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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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葛洲坝集团沙坪二级水电站施工项目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严格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职业健康和劳动保律法规,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编
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在人员、资金、物资方面予以保证;明确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及时治理尘毒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六条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
第七条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八条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九条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条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者离开项目部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四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十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第十七条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有效。
第十八条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第十九条对技术转让和引进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安全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和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监察认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中应当避免采用有毒有害的原料、设备和工艺。
必须采用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依法加强管理,达到规定
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粉尘、高温、低温、噪声、毒物和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和职工体力劳动强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格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对象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给予职业病待遇;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或者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第三十条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登记,限期消除。
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谎报。
第三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批准:
第四章附则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审核:编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坪二级水电站施工项目部xx年十月一日
第二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四工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工区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适用范围
工区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工区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职业病危害种类
本工区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施工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砼的拌制等,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二)缺氧的危害。
在隧道、地下项目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使用机械设备,耗氧量极大,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
(三)有机溶剂的危害。
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
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四)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
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五)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
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打夯机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六)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防护措施
(一)原则
结合工区施工生产环境条件特点及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为保障劳动用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做好尘肺等职业健康危害的综合预防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制定本防治对策。
1.由工区安质部负责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健康监督的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预防监督检查制度,掌握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动态、类别、分布以及作业点的岗位作业防护情况。
2.工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基础建设,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的
“三同时”。
3.必须向劳动用工者提供与岗位健康安全防护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依照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定期对接触生产性粉尘、噪声、震动、有毒有害气体、电焊等作业工种进行健康监护,即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5.对检查出患有职业危害性疾病的,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治疗,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健康监护措施。
(二)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工区应根据施工作业场所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工区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工区对用于职工安全防护、职业病预防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臵,设臵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在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5.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6.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三)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是预防职业中毒的关键,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的防护用品。
凡有毒作业场所必须设有卫生洗浴室。
3.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
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4.从事防水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5.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作业时不可逆风向,必须先戴好防护面罩,辅助工须戴辅助眼镜。
不可先点火后戴镜,不可从面罩旁侧视,或者掀开罩。
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臵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6.进行躁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7.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8.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
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六、安全检查措施.1.定期检查制度.
工区每月对安全工作检查一次。
定期安全大检查,由工区主管领导主持,安质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写出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2.日常检查制度
工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有计划地深入工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基层安全检查人员每天要对所管的施工作业场所、工点内的安全设备状况和生产作业进行巡查。
要坚持边检查边改进,要不断改进检查的方式、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对因物资、技术条件影响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严重程度签发书面通知,限期解决,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3.重点监控制度
工区对管内工程项目要认真分析研究,针对项目难、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的项目、工序、部位,重点监控要事先制定措施、方法,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专项检查记录。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现在住址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经双方协商,自愿签定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定期组织本矿区范围的检查,对所有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6、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矿区,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矿区;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
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组织抢救。
三、乙方:
1、认真学习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提高自己的职业健康防护意识,强化自己的保护能力。
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健康规章制度,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不违章操作。
2、员工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3、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四、甲、乙双方发生职业卫生健康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仲裁。
争议处理过程中,乙方不得无理取闹,如扰乱公共安全或生产秩序,甲方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以上款项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
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组织抢救。
甲方。
三、乙方:乙方: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1、认真学习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现在住址文化程度方所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提高自己的职业健康防护意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经双方协商,自愿签定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
理先进经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定期组织本矿区范围的检查,对所有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6、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矿区,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矿区;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
当
识,强化自己的保护能力。
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健康规章制度,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不违章操作。
2、员工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3、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四、甲、乙双方发生职业卫生健康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请调解、仲裁。
争议处理过程中,乙方不得无理取闹,如扰乱公共安全或生产秩序,甲方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以上款项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双方签字(盖章):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xx‟11号)等法律
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第三条
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各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