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上市前后期和批准后临床研究中安全性数据的收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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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3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3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3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3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9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解决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临床治疗需求,加快相关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2019年12月17日附件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解决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临床治疗需求,加快相关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及审评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注册。

二、基本原则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医疗器械,应当充分考虑医疗器械上市后预期收集的数据与上市前已收集的数据之间的平衡性,综合评估产品的风险受益。

上市前已收集的数据应当能够证明医疗器械已显示疗效并能合理预测或者判断其临床价值,可附条件批准该医疗器械上市。

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应当有助于增加患有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患者及时使用新器械的机会。

从可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论证、所附条件的设立,到上市后数据的收集,附条件批准上市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要求有灵活性,但不得降低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综合评价的要求。

三、基本要求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申报产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受益风险比和剩余风险,且风险评估结果应当表明受益大于风险。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1. 背景研究药物上市前和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是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不断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评估与决策的过程。

药物上市申请的审评审批决策,是药物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里程碑阶段。

药品上市前,虽然对其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获益进行了充分评估,满足了上市的基本要求,但由于上市前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的局限性,不能充分反映临床实际应用条件下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仍会有一些研究留待上市后继续完善;药品上市后,在临床实践中,也可能会发现新问题,需要新的数据以帮助分析、判断,对其安全性和获益/风险进行再评价。

因而在上市前研究数据基础之上,上市后研究要求和上市后风险控制也是审评审批决策的要素,同时上市后研究又是上市前研究的重要延续,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重要环节。

回顾我国的药物研发和监管历程,一直存在着重上市前、轻上市后的情况。

企业的药物研发不以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为中心,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药品的注册上市为目标,研究工作围绕注册要求进行,而忽视上市后研究;长期的“仿制药”监管理念束缚了监管者的行动,未能形成完善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体系,未能形成上市前、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的良好衔接和全链路管理。

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创新药物研发日益蓬勃发展,而除了上市前研究本身的局限性外,我国临床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也相对薄弱,一些临床急需的突破性治疗上市前临床研究还会简化。

因而,我国的上市后研究除了关注安全性以外,也特别需要临床有效性数据的补充。

从临床实践角度,新的临床治疗也需要不断得到循证医学证据的更新。

综上,目前我国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的不足日显突出,药品的上市后研究在我国的药品监管体系中也已经日益重要,急需建立一个完整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体系。

本规范旨在立足国内药物研发与监管实际,借鉴国际先进监管机构经验,制定我国药品上市后研究的管理与技术规范,初步明确为什么要做上市后研究,由谁来做上市后研究,如何做上市后研究,上市后研究的管理,上市后研究结果的评价和使用等问题。

GCP(局令第3号)

GCP(局令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三年八月六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临床试验数据收集与管理

临床试验数据收集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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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
? 设计的病例报告表应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应尽量采用计量化的指标,对软指标也应 尽可能地做适当的量化。
? 保持实验室条件诸如仪器、检测环境、检 测方法和操作人员的相对恒定。
? 临床医师或资料收集者在收集资料或填写 病例报告表时需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者至 少需要在填写前熟悉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并通过检查来确认所有的试验研究者都能 较为一致地掌握资料的收集方法。
? 尽量减少从原始资料中过录数据,如果进 行过录,应仔细查对,保证病例报告表与 原始资料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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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例报告表是临床试验中临床资料的记 录方式。每位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关资 料均应记录于预先按试验要求而设计的 病例报告表中。研究者应确保将任何观 察与发现均正确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 告表上。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7
国际规范
? ICH GCP ? ICH E9 统计学指导原则 ? ICH E3 临床试验报告 对电脑系统的补充规定
8
相关的ICH条例..
? 收集数据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通过质量控制来 保证其数据的可靠性以及收集过程的正确性 . (ICH GCP 5.1.3)
? 所有的临床研究数据都必须,通过一种能够使 其正确地被报告、解释和确认的方式,作记录, 管理和备案。 (ICH GCP 2.10, 4.9, 5.5, 5.14 and ICH E9 3.6 and 5.8)
数据中的细微差别 ? 对数据管理员的评估进行质量控制
检查 6.数据录入
建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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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库录入前的工作
? 参与CRF的设计
? 了解CRF内容,提出建议 ? CRF结构设置的合理性 ? 避免项目空缺 ? 一致性相关项目的设置 ? 工作的连续性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数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主体】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上市后监测与评价等产品生命周期中全部活动的数据管理。

从事上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基本要求】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资源配备】为确保数据可靠性,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技术、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应当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和数据生命周期。

