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有什么不同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有什么不同I. 引言在现代国际法中,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与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利等密切相关,在国际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定义、权利和责任等方面探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和联系。
II. 公海的定义及权利公海是指没有归属国家领土主权的海域,包括海洋中没有被承认的领土地带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区的水域。
根据国际法,公海是所有国家共同的财产,所有国家都可以在公海上行使自由通行、捕鱼、科学研究、潜水、海底采矿、航行、通信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受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作为公海的一部分,大洋是为整个人类所共有的海域,所有的国家都享有自由通行和研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洋属于自然资源的共有财产,必须合理使用和管理,以维护国际社会利益”。
III. 专属经济区的定义及权利专属经济区是指符合国际海洋法规定,以国家领土或联合国确定的基线为界,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域,也包括其底部及其上空,是一个国家自主管辖的海域。
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国家享有探索、开发、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捕鱼、挖掘海底资源、开展海上交通、建设航道以及布设天然气、石油管道等。
但在专属经济区内,国家的权利受制于国际法,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包括不侵犯他国领土主权、不影响他国在公海上行使自由通行和其他权利等。
同时,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必须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预防海洋污染等环保责任。
IV. 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管辖范围和法律地位不同。
公海是所有国家共有的自然财产,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单独宣示主权,因此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
而专属经济区是一个国家自主管辖的海域,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较高的权利和自主权,但同时也必须承担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国际法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和规范。
另外,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责任也存在差异。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法是为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环境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分配和海洋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一、领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领海是指各国陆地向外延伸的海洋区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为不超过12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2公里),且领海内的水域完全受到沿海国的管辖。
领海的建立和扩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并向国际社会宣布。
在领海内,沿海国享有主权和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沿海国可以制定适用于领海内的法律法规,并对领海内的人员、船只和资源进行管理和控制。
其他国家在领海内只能依照沿海国法律的规定行事,包括航行、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等。
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外延伸的海洋区域,是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益区域。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该区域内的资源的主权和管辖权。
与领海相比,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为复杂。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对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权,包括渔业、矿产资源和能源等。
同时,沿海国也有责任保护和管理该区域的海洋环境。
然而,专属经济区并不赋予沿海国领土主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仍享有航行和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性与争议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对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和利益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为沿海国提供了资源开发的空间和权益保障。
沿海国可以通过合理开发专属经济区的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繁荣。
同时,沿海国可以通过领海的主权和管辖权行使对该区域内的安全和治理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然而,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利益分配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存在领土争端,导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难以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的有限性和开发压力也可能导致沿海国之间的资源竞争和冲突。
中国专属经济区
中国专属经济区中国专属经济区,这个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起了外界的宽容关注。
从大局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尼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经济合作专属经济区声明》是中国和印尼政府签署的关于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核心文件。
因此,专属经济区的出现让人们很是激动。
中国专属经济区在《双边经济合作专属经济区声明》中进行了确认,旨在建立一种专属、对称、相互有利、合作共赢的经济合作模式。
它将充分发挥双方积极性,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条件下,建立一种以自由贸易和有效投资为核心,有效避免管制和限制不同国家市场准入,促进双方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的经济合作模式。
首先,双方将充分发挥双方就专属经济区的宏观经济发展和运行机制优势,探索双方开展多种经济形式的合作,以带动双方经济社会发展。
其次,双方将充分发挥双方的市场效率,通过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
此外,两国政府将联合加强两国文化、科技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以有效提升中印两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专属经济区的建立必须受到双方政府的认可,并遵守双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双方安全稳定的经济共同体发展。
双方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内部建立安全交易机制,以利用双边投资、贸易、金融机构、交通建设等优势资源,更好地协调双方的经济发展,实现共同推动双方经济共同体的发展。
总的来说,建立中国专属经济区不仅能促进中国和印尼两国经济政策合作,而且能促进两国关系更加紧密,从更长远的角度而言,它有助于建立一个开放、具有持续竞争力的新型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
专属经济区的出现,也让我们看到中国敞开大门,主动引入和贴近国际贸易,满足当下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需求,全面拓展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繁荣。
领海、内海、边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4)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
(5)刑事、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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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如前所述,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将在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沿海外缘岛屿上所选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2、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第五讲 经济专属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4、二者的范围不同
依照公约规定,一部分宽大陆架的外部界 限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这一部 分大陆架将采用单独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这 一部分大陆架上的开发收入要适当与其它国家 分享,其上覆水域则属于公海,不归沿海国管 辖,适用公海的法律制度。
5.2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历史
5.2.1拉美国家的主张 5.2.2非洲国家的主张 5.2.3其他国家的主张 5.2.4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争议 5.2.5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5.2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历史
5.2.5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该制度基本反映 了第三世界沿海国家的要求和主张,但是做了妥协。如没 有明确规定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公海;没有明确规定沿海国 对专属经济区是“专属管辖”等。此外,公约对内陆国和 地理上不利国家在公平基础上,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 协定,参与开发沿海国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也作了规定,适当照顾了各方的经济利益。
第五讲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概念、与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内容
国际水域的概念。美国现在仍用国际水域的措词来替代
“公海”的措词,坚持“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是国际水
域”。美国的立场不符合海洋法公约。
