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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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4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犬类作为一种商品和宠物在我市悄然兴起,市区内自发地形成了犬类交易市场,养犬被看作是一种时尚或当作一种乐趣,受到少数市民的青睐。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合肥市区共有各类犬2万多只,宠物医院5个。

养犬数量的急剧增加,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的犬狂吠乱叫,侵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影响四邻关系;有的犬在公共场所四处乱跑,拉屎拉尿,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有的犬主对犬管理不严,致犬咬伤他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据市卫生防疫部门不完全统计,97年以来全市被犬类咬伤人数达
7527人次;犬类交易市场管理混乱,有的甚至在大街上进行交易,妨碍市容和交通。

1987年6月25日,市政府曾专门发布《关于禁止城市居民养犬的通告》,公安机关多次对非法犬市和居民养犬进行过清理,此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罚措施不得力,结果仍然是禁而不止。

近年来,饲养宠物犬反而有增无减。

因此,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以便加强对市区养犬的限制和规范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形成过程
由于市民养犬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加,特别是饲养宠物犬呈蔓延之势,养犬带来的种种弊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同时也引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的密切关注。

在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14名代表曾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禁养宠物犬的规定》的建议;96年以来的市政协历次大会上,均有委员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提案;各新闻媒体也多次就我市居民养犬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引发的民事纠纷等情况进行报道,反映群众要求加强养犬管理的呼声。

在此情况下,市政府责成法制局和市公安局对我市居民养犬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拟定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997年12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3月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委员们认为制定一部限制养犬的地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三个市区分别召开了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离退休人员、养犬户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征求了有关职能部门和方方面面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到郑州、洛阳、西
安、芜湖等地学习、考察取得的经验,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于今年4月29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执法主体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做好这项工作,既要了解民情民意,又要有一定的执法手段,而在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中,公安部门具备这样的条件。

因此,《条例》规定:“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要求“市畜牧、工商、市容、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犬类的管理工作”。

2、关于限养范围
限养范围如何划定,在草拟、审议《条例》的过程中有各种不同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和深入调研,并从我市实际出发,我们最后把限养的范围确定为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所以这样划定,主要目的是限制市区和近郊,以便于管理和法规的贯彻实施。

如果限养范围定得过大,将远郊和三县包括在内,不仅群众难以接受,管理也不易到位。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大蜀山游览区和骆岗机场虽然不在二环以内,但都是合肥的窗口,所以也列入了限养区。

3、关于限养犬种类
限制养犬,重在管理。

对更容易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危害人身安全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则要严格加以禁止。

因此,《条例》第五条规定“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另外,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生活等需要饲养的犬类,如科研单位饲养的科研实验用犬,演出团体饲养的表演道具用犬,重点防护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饲养的助残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也可以饲养。

同时,鉴于部队、公安等单位公务的特殊需要,第八条第二款还作了“部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的特种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4、关于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的收取
登记费是犬主在办理《养犬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

年度审验注册费是犬主每年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健康和免疫注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审验注册时缴纳的费用。

对犬主收取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是已立法的城市的一致做法,意在用经济手段对养犬数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达到限制养犬的目的。

具体收费数额,由于各地的立法目的存在差异,收取的标准不尽一致,多则上万元,少则几百元。

我们认为,收费过高多数养犬户难以承受,很可能造成养犬人故意逃避登记,以至影响犬类正常的免疫注射,这样既不利于加强养犬管理,也留下种种隐患。

收费过低又起不到限制的作用。

为此,根据合肥市的生活水平,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每条犬的登记费定为2000元,年度审验注册费定为100元。

为了切实把现有的宠物犬管起来,鼓励养犬户到公安部门登记接受管理,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首次登记费在2000元的基础上再酌情降低,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5、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我们根据外地的经验,制定了一些必要的处罚措施,在鼓励公民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同时,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同时,对从事犬类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条款。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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