基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程度,采用合适的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七条【管理要求】应当建立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在委托和采购活动中,委托方和采购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做出的决定负责,受托方和供货方应当执行本规范要求,并在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数据管理的职责。

应当定期对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检,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八条【问题调查】发现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涉及产品申报资料或影响产品质量,且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人员第九条【高层管理人员职责】高层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建立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配置足够的资源,以确保满足数据管理的要求。

高层管理人员对药品数据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管理层职责】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监督执行数据管理相关规程;保证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工作不受商业、利益相关方等因素的干扰;参与和推进在工艺、方法、环境、人员、技术等方面降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活动。

医疗器械GMP程序文件-上市后临床跟踪控制程序

医疗器械GMP程序文件-上市后临床跟踪控制程序

xxxxxx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质量系统程序文件文件编号:QP-30文件版本号:A-0文件名称:上市后临床跟踪控制程序文件版实施日期修订内容修订人部门本号A-0首次研发部分发文件部门记录部门名称发行份数部门名称发行份数总经理1质量部1文控室1储运部1行政部1业务部1生产部1研发部1管理者代表1签批流程签名文件归口部门制订人_________________研发部管理者代表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上市后临床跟踪控制程序发布日期页码第1页共4页1.目的识别和调查与使用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有关的剩余风险,通过系统化的上市后临床随访研究(PMCF)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其投放市场后的器械的长期安全性和性能2.范围本程序规定对上市后临床跟踪研究进行汇编的职责、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采用CE标志有关产品上市后临床跟踪研究3.职责3.1研发部负责上市后临床跟踪计划的汇编工作;3.2研发部收集汇总上市后临床数据、进行上市后临床数据评估、维护上市后临床数据库及编制评审上市后临床报告;3.3质量部参与上市后临床跟踪报告评审,组织事故分析评审。

4.工作程序4.1定义:4.1.1临床评价:与医疗器械有关并用来验证器械根据制造商预期使用的临床安全和性能的临床资料的评估和分析。

4.1.2临床数据:临床数据是由医疗器械的使用生成的安全和/或性能信息。

4.1.3临床证据: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临床资料和临床评价报告。

4.1.4临床调查:在一个或多个人体受试者上进行的任何系统调查或研究,用于评估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或性能。

4.1.5上市后临床随访(PMCF)的研究:在器械获得CE标识之后的一项研究,用以回答按照已批准的标签使用的器械的临床安全性或性能(即剩余风险)的具体问题。

4.1.6PMCF计划:对于符合93/42/EEC指令,加贴CE标识的医疗器械投放市场后,由制造商设立的文件化的,前瞻性的,组织化的方法和步骤收集其临床资料,目标是在整个医疗器上市后临床跟踪控制程序发布日期页码第2页共4页械的预期寿命期间,被识别风险的可接受性下,确认临床效果和安全性,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探测新出现的风险。

上市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标准操作规程

上市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标准操作规程

上市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操作规程一.目的:规范上市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操作规程。

二.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ADR专员,以及各部门协助管理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关于上市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操作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一)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1、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建立报告信息的畅通渠道。

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经销商的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

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制定信息收集计划,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记录要求等,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电话和投诉药品说明书、标签、持有人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是患者报告不良反应、进行投诉或咨询的重要途径。

持有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

持有人应确保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说明书、标签以及门户网站上更新。

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不良反应报告方式告知消费者。

持有人应报告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无论该报告是否已由其他报告人向监管部门提交。

3、学术文献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持有人应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中涉及的个例不良反应。

持有人应制定文献检索规程,对文献检索的频率、时间范围、文献来源、文献类型、检索策略等进行规定。

对于首次上市或首次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文献检索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其他药品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品种风险情况确定。

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

持有人应对广泛使用的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如中国知网(CNKI)、维普网(VIP)、万方数据库等国内文献数据库和PubMed、Embase、Ovid等国外文献数据库。

药品上市后研究总论

药品上市后研究总论

药品上市后研究总论1、概述1.1概念和范围药品上市后研究是指按照确定方案,对已批准上市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所开展的研究。

药品上市后研究适合以下情况:考察广泛使用条件下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研究药物相互作用、发现非预期不良反应及其危险因素、研究药品长期疗效和毒性、调整给药剂量、优化给药方案等。

药品上市后研究包括IV期临床试验、国家责令企业开展的研究、企业自主发起或资助的研究、以及监测机构和科研单位自主进行的研究。

总论所规范的上市后研究不包括:在药品上市后阶段为提高药品质量、增强质量可控性而开展的基础研究,以及增加新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等研究。