其次,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应受制于沿海国的有关 法规。美国现在把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等同于公海的航 行自由。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指的是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包括海上空间、水面和海底的自然资源。
专属经济区概念于1982年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提出并被广泛接受。
其目的是在国家领土以外的领海和大洋开辟贸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活动空间,以保障沿海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主权和权益。
专属经济区给予沿海国家权益与义务的综合体制。
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下权益:有权开发利用和管理该区域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有权进行渔业开发和管理;有权进行科学研究和保护环境;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控制该区域的环境污染、保障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应不超过200海里,但特定自然条件下(如陆缘海、深切海峡),宽度可能进行适当调整。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通过国家沿海线的测量和计算得出的,其中包括陆地的基线、峡湾和领海等的边界,是一个专家团队集合测量、法律和地质等多学科的综合结果。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对沿海国家的资源开发、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拥有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可以合法开发和利用大量的海洋资源,并以此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专属经济区也为国家提供了更广阔的科学研究空间,有利于深入了解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和气候变化等。
同时,专属经济区的设立还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海洋管理能力和监管体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安全。
总之,专属经济区是根据国际法规定的,给予沿海国家在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内一定的权益和义务的海域区域。
它为沿海国家创造了更广阔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空间,也为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管理对沿海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使用国旗 国徽方面 馆馆舍不 得侵犯方 面
人身自由 或尊严受 保护、人身 不受侵犯 方面 管辖豁免 方面
作证义务 方面
区别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
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
行
舍;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
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
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
馆无此规定;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
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
确有必要,仍可征用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
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 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
其他特权 和豁免方 面
特权与豁 免的开始 和取得形 式
无此项例外
无此项例外
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 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 开始享有
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 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 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 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 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 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遣 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 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 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 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 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 工作证的义务 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 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 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 时开始
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 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
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 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的海域内拥有特定的权益和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从一个国家的领海基线延伸到200海里(370千米)的范围内。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但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才正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接受。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其海洋资源的机会。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与领土主权不同,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海洋权益。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排他性权利,包括经济利益与自然资源的开发权、环境保护与管理权、海洋科学研究权等。
这使得沿海国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活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石油、天然气、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这使得专属经济区成为近年来国际上能源争夺的焦点之一。
拥有大片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开展石油勘探、渔业养殖等经济活动来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福利改善。
此外,专属经济区还赋予沿海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海洋生态系统的责任和权利。
包括对海洋污染、非法捕捞、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专属经济区能够为沿海国家提供可持续的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收益。
专属经济区不仅为沿海国家带来了机遇,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许多合作和竞争的议题。
在专属经济区划定方面,沿海国家之间可能会存在争端。
甚至可能因为争夺海洋资源而引发地缘政治上的紧张局势。
因此,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和平谈判和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以维护地区稳定和平衡的局面。
总的来说,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海域享有特定权益和管辖权的概念。
它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国际合作和竞争方面的挑战。
专属经济区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重要成果,它在平衡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权益和责任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专属经济区(EEZ)概念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119个国家和实体签字。
该公约内容中使用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EEZ)概念,提出沿海国家在EEZ范围内拥有资源主权和其他管辖权。
美国没有对公约签字,但却承认了EEZ的合法性。
1年之后,里根总统发表了美国EEZ宣言。
由于拥有海外宽阔的边缘区域,美国EEZ面积要比世界上任何国家的EEZ面积都大。
它有226.26万平方海里。
这个面积要比美国陆地面积大1/5还多。
美国人喜形于色,声言里根的宣言使美国获得了有史以来最大的领土面积。
美国这片“湿的领土”大部分与其大陆本土不相邻接。
事实上,美国大陆大西洋、太平洋和果西哥湾海岸毗连的EEZ,仅占有其总面积的20%左右。
阿拉斯加和夏威夷两州都有辽阔广大的EEZ区域,它们每一个EEZ面积都比美国大陆本土EEZ面积大。
然而,虽然环绕着波多黎各、北马里亚纳群岛、关岛领地、维尔京群岛、萨摩亚及其他岛屿的每一个岛屿EEZ面积要比这两州中每一个的都小,但上述岛屿EEZ面积总和大于100万平方海里,约占美国EEZ总面积的31%。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领海一章已阐述。此。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在法律上自成一类性质的主要表现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 经济区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其他国家在专 属经济区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5)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的周围设置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带,并在该 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 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的权利。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海洋科学研究 的管辖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6条的规定, 沿海国在行使管辖权时,有规定、授权和进 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在专属经济区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 海国同意。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和保全事项的管辖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的规定,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倾倒、其他船舶 污染源和海底开发所造成的污染行使立法和 执行权。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根据公约,在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 围内,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行政管辖权。如 对海底活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生 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以及对海关、财政、 卫生、安全和移民等方面的管辖权。
