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兴经营的石材加工厂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杭环临罚[2021]第20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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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兴经营的石材加工厂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杭环临罚
[2021]第2000086号)
【主题分类】环保
【发文案号】杭环临罚[2021]第2000086号
【处罚日期】2021.07.07
【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临安区(原临安市)
【处罚对象】王志兴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19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环临罚[2021]第2000086号
当事人:王志兴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车厝村洋杭新村46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014
2021年6月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98号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大理石切割加工点正在生产,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涉嫌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我局于2021年6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大理石的切割加工。
2021年6月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当事人加工点建设项目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应填报排污登记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6月1
日)》1份和现场照片8张,证明环境执法人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未能提供排污登记表等事实;2、《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4日)》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便擅自进行大理石加工等事实;3、当事人王志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部分)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点项目无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事实;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部分)1份,证明当事人应当办理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的事实;6、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临违改[2021]L14 号)1 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知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事实。
我局于2021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环临罚告[2021]第2000086号)。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捌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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