1.2开展上市后研究的目的由于上市前研究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缺少一些发生频率低的、需要长时间应用才能发现罕见的或者迟发的不良反应,药品相互作用和更多人群应用的有效性等信息均需要通过上市后研究获取。

我国近年来发生多起药品安全性事件,凸显药品上市后研究的重要性。

药品上市后研究有助于全面获得药品上市后的疗效和安全性信息;有助于科学、客观地评价上市后药品的利益和风险;有助于为药品的最佳使用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规范临床合理用药;有助于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和公众健康的提供及时、科学的技术依据。

1.3制定《药品上市后研究总论》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目前国内缺乏规范和统一的药品上市后研究指导,药品上市后研究质量普遍不高,亟待通过制定相关研究指导原则,如文献评价指导原则、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监测指导原则等,以加强上市后研究的管理。

总论是药品上市后研究系列指导原则的概要,旨在帮助发起者和研究者宏观把握药品上市后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促进适宜技术和方法在具体研究中的利用,通过选择科学的研究设计方法提高药品上市后研究的质量。

总论适用于由药品生产企业发起或资助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其他发起形式的研究可参照此指导原则。

2、方法药品上市后研究可根据具体研究目的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SFDA药‎物评价中心‎2009-2一、前言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是‎指药品批准‎上市后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目的是扩大‎对上市药品‎有效性的了‎解,确认该药品‎在实际使用‎情况下对广‎泛人群的安‎全性。

由于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局限性‎,致使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成为不可‎或缺的研究‎研究方法之‎一。

本指导原则‎是根据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的特点‎提出,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在‎临床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上市后特点‎,并遵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本指导原则‎旨在使申办‎者正确理解‎上市后临床‎试验,在遵守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规范的‎同时,合理设计并‎规范操作临‎床试验,为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指导范围包‎括:IV临床试‎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有效性或‎安全性临床‎试验、申办者发起‎的科学研究‎等。

二、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设‎计规范1、临床试验类‎型和要求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分‎为随机对照‎试验和大规‎模单纯试验‎。

随机对照试‎验侧重有效‎性,大规模单纯‎试验针对安‎全性。

(1)有效性研究‎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广‎泛使用人群‎。

药品疗效在‎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中已‎通过严格选‎择的人群得‎到评价,但是药品在‎广泛人群中‎的疗效仍是‎未知。

因此,上市前临床‎试验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地推论到‎一般人群。

上市后临床‎试验纳入上‎市前临床试‎验排除的人‎群(如老年人等‎)更能反应临‎床实际使用‎情况。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考察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更多‎关注的是药‎品的有效性‎,试验设计有‎可能与安慰‎剂做比较,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了解不‎充分。

因此,药品上市后‎需要了解与‎其他各种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和优‎劣。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上‎市前因样本‎量小和时间‎所限未能考‎察和解决的‎问题而进行‎研究,内容可包括‎药品远期疗‎效、具体给药方‎案、合并用药、对生命质量‎影响、对终点事件‎的干预程度‎等。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一、前言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是指药品批准上市后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目的是扩大对上市药品有效性的了解,确认该药品在实际使用情况下对广泛人群的安全性。

由于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局限性,致使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成为不可或缺的研究研究方法之一。

本指导原则是根据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的特点提出,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在临床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上市后特点,并遵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本指导原则旨在使申办者正确理解上市后临床试验,在遵守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规范的同时,合理设计并规范操作临床试验,为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指导范围包括:IV临床试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有效性或安全性临床试验、申办者发起的科学研究等。

二、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设计规范1、临床试验类型和要求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分为随机对照试验和大规模单纯试验。

随机对照试验侧重有效性,大规模单纯试验针对安全性。

(1)有效性研究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广泛使用人群。

药品疗效在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中已通过严格选择的人群得到评价,但是药品在广泛人群中的疗效仍是未知。

因此,上市前临床试验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地推论到一般人群。

上市后临床试验纳入上市前临床试验排除的人群(如老年人等)更能反应临床实际使用情况。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考察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更多关注的是药品的有效性,试验设计有可能与安慰剂做比较,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了解不充分。

因此,药品上市后需要了解与其他各种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和优劣。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上市前因样本量小和时间所限未能考察和解决的问题而进行研究,内容可包括药品远期疗效、具体给药方案、合并用药、对生命质量影响、对终点事件的干预程度等。

(2)安全性研究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获得的安全性数据是初步的,不是结论,而上市后临床试验为进一步研究药品的安全性提供了理想场所,这是因为上市后研究是在合理的控制和严密的监视下进行的,由此得出的数据比其他任何方法如自发报告系统等途径获得的资料更可靠,尤其是不良反应发生率可以精确地估算出来,这对研究新的严重不良反应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五章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是本法的重要部分,它对本法调整的主要对象“药品”本身提出了具体的、基本的要求。

