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例分析法律(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一、案件背景
药家鑫,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
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被判处死刑。
二、案件经过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在西安市长
安区大学城路段撞倒被害人张妙。
药家鑫未停车,继续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妙受伤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药家鑫在逃离现场后,于10月21日凌晨1时许,将被害人张妙送至医院抢救。
然而,药家鑫并未报警,也未如实告知医生事故经过。
在得知被害人张妙死亡后,药家鑫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案件定性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同时,药家鑫在交通肇事后,故意驾车碾轧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
五、案例分析
1.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药家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也未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药家鑫在交通肇事后,故意驾车碾轧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药家鑫的犯罪情节严重。
药家鑫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张妙得不到及时救治,最终死亡。
同时,药家鑫在交通肇事后,故意驾车碾轧被害人,其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4. 药家鑫的犯罪动机不良。
药家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停车救助被害人,反而选择逃逸,其犯罪动机明显不良。
六、结论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救助被害人,切勿逃避责任。
第2篇
一、案例背景
药家鑫,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
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驾车将受害人张妙撞伤,后药家鑫持刀将张妙杀害。
2011年3月23日,药家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人性的深刻反思。
二、案件分析
1.犯罪行为
药家鑫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将行人张妙撞伤。
在得知对方受伤后,药家鑫并未停车救治,而是持刀将张妙杀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药家鑫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
药家鑫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故意。
首先,药家鑫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其次,在得知对方受伤后,药家鑫并未停车救治,而是持刀将张妙杀害。
药家鑫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
3.犯罪客体
药家鑫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张妙的生命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药家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妙的生命权,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4.犯罪主体
药家鑫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药家鑫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犯罪情节
药家鑫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药家鑫在犯罪过程中,不仅违反交通规则,还持刀杀害受害人,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法律适用
1.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药家鑫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交通肇事罪
药家鑫在犯罪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药家鑫的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3.数罪并罚
药家鑫的行为既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药家鑫应当被数罪并罚。
四、结论
药家鑫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其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法律适用上,药家鑫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此案提醒我们,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生命,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同时,这也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改进的问题。
第3篇
一、案例背景
药家鑫,男,1990年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2008年考入西安交通大学。
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驾车撞伤行人张妙,后持刀将张妙刺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分析
1. 犯罪构成
(1)故意杀人罪:药家鑫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张妙死亡,仍然故意实施杀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交通肇事罪:药家鑫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妙受伤,其行为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 量刑分析
(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家鑫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
(2)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药家鑫在交通肇事中逃逸,并致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三、法律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案件,经人
民检察院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四、案例分析
1. 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药家鑫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考虑到药家鑫故意杀人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药家鑫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药家鑫在交通肇事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妙受伤,并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药家鑫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五、结论
药家鑫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依法对药家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此案警示我们,遵守法律法规,珍爱生命,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