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租赁费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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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租赁行为,保障学校及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资产租赁,包括场地、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学校租赁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学校租赁项目需由申请部门填写《学校租赁申请表》,明确租赁用途、租
赁期限、租金标准等。
第五条申请部门将《学校租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对租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提交至学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费用管理
第九条租赁费用包括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十条租金标准应参照市场价格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确保合理、透明。
第十一条租赁押金按租金总额的10%收取,租赁期满无损坏、违约等情况,押金
全额退还。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首期租金及押金。
第十三条租赁期间,租赁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租赁费用的收取、核算、汇总等工作。
第四章费用支付与结算
第十五条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可采取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
第十六条租赁费用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租赁费用结算后,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结算凭证,并及时通知租赁方。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方未按时缴纳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租赁方损坏租赁资产,应照价赔偿或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因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通知租赁方,并退还押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