其内容涉及药品的研制、生产直到临床使用的全过程。

它包括药品临床前研究和药品临床试验研究、药品的审评(含对新药的审评、对已批准生产药品的再评价)、药品的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批准文号管理、药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药品的购进、对假药和劣药的界定,以及对一些药品实施特殊的管理办法,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相当广泛的内容。

本章的内容,是对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是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关键部分。

本章主要内容概括为:(1)新药的研制和审核批准的法律规定;(2)关于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管理的法律规定;(3)关于药品标准、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药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管理的法律规定;(4)关于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典委员会的法律规定;(5)关于购进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6)对一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法律规定;(7)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8)对药品进口、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9)对新发现的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以及民间习用药材管理的法律规定;(10)关于假药和劣药的认定以及按假药处理和按劣药处理的法律规定;(11)对药品从业有关人员卫生要求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药的研制、申报、核准的法律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

精心整理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一、前言,GCP本技术指导原则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阐述,并提出具体要求,旨在为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其更好地完成相关工作以达到监管要求。

二、数据管理的计划和报告(一)一般考虑数据管理计划(DataManagementPlan,DMP)是由数据管理人员依据临床试验方案书写的一份动态文件,它详细、全面地规定并记录某一特定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任务,包括人员角色、工作内容、操作规范等。

数据管理计划应在试验方案确定之后、第一位受试者筛选之前定稿,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通常数据管理计划需要根据实际操作及时更新与修订。

数据管理工作涉及多个单位或业务部门,包括数据管理、临床研究者、清单。

1.试验概述简要描述试验方案中与数据管理相关的内容,一般包括研究目的和总体设计,如随机化方法及其实施、盲法及设盲措施、受试者数量、评估指标、试验的关键时间节点、重要的数据分析安排及对应的数据要求等。

2.数据管理流程及数据流程列出数据管理的工作流程以及试验数据的流程,便于明确各环节的管理,可采用图示方式。

数据管理的工作流程应包含数据采集/管理系统建立、病例报告表(C aseReportForm,CRF)及数据库的设计、数据接收与录入、数据核查与质疑、医学编码、外部数据管理、盲态审核、数据库锁定、解锁及再锁定、数据导出及传输、数据及数据管理文档的归档等数据管理过程。

导入、/4.数据管理步骤与任务(1)CRF及数据库的设计CRF的设计必须保证收集试验方案所规定并满足统计分析需求的所有数据。

不论是何种数据记录方式,均需对相应CRF填写指南的建立和管理有所阐述。

数据库的设计通常按既定的注释CRF和/或数据库设计说明执行,建立逻辑核查,经用户接受测试(UserAcceptanceTesting,UAT)合格后方可上线使用。

数据管理计划中对此过程应进行简要描述和说明。

药品上市后研究总论

药品上市后研究总论

药品上市后研究总论1、概述1.1概念和范围药品上市后研究是指按照确定方案,对已批准上市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所开展的研究。

药品上市后研究适合以下情况:考察广泛使用条件下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研究药物相互作用、发现非预期不良反应及其危险因素、研究药品长期疗效和毒性、调整给药剂量、优化给药方案等。

药品上市后研究包括IV期临床试验、国家责令企业开展的研究、企业自主发起或资助的研究、以及监测机构和科研单位自主进行的研究。

总论所规范的上市后研究不包括:在药品上市后阶段为提高药品质量、增强质量可控性而开展的基础研究,以及增加新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等研究。

1.2开展上市后研究的目的由于上市前研究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缺少一些发生频率低的、需要长时间应用才能发现罕见的或者迟发的不良反应,药品相互作用和更多人群应用的有效性等信息均需要通过上市后研究获取。

我国近年来发生多起药品安全性事件,凸显药品上市后研究的重要性。

药品上市后研究有助于全面获得药品上市后的疗效和安全性信息;有助于科学、客观地评价上市后药品的利益和风险;有助于为药品的最佳使用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规范临床合理用药;有助于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和公众健康的提供及时、科学的技术依据。

1.3制定《药品上市后研究总论》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目前国内缺乏规范和统一的药品上市后研究指导,药品上市后研究质量普遍不高,亟待通过制定相关研究指导原则,如文献评价指导原则、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监测指导原则等,以加强上市后研究的管理。

