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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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银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银监局及辖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相关行政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银监局及辖属银监分局根据银监会、甘肃银监局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授权,依照本办法规定由行政许可委员会、监管部门、法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监管部门包括机构监管部门和功能监管部门,机构监管部门指监管辖区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门,功能监管部门指统计信息、信息科技、消费者保护、金融创新等专项业务监管部门。
第三条甘肃银监局及辖属银监分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属地监管、效率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甘肃银监局及辖属银监分局设立服务窗口,集中统一对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接待或约见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许可办公室办公场所双人进行,同步记录签字留档。
第五条甘肃银监局及辖属银监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目录、文本格式及相关要求应在网站公告,方便申请人下载使用。
第七条甘肃银监局及辖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工作由行政许可委员会组织,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及送达环节。
第二章组织
第八条甘肃银监局及辖属银监分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负责审议或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第九条行政许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分管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法规部门的局领导为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监督。
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依上述规定按实际岗位确认,动态管理,工作岗位变动,人选自行同步调整。
第十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在法规部门设办公室(以下称: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辖区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受理、法律审查、分办转报、会议召集、协调督办、公告送达等日常运转工作。
第十一条召开行政许可委员会会议,由分管提交审议许可事项监管部门的主任委员决定、主持和负责,有许可事项的监管部门、法规部门及其他委员三分之二到会即可召开。
不主持会议的其他主任委员和应到会委员,可书面授权委托主办人员代为参加。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应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作为行政许可办公室格式文本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对审议及备案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一)监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提交须经本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行政许可项目清单,列明审批机关或部门、申请条件、报送文件目录、格式及内容要求,经行政许可办公室审查确认后,统一公告执行。
(二)在年度中间如行政许可项目或备案要求发生变动调整,监管部门应向行政许可办公室及时备案,行政许可办公室及时公告。
(三)未列入备案及公告事项不予受理、审议。
(四)监管部门误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行政许可或报备文件,申请人可当面、邮寄或通过公文传输系统统一向属地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办公室服务窗口提交。
当面递交申报材料,递交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报文件应有递交文件清单、详细联系方式、回复文件送达方式及地址。
提交申报文件内容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及甘肃银监局公告许可项目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