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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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
备案登记表
(公章)
填报日期: 2013 年 9 月 8 日
填报说明
一、按照辽住建[2013]85号文件规定,省外施工企业到我省承揽业务,须在投标前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施工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备案登记手续,填报《施工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套: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在辽分支机构已进行工商登记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备案登记办理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企业法人签字的《诚信承诺书》;
3、拟参加本次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报送备案登记材料时须拟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到场,现场照相并签订《项目经理现场履责承诺书》。

4、企业及投标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近五年内完成过不少于三项同类代表工程业绩,并且其中至少一项由拟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完成;企业报送备案材料时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业主(或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一年以上无质量事故证明。

企业在辽注册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可只提供一项由拟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完成的业绩。

5、企业在辽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及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企业在辽分支机构应配备以下管理人员:驻辽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其中: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

企业在辽分支机构应有固定的办
公场所并满足以下要求:特级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它企业不少于300平方米。

企业报送备案材料时,应提供企业驻辽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企业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产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证》。

6、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除身份证外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其中1-5项还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标准A4纸)。

二、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①发生过死亡责任事故;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③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或农民工工资;④出借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施工;⑤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⑥未办理入辽备案手续承揽工程,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辽备案登记;⑦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⑧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及围标、串标行为;⑨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履责;⑩受到过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⑪其它不良行为。

三、受理程序和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受理备案申请(周三、周五下午集中审卷除外),次周三前告知受理结果。

受理地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701房间,电话:00。

享受“绿色通道”的企业可持《“绿色通道”证明》直接到省厅对外合作与行业发展处(综合楼A座806房间,电话:024)报送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即时办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说明:不能用名章代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说明:不能用名章代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诚信承诺书
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辽宁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并积极做到“四不两创”,具体承诺如下:
“四不”:
1、不转包、挂靠;
2、不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3、不开工未履行招投标手续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
4、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履责。

“两创”:
1、创标准化工地;
2、创最佳业绩。

承诺人(公章)(法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本承诺书自法人签字之日起当年内有效)
项目经理现场履责承诺书
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人(姓名),注册建造师证书编
号:,受
委派,拟在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一职。

若本公司中标,本人承诺在本项目施工全过程常驻现场履责,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目前未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职务;
2、本人保证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之日止,全过程常驻施工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
3、本人保证在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期间,只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参加其它工程的投标,不在其它工程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如果违背上述承诺,本人愿接受辽宁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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