总论是药品上市后研究系列指导原则的概要,旨在帮助发起者和研究者宏观把握药品上市后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促进适宜技术和方法在具体研究中的利用,通过选择科学的研究设计方法提高药品上市后研究的质量。

总论适用于由药品生产企业发起或资助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其他发起形式的研究可参照此指导原则。

2、方法药品上市后研究可根据具体研究目的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培考核试题与答案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培考核试题与答案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培考核一、单项选择题1、(),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

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单选题] *A、知情同意√B、知情同意书C、试验方案D、研究者手册2、对于儿童受试者,如何知情()?[单选题] *A、仅需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B、儿童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当儿童有能力做出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时,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C、在严重或者危及生命疾病的治疗性临床试验中,其监护人认为儿童受试者若不参加研究其生命会受到危害,这时仍要尊重儿童的决定,决定是否参与研究D、无需征得儿童是否同意参加研究3、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和随访报告应当注明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而不是受试者的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住址等身份信息。

[单选题] *A、鉴认代码√B、住院ID号C、门诊ID号D、病案号4、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何时开始施行?()[单选题] *A、2019年12月1日B、2020年5月1日C、2020年5月20日D、2020年7月1日√5、()应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

并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

[单选题] *A、研究护士B、研究者√C、药品管理员D、科室秘书6、研究者应当向()报告由申办方提供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单选题]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伦理委员会√C、药品审评中心D、卫生健康主管部门7、试验用药品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哪些处理管理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并保存记录:()[单选题] *A、贮存、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B、接收、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C、接收、贮存、分发、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D、接收、贮存、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8、应该由谁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单选题] *A、申办者B、监查员C、研究者√D、药品管理员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 *A、研究人员不得采用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方式影响受试者参加或者继续临床试验B、知情同意书等提供给受试者的口头和书面资料均应当采用科学的语言和表达方式√C、研究者或者指定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告知受试者有关临床试验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书面信息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意见D、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研究者或者指定研究人员应当给予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并详尽回答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的与临床试验相关的问题10、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下列哪一项不是必须的?()[单选题] *A、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B、保障试验的科学性C、保障药品的有效性√D、保障试验的可靠性11、谁负责药物试验期间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评估?()[单选题] *A、申办者B、研究者√C、监查员D、药检员12、不属于原始资料的是()[单选题] *A、医院病历和实验室记录B、发药记录C、病例报告表√D、受试者日记或者评估表13、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中样本量估算是基于以下哪点考虑?()[单选题] *A、安全性B、有效性C、可实施性D、设计科学性√14、临床试验中收集数据的主要文件是()[单选题] *A、知情同意B、研究者手册C、病例报告表√D、试验方案15、非治疗性临床试验,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是:()[单选题] *A、风险必须最小化,并且风险与研究所获知识的社会和科学价值相比是适当的√B、风险不能大于常规医疗C、风险不能大于最低风险D、风险不能大于最低风险的适度增加16、下列哪项不在药物临床试验基本道德原则的规范之内?()[单选题] *A、公正B、尊重个人C、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获益D、受试者必须获益√17、关于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单选题] *A、应当具有完整的使用标准操作规程√B、避免数据转移和数据转换C 、电子数据的整合、内容和结构应当有明确规定D、完整记录修改过程1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监查员的职责()[单选题] *A、确认研究者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资源来完成试验B、核实试验用药品是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剂量只提供给合适的受试者C、对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实施的试验、未做的检查等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记录√D、确认在试验前所有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均签署了知情同意书19、临床试验完成或提前终止,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能全面、完整、准确反映临床试验结果,且所包含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应当与临床试验源数据一致的文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57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57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5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上市前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与风险评估(二)--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

上市前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与风险评估(二)--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

发布日期:20071129上市前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与风险评估(二)--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审评五部杨焕摘要:风险评估即患者获益与风险比最大化的管理思路应贯穿于药物的整个生命周期。

任何一个新药的风险评估都涉及到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数量是指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质量是指临床试验设计、实施、结果分析全过程的质量,在安全性方面具体是指对于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归类、判断、分析总结的质量。

本系列文章从技术评价角度,在分析了解国内外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历史与发展的基础上,对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大小和如何保证安全性数据库的质量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参考和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最新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理念,其目的是为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和注册申请人提供参考和建议。

任何一个新药的风险评估涉及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数量是确保有充足数量的患者纳入临床研究,即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质量是指所进行的评估是否合理,是否纳入和覆盖了合适的所研究人群(目标人群),以及分析结果的方式。

本文主要针对风险评估的数量(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问题进行阐述。

一、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虽然注册批准前的临床数据库都不可能有很大的规模,不能检出药品在整个人群中上市之后可能发生的所有安全性问题,但批准前的安全性数据库越大越全面,则在开发过程中发现和识别严重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就越大。