(2)为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 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 造、操作和使用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3)对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 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专 属权利。
第04章专属经济区
(4)对上述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制定有 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法律和规 章的专属管辖权。
第五讲 经济专属区
5.1.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 海里内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二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二者又有区 别,不可相互取代。 不可相互取代。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3.2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公约规定: 公约规定:
1.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2.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将争端提交导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者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进行和平解决; 序进行和平解决; 3.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那么关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 于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 解决; 解决; 4.未达成协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未达成协议以前, 未达成协议以前 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时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包括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专属经济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以一定宽度的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5.1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基本上是美国等 10个发达国家, 10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得利益并没有达到预 个发达国家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200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使国家的管辖海域大大向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三、《海洋法公约》 三、《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海洋法公约》 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便得到公平解决。 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即 应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即按照不同的问题, 或者将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就解释或适 用本条约而发生的争端交换意见,或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和平解决。 序和平解决。 3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 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4有关国家在未就专属经济区界限正式划定达成协 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 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海洋法公约》 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划界的原则,也是划界所应达到的结果;通过和平方式达 成协议则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一、外部界限
专属经济区的内部界限即是领海的外部 界限,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的 基线量起200海里。 基线量起200海里。
二、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独立的沿海国和许多未独立领土面临至少与一个邻国发生 区域重叠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那么,这些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济区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和 标准来加以划分,这就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 划界问题,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始终有争论的 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 济区是按照等距原则达成的。有些则是按照公平原则达成 的。另外还有一些由于情况简单是按照经纬度划分的。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什么是专属经济区,希望大家喜欢!专属经济区介绍基本概述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
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
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
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
(3)其他国家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 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 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 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三)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C.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
(1)主权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 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 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 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 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管辖权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七条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 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 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 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 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 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 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 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解析】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不是本身自然存在 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 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 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 有管辖权。因此,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 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C选项错误,B选 项正确。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 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选项错误。
论我国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专属经济区有关军事利用的争端频繁发生,但与之配套的机制手段以及法律依据却仍不完善,因此建立完善的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制度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讨论,对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现状进行分析,找出现存的制度缺陷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标签: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临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第57条又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作为一种特殊的海域,是临接领海设立的专属管辖区。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性质由于专属经济区是《公约》创设出来的特殊海域,因此其法律地位和性质,自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一直引起着较为激烈的争论,其中的观点主要有三种:(1)“领海论”。
这一理论主张对这200海里的区域享有与领海同等的主权和管辖权。
且权利及于海床及其底土的一切资源,而其他国家仅在这个区域内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持此论的国家认为这种方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沿海国的权益。
(2)“公海论”。
主张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均属于公海,拥护这种理论的主要是美国、日本等海洋大国,他们认为即使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也只是对沿海国利用该区域资源的一种优先权,不能改变这片海域属于公海的地位,沿海国不能以维护国家主权为理由而损害国际法赋予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权利。
