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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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22
•【字号】梅市府办[2011]50号
•【施行日期】2011.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
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8〕71号)以及粤府函〔2010〕304号、粤府法函〔2011〕116号、粤府法〔2011〕3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意义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了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
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提升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能较好地弥补目前行政复议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消除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疑虑,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缠访、闹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整合行政资源,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为政府、领导排忧解难的实际需要。
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的独特功能。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创新体制,实行一个口子对外,一把尺子到底,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最有效的途径。
可以整合行政资源,将热点部门的专业人员相对集中,对行政争议提起的申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理,分别决定,一方面从根本上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合力解决行政争议,真正为政府和领导排忧解难。
(四)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需要。
办案质量是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的根本。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通过聘请社会专家、学者为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
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行政复议队伍更具专业化,更有效地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试点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先行先试原则。
重点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先行先试,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理、分别决定”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三)稳步推进原则。
先易后难、边探索边总结完善,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向市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的目标稳步推进。
(四)注重实效原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试点单位
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属部门(以下简称“市属部门”),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除外。
四、试点内容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及主要职责。
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负责市政府及市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并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理、分别决定”的运作方式。
1.统一受理。
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依法应由市政府及市属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属部门不再单独受理。
具体操作如下:
(1)市属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
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提起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详细地址;
(2)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市属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3)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用章”。
2.集中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案件审理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核查、听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
具体操作如下:(1)依法由市政府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主任委员审批。
(2)对市属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该案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如市属部门对《处理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召开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共5人以上(单数)参加的会议进行议决。
提出异议的市属部门可派人列席会议,阐述对案件的看法及事实理由。
案件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意见为最终审议结论,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执行。
3.分别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理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操作如下:
市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加盖“梅州市人民政府公章”发出。
市属部门无异议以及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议决的案件,案件所属部门的联系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案的《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呈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达。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用章”发出。
五、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办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查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等配套工作制度。
六、案件管理
(一)案件经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出庭代理以及案件考核。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为市政府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代理诉讼;被告为市属部门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参加诉讼,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案件经二审法院终审裁决市属部门败诉的,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不以该案败诉为由而扣分。
(二)行政复议案卷的归档。
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分类归档,统一保管。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对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各行政复议机关。
七、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调法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市编委办、市依法治市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局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
市法制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加强保障协调。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试点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及人员到位;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检查督促。
将市属部门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情况纳入《梅州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利民复议措施,政府网开通网上受理,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五)加强总结交流。
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其他试点城市的沟通交流,争取省法制办和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完善试点内容。
八、实施步骤
(一)调研、制订方案阶段。
2011年5-6月,完成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学习、调研,拟定试点工作方案。
(二)建立配套制度阶段。
2011年6-7月,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并报市政府颁布实施。
(三)宣传准备阶段。
2011年7-8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宣传月活
动;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的确定,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完善受理审查的各种法律文书,确保工作人员到位,做好试运行各项筹备工作。
(四)试点启动阶段。
2011年9月,正式启动“统一受理、集中审理、分别决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运作方式,并在运行中不断总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