支持一个新药上市的安全性数据库规模多大才合适,这取决于针对新产品特有的诸多因素,包括:1)创新性。

即新产品是否体现一种新疗法,或者是否与现有的治疗相似;2)目前是否有其他替代的治疗方法,与新产品相比那些替代治疗方法的相对安全性如何;3)拟治疗的目标人群和适应症;4)拟使用的用药疗程等。

基于FDA《上市前风险评估》指南,对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进行考虑:1. 对于拟开发用于威胁生命疾病的新药,特别是目前尚无令人满意治疗的情况下,其安全性数据库通常比那些拟用于治疗非危及生命疾病的那些新药的安全性数据库要小。

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管理规定

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管理规定

1 目的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规范重点控制药品的风险信号监测工作。

2 范围适用于公司上市药品的风险评估工作。

3 职责药物警戒部联合研发部门负责公司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工作的管理。

负责本文件的编制和换版工作。

4 术语上市后安全性研究:5 内容5.1 启动条件5.2 研究内容主要是研究上市后药品在广泛人群使用情况下的不良反应,具体内容包括:1)研究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2)观察新的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3)研究靶向不良反应/事件的关联性、发生率、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

靶向不良反应/事件包括:a.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常规监测中发现的药品安全性信号;b. 严重不良反应,其严重程度、发生率、风险因素等仍不明确的;c. 同类产品(相同活性成份/组方、相同作用机理)存在的严重类反应,且研究药品也可能存在的;d. 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不良反应管理中心关注的其他不良反应/事件。

4)特殊人群用药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特殊人群包括孕妇、儿童、老年人、肝肾功能损害患者、特殊种族/有基因倾向或某种合并症的患者,以及上市前临床试验缺乏安全性数据的其他人群。

5)观察到的可能与药品使用、包装、质量等相关的其他安全性问题。

6)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

5.3 职责分工技术要求药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监测责任部门,不良反应管理中心组织监测责任部门采用主动监测的方法,即通过制定系统的监测方案和信息收集计划,主动收集与研究药品的使用相关的安全性信息,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评述的方法。

重点监测一般在不干预诊疗的情况下进行。

5.3.1 研究对象在中国境内人群使用药品数据的基础上。

根据监测对像的不同,又可分为:1)普遍人群:监测对象为使用重点监测药品的患者,对患者基本无筛选条件。

2)特定人群:监测对象为具有某些特定条件的用药人群,如老人、儿童、孕妇、肝肾功能损害患者、长期用药患者。

在无特殊原因(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普遍人群监测。

药物开发中的临床数据管理

药物开发中的临床数据管理

药物开发中的临床数据管理在现代医学的发展进程中,药物开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疾病的治疗。

而在药物开发的整个过程中,临床数据管理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临床数据管理,简单来说,就是对药物临床试验中产生的各种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报告的过程。

这些数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用药情况、治疗效果以及不良反应等。

准确、完整、可靠的临床数据对于评估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最终获得药物上市批准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在数据收集阶段,需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意味着研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方案和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数据采集。

每一个数据点都要经过仔细的核实和记录,不能有任何的遗漏或错误。

例如,患者的年龄、性别、病史等基本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影响后续的数据分析和结论。

同时,对于各种临床指标的测量和评估,也需要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数据的整理和存储也是临床数据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在大多数的临床数据都采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EDC)进行管理。

这种系统可以实现数据的实时录入、传输和存储,大大提高了数据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但是,在使用 EDC 系统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要采取严格的访问控制和加密措施,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篡改。

此外,还需要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数据分析是临床数据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可以评估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发现潜在的药物不良反应,为药物的进一步开发和应用提供依据。

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和分析工具,并严格遵循统计学的原则和规范。

同时,还需要对分析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评价,避免得出错误的结论。

数据报告是临床数据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将研究结果向外界展示的重要方式。

数据报告应该清晰、准确、完整地呈现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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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指南U.S.健康与人类服务部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2016年2月临床/药学行业指南可根据下列方式获取额外副本:对外信息办公室,药物信息部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泉市新罕布什尔大道10001号,Hillandale楼4楼,MD 20993-0002电话号:855-543-3784或301-796-3400;传真号:301-431-6353Email:druginfo@/Drugs/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s/default.htm和/或对外信息、外联与发展办公室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泉市新罕布什尔大道10903号,71号楼,3128室,MD 20993-0002电话号:800-835-4709或240-402-8010Email:ocod@/BiologicsBloodVaccines/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s/default.htmU.S.健康与人类服务部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审评和研究中心(CDER)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2016年2月临床/药学目录I.前言 (1)II背景 (2)III.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 (3)A.可考虑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的临床研究类型 (4)B.可考虑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的安全性数据类型 (5)C.安全性数据收集的其他考量 (6)D.应完整收集的安全性数据类型 (6)IV.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的方法 (7)V.申办方和FDA关于安全性数据选择性收集计划的协议 (8)确定上市前后期和批准后临床研究中安全性数据的收集范围行业指南1本指南草案,当最终定稿时,将仅代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当前关于此主题的考量。