(3)“专属管辖区论”。
这种观点认为专属经济区具有一种独特的自身特性,它区别于在《公约》中有明确定义的自由的公海,也区别于属于国家领土范围享有主权权利的领海,是自成一类的专属管辖区,沿海国对其享有特殊的管辖权和部分特定的主权权利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赋予并受法律限制。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
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在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1)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2)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3)发放捕鱼执照。4)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等。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使沿海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效地置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在过去,一些海洋大国的渔船队曾在邻近其他国家的海域滥肆捕捞,严重危害这些国家的渔业利益。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有权管理沿海渔业、采矿业以及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使其为沿海国人民的利益服务。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国都设立经济区,则世界上的海洋将有1/3划归经济区范围,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将有3700余万平方海里,而国际区域只有6700余万平方海里。其结果必然使海岸线长而又面向大洋的国家,以及位于大洋中的一些由岛屿构成的国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沿海国在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时,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以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宣布主权和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水域及其资源,属于领海概念。这些国家的立法通常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进行的。2)以 专属经济区地图(2)欧洲某些国家为代表,将现在渔区范围扩大到200海里。其法律内容和原来的渔区设有显著的差别。3)以几个印度洋国家为代表,采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案文所规定的型式。4)以苏联和美国为代表,实行渔区加养所区的规定。苏、美将自己扩大的管辖区域命名为“养护区”。这类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在200海里区域范围内资源总允许捕获量的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大陆架是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的延伸。
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足200海里,可划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和义务涉及七个方面:(1)有资源权包括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2)对大陆架占有无须公告。
(3)对人工岛屿、设置和结构的建造有管辖权。
(4)大陆不影响上覆水域及上空的地位。
(5)不得侵害或干扰别国的航行及其他权利。
(6)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有铺设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7)沿海国对其200海里之外大陆架资源开发要向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
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
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具体而言,有以下权力和义务:资源权:沿海国对自己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享有所有权,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制订有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及勘探开发的规定。
其他国家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区内的生物资源,如经沿海国许可进入,则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特殊鱼种,如哺乳动物、高度洄游、溯河或降海产卵鱼种等,沿海国有权制订更严格的禁止、限制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规定。
对于非生物资源,沿海国一样可以为了勘探和开发的目的行使主权权利。
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
沿海国不勘探或开发的,任何其他国家未经其许可也不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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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受特定法律制度支配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即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勘探和开发,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的将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活动、损害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的有害影响。
海洋环境;是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相对其存在并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海洋自然和非自然的全部要素的整体。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小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海峡是海洋中相邻海区之间的宽度较窄的水道。
其特点是流急,沉淀物粗化,多为沙砾。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有:1、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2、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进行勘查;3、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4、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5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满六个月的;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
法律责任:警告、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审批应报送的资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二)办理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8、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涉及审批意见;9、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设立采矿权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10、市级以上国土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11、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实地勘验报告和书面审查意见;12、开采地热、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13、在行洪、排洪河道内采砂的,提交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14、有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手续。
探矿权审批报送资料:1申请登记书2申请区块范围图3资金来源证明或计划任务书4勘查资质复印件5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勘查证明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7工作范围图8交通位置图9县级国土矿权设置证明材料。
地质灾害的种类10大类31种:1地震2岩土位移3地面变形4土地退化5海洋(岸)动力灾害6矿山与地下工程灾害7特殊岩土灾害8水土环境异常9地下水变异10河湖(水库)灾害。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重要程序,是地籍管理制度必要手段。
目的是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现场调查,以核实宗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在通过地籍测绘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从而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做好技术上的准备。
土地估价:就是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地产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地产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地产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宗地产或多宗地产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
宗地地价及宗地地价评估:宗地地价是指具体宗地在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宗地地价评估是格局·根据评估目的、待估宗地的特点和当地土地市场状况,选择十一的估价方法对待估宗地的权益进行分析,评定出待估宗地在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开发:是指人们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是对未利用的或难以利用的土地进行改造,以达到充分利用,有效发挥土地资源优势与潜力。
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及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的改善,对土地利用方式的占用现状进行调整与治理,从而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的措施与手段。
办理出让手续报送资料:1用地申请2立项批复3项目建议书4投资批复5用地红线图6平面布置图7供地方案(出让申请表)8出让合同9完税证明复印件10现场勘察卡片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2分幅现状图。
单独选址项目转征需报送资料(文字部分):1建设用地审核表2一书四方案3预审意见书4建设用地申请5建设用地请示及审批签6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其它立项批文7初步设计批文或其他批文8压矿证明或评估报告、地灾评估报告9省厅补充耕地验收文件10权属情况汇总表、权属证明、土地分类面积表11有关部门意见、土地评估报告、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