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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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孙某,⼥,28岁,⽆业。

孙某因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卖*被公安机关依
法逮捕。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服撕破,殴打同监
室⼥犯,难以看管。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
⽆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种意见认为,孙某犯
罪时并⾮⽆刑事责任能⼒,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带来了障碍,但如
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采纳了后⼀种意见。

[问题]
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如果患有严重
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
不同的。

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但并
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

⽽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不能辨认和控制⾃
⼰的⾏为,则认定犯罪嫌疑⼈没有刑事责任能⼒,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在羁押
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

如果撤
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精神正常后也⽆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
条第⼆款的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即使应当逮捕,也可以变通采⽤取保候
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这⾥所说的“患有严重疾病”,当然也包括患有严重精神病这种情形。

本案中,犯罪嫌疑⼈孙某在被逮捕羁押期间患了严重精神病,我们认为不能撤销案件,
⽽应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所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孙某改⽤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考点集成]
关于取保候审,应当掌握:(⼀)取保候审的适⽤条件。

除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外,还有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适⽤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这两种情形。

(⼆)取保候审的⽅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被告⼈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

第54条规定,保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
⽆牵连;(2)有能⼒履⾏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由未受到限制;(4)有
固定的住处和收⼊。

第55条规定,保证⼈应当履⾏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遵守本法
第五⼗六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可能发⽣或者已经发⽣违反本法第五⼗六条规定的
⾏为的,应当及时向执⾏机关报告。

被保证⼈有违反本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为,保证⼈未
及时报告的,对保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取保候审⼈的
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被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
得以任何形式⼲扰证⼈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被告⼈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的,没收保证⾦,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被告⼈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提出保证⼈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被
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

(四)取
保候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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