本指南并未创建或赋予任何人任何特权,其实施亦不旨在约束FDA或公众。

如果某种替代方法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则可应用该方法。

如果您想要商讨替代方法,请按标题页列出的方式联系FDA负责本指南实施的人员。

I. 前言本指南目的旨在帮助研究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申请人确定在上市前后期和上市后临床研究(例如III期临床试验、新适应症、长期结局的研究)期间收集安全性数据的数量和类型。

本指南着重说明一种具有选择性的方法,以在后期研发期间或上市后阶段根据已经获知的药品2安全性特征收集安全性数据。

何时视为选择性安全性数据进行收集以及如何维持消除无用数据收集与收集充足数据以充分确定药物安全特征之间的平衡,本指南将提供相关建议。

此外,本指南为申办方提供了咨询相关FDA审核部门或多个部门的信息,确定安全性数据收集的选择性方法是否适用(见本指南第V章)。

本指南用于所有疾病(罕见病除外)药物上市前后临床研究后期的安全性数据收集(见本指南第III章)。

尽管存在适用于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所有分期临床数据收集的FDA指南3,但此指南并未讨论本指南所涉及的特殊情况下选择性安全性数据的收集。

因此,本指南中的建议会不同于着重与肿瘤学的指南。

当出现分歧时,请使用本指南中建议。

1本指南经由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DER)医学政策办公室和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BER)联合编写。

2根据本指导原则的目的,除非另有规定,本文所有提到的药物或药品为药物审评和研究中心或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规定的人用药和生物制品。

3FDA行业指南,抗癌药物和生物制品-上市申请的临床数据。

注:我们会定期更新指南。

为了确保您获取的是最新版本,请按网址/Drugs/Guidance 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 /Guidances/ default.htm.核查CDER指南网页。

FDA也得知本指南中的一些建议与其他地区或国家安全性数据收集的预期不一致,可能导致本指南一些临床研究中实施时产生困难。

但是,我们相信本指南可为申办方提供设计和实施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方案(如适用)的灵活性。

本指南的目的不是影响获批药物(按21 CFR 314.80和600.80要求)在上市后使用过程中发生不良事件的报告(以反对收集的方式),或影响研究新药申请(IND)安全性信息(按§ 312.32(21 CFR 312.32)要求)的报告4。

这些报告要求仍然不变,且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仅会以满足所有报告监管要求的方式进行。

FDA指南文件(包括本指南)一般不承担法律强制性责任。

相反,指南只是说明了机构对本题目的目前看法,仅应视为一种建议,除非已经在特殊药政法规或法令要求中进行了阐明。

本机构指南中使用的用语“应该(should)”表示为一些推荐或建议的事情,而不是要求。

II 背景健全的安全性数据库对于准确评估和充分确证新药风险十分重要。

因此,在药物研发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安全性相关数据,以确定一种药物的安全性特征。

申办方在药物研发过程中收集了大量安全性相关数据以及关于药品安全性特征的信息,逐渐发展为安全性数据集。

在药物研发早期收集了全面的安全性数据,包括重要的全部不良事件。

在上市前研发或批准后研究或临床试验后期,可采用选择性方法收集已通过早期数据收集明确特征的常见的非严重不良事件。

例如,如果已收集了100名患者的安全性数据,结果表明药物治疗组报告了17%的头痛,安慰剂组报告了10%,在大型III期试验数千名其他患者中收集相似的数据仅能最低限度的改善此数值,并且需要利用大量资源而未提供重要的新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收集安全性数据更为适用。

4FDA最终原则讨论了更具有选择性的使用IND安全性报告的原理(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研究新药安全性报告以及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安全性报告要求(75 FR 59935,2010年9月29日))。

行业和研究者指南、IND和BA/BE研究的安全性报告要求也讨论了FDA关于报告可解读并对药物安全性特征有意义的信息的考量(IND是指研究新药申请;BA和BE是指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

