

可说与联合国所倡导的人权文化完全吻合。

就国中小的部分
来说,当然是九年一贯教育的实施。

我们可以想象在推动人权教育的时候,可能带来比较多的权利的冲突,譬
如说家长跟学校的冲突,或教师会与校长的冲突。

人权的观念怎么样有助于冲
突的解决?简单来说这里有一个渐进具体化的过程,在法治国家,人权的享有
和民主政治是主导政治社群最高的原则,宪法是用来保障基本人权,法律不能
违背宪法,政府与教育行政单位的命令不能违背法律。

在每个层次上逐步地把
时空条件带了进来,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人权的抽象观念不加思索地运用到具
体的争论上面,我们一定要问一个法律是否违宪,或一个行政命令是否违背法
律的,有了争论一定循法律途径来解决。

例如这一次的美国总统大选的争论,
最后也是由最高法院来解决。

我与许多学校的校长、老师谈论有关人权教育的时候,校长和老师们都很
担心唯恐会鼓动老师跟学生们造反,其实并不尽然。

校长的权利当然是受到保障。

但是在人权观念提升的今天,权利的行使一定要负责任,一定要尊重学校
里其他群体的立场与利益,不能独断独行,老师们当然也可以辅导学生、管教
学生,但不能以往年威权的方式来进行,看来这对校长跟老师们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不过这些年来教育界的习惯与风气也有了一些改善,人权教育能否推进一步,在一个程度上要看各位的表现了。

附:参考资料
Maurice Cranston, What Are Human Rights?
Louis Henkins, The Right of Men Today
Gudmundur Alfredsson and Asbjorn Eide e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 Common Standard of Achievement John P Humphrey, Human Right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A Great Adventure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习权利宣言」
中华民国「教育基本法」
黄默
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
美国芝加哥大学国际关系硕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
东吴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张佛泉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articles-2002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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