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安检人员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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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安检人员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安检工作,确保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法院安检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程序,确保安检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安检工作由法警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安检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安检程序
第四条安检人员应当在人民法院入口处设立安检岗位,对进入法院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安检人员应当对进入法院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包括询问、观察、搜查等方式,发现违禁物品、武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收缴,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安检人员应当对进入法院的物品进行X光机检查,必要时进行开包检查。
发现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收缴,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安检人员应当对诉讼参与人、其他人员进行身份证件、诉讼文书等材料的查验,确保其身份和材料的合法性。
第八条安检人员应当在安检过程中,注意观察被检查人员的行为、神态等,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安检人员职责
第九条安检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检程序,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安检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安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被收缴的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安检人员应当对安检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人员。
四、安检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安检工作制度,明确安检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安检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安检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符合安检工作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安检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检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安检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拒绝接受安检或者在安检过程中故意阻碍安检人员执行任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安检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