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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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嘉府办发[2012]32号
【发布部门】80903D002
【发布日期】2012.06.12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
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
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征、用地一次性落实不低于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以下简称“镇保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对嘉府办发[2010]38号文件规定的就业补贴及参保补贴作适当调整和完善,调整完善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范围
被征、用地安置的农业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镇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