鼓励在上市前和批准后药物研究晚期选择性的收集数据,这与FDA安全性评估的总体方法一致,强调有用信息并将其补充至已存信息中。

例如,§ 312.32要求在药物研发期间向FDA和所有研究者加速报告严重非预期可疑的不良反应。

在一些情况下,不能有助于更好的确定药物安全性特征的数据收集可能存在不利影响。

例如,目前越来越关注一种更大规模更简单的试验以获取结果数据、药物长期作用数据和有效性和安全性对比数据。

过量安全性数据收集可能(1)降低开展此类型试验的积极性,因为需要增加资源需求,并(2)阻碍研究者和患者参加临床试验。

因此,选择性的收集安全性数据可(1)促进大型试验的开展,而不会破坏试验结果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或丢失重要信息,(2)利于研究者开展和患者参与试验,并(3)通过更有效利用临床实验资源有助于控制花费。

出于这些原因,在适当条件下应考虑选择性的收集安全性数据(见本指南第III章)。

III. 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如果已确定了药物安全性特征,在上市前或批准后临床研究晚期,可相应选择性的收集安全性数据。

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原则:●不收集某些安全性数据●减少收集某些安全性数据的频率●从部分试验参与患者(例如,大型试验中10%的患者)中收集某些安全性数据通常,如果符合下列条件,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可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安全性数据:●既往临床研究的患者数目及其特征、暴露持续时间和剂量范围可充分确定药物在常见的非严重不良事件方面的安全性特征。

●多项研究中发生的常见的非严重不良事件基本相似●已确立药物安全性特征,可合理可得出结论:目标研究人群中常见的非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与在既往临床研究中观察的发生率相似。

对于符合这些条件的临床研究,适用于安全性数据选择性收集的数据数目和类型会依据一系列因素有所不同,包括在研疾病、患者人群、亚组或关注亚组、非临床发现、药物和药物分类的既往经验以及研究设计。

A. 可考虑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的临床研究类型下列类型临床研究可适用于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

但是,这些类型不是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的唯一适用条件,并且不是完整列表。

●批准药物新适应症的临床研究:如果既存的安全性数据库与此类检查相关(包括,例如新研究考察人群与既往研究的患者和采用剂量相似),选择性安全性数据采集可适用于新适应症的临床研究。

●开展批准后临床研究和试验以实现上市后要求和上市后承诺:如果这些类型研究或试验中的研究人群与获取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的人群相同或相似,安全性数据采集通常可仅限于主要安全性终点或其他关注终点。

●上市前和批准后晚期结局临床试验:结局临床试验通常包含与既往研究人群相似的相对较大人群(通常5,000 15,000名患者),且一般持续时间长于早期研究。

通常,在启动结局临床试验之前已存在相对较大的安全性数据库,且此数据库已对常见的非严重不良事件(例如,发生在5%或以上暴露患者中的事件)进行了非常精确的估算。

即使没有大量前期安全性数据,也可从患者亚集(例如,1,000)中采集全部数据,从其他患者中更具有选择性的采集数据。

●一些初次申请药物的上市前临床研究:除非已经存在充足的安全性数据可充分描述药物的安全性特征,否则在用于支持新药申请(NDA)或生物制品申请许可批准(BLA)的上市前临床研发过程中预期全面收集安全性数据,以便阐明所有不良事件的发生、剂量反应关系和亚集(人口统计学、伴随疾病、伴随治疗)的多样性。

但是,即使是在新药的研发项目中,如果在完成临床研发之前可获得充分全面的安全性数据,可在一些晚期研究中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

例如,在一项III期试验中,既存的安全性数据库可充分确定常见的非严重不良事件方面的特征,则可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因此,无需收集关于这些事件的数据。

●不同患者人群中或使用不同剂量或其他使用条件下的批准后临床研究:在患者人群、剂量、给药方案、使用持续时间或给药途径方面与市售适应症的使用条件存在重要差异的上市药物,其临床研究可能不适用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

例如,对于批准用于治疗活动期癌症的药物,其安全性数据库一般不足以允许在药物长期用于辅助治疗或健康人群预防癌症的研究中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

但是,即使在这种条件下,一些情况下仍可仅在总体研究人群的亚集中采集常见的非严重不良事件。

如果考察治疗的剂量较低或持续时间较短,也可存在例外。

B. 可考虑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的安全性数据类型如果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适用,应适当限制数据收集或停止收集某种数据,包括下列:●与剂量调整、停用药物或退出试验无关的非严重不良事件:通常,在产品研发了很长时间或已获得上市批准时,已经可以很好的确定了这些事件的特征,而额外的数据收集不太可能增加药物已确定的安全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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