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非机动车安全停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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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非机动车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在学校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
第三条学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方便师生、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学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规划;
(二)负责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划分、标识设置;
(三)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巡查和监督;
(四)负责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等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停放区域与设施
第六条学校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应设置在便于师生出入、便于管理的地点,并符合
以下要求:
(一)靠近教学楼、宿舍楼、食堂等主要场所;
(二)避开主要交通路线,不影响校园交通安全;
(三)符合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七条学校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
(一)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名称;
(二)停放区域范围;
(三)禁止停放区域。
第八条学校应配备足够的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
(一)停车架;
(二)锁具;
(三)照明设施;
(四)警示标志。
第四章停放规范与要求
第九条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遵守以下停放规范:
(一)按照标识指定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二)将非机动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架上,不得随意摆放;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盲道等公共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四)不得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等;
(五)不得使用锁具将非机动车与其他物体固定在一起。
第十条非机动车停放时,应确保车辆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学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情况进行巡查,对违反停放规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取消停车资格;
(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