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A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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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压力容器JIS标 准体系。该体系已于 2003年9月颁布实施
JIS B 8265 JIS B 8265 《压力容器构造——一般事项》 修改 《压力容器构造——一般事项》 2000年3月实施 JIS B 8266 《压力容器构造——特定标准》
以JIS B 8270中的第1种压力容 器(设计压力小于100MPa)为 对象
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 为实现安全目标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 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不同于工业主 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 察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 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 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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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Ⅷ篇第3册(Alternative 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High Pressure Vessels)1997 设计压力大于70MPa的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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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压力容器标准
根据ASMEⅧ—1
1993年颁布
JIS B 8243 《压力容器构造》
JIS B 8270 《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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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Ⅷ篇第2册(Alternative 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Pressure Vessels) 1968 分析设计标准 适用压力小于等于70MPa 不包括蠕变范围内工作的高温容器设计 包括疲劳设计 允许采用较高的许用应力
为解决高温压力容器的分析设 计,在1974年后又补充了一 份《规范案例N-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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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ME规范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主要是第Ⅷ篇《压力容 器》、第Ⅹ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和第Ⅻ篇 《移动式容器建造和连续使用规则》 第Ⅷ篇第1册(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Pressure Vessels),1927年第一版 常规设计标准,适用压力小于等于20MPa; 以弹性失效设计准则为依据; 包括静载下进入高温蠕变范围内的容器设计; 不包括疲劳设计经验性较强,许用应力较低。
直接用火焰加热的容器 真空度低于0.02MPa的容器 核能装置中的容器 要求作疲劳分析的容器
内直径小于150mm的容器
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容器
经常搬运的容器
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 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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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JB4732是我国第1部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行业标准,其基本 思路与ASME Ⅷ-2相同。 该标准与GB150同时实施,在满足各自要求的前提下, 设计者可选择其中之一使用,但不得混用。 与GB150相比,JB4732允许采用较高的设计应力强度, 在相同设计条件下,容器的厚度可以减薄,重量可以减轻。 一般推荐用于重量大、结构复杂、操作参数较高的压力容 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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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国内主要标准规范介绍
我国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统称为特种设备。
对特种设备实施 全过程安全监察
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修理、 改造等涉及安全的各 个环节
形成了“法规—行政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四个 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JIS B 8271~8285 《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JIS B 8250
《压力容器构造——另一标准》
根据ASMEⅧ—2
为了使标准尽可能相互通用,避免重复检查、实现有效的 认证体制,日本于2000年3月制定并实施了JIS B 8265 《压力容器构造——一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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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JIS B 8265 和JIS B 8270双标 准并存的状态
1. 压力容器导言
1.1压力容器总体结构 1.2压力容器分类 1.3压力容器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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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外主要规范标准简介
ASME规范
19世纪未20世纪初,锅炉和压力容器事故频繁发生, 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11年ASME着手编写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压力容器规范《锅炉建造规范.1914版》, 1915年春出版发行。 目前,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共有12卷,包括锅炉、压 力容器、核动力装置、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内容。 每三年出版一个新版本,每年有两次增补。ASME规 范分四个层次: 规范(Code),规范案例(Code Case),条 款解释(Interpretation),规范增补(Addenda)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的发展,压力容器标准国际化的趋势已经越 来越明显。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提出了ISO 16528 国际锅炉压力容器 标准草案(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Registration of Codes and Standards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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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压力容器标准
欧盟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承压附件等以流体 压力为基本载荷的设备统称为承压设备。
为促进承压设备在欧盟成员国内的自由贸易,尽可能在最广 泛的工业领域内实施统一的技术法规,欧盟颁布了许多与承 压设备有关的EEC/EC指令(DIRECTIVE)和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S)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以GB150《钢制压力容器》为核心的 一系列压力容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和零部件标准,并以此 构成了压力容器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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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0《钢制压力容器》
这是中国的第1部压力容器国家标准,其基本思路与ASME Ⅷ—1相同,属常规设计标准。 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检验及验收。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根据钢材允许的 使用温度确定,从-196℃到钢材的蠕变限用温度。 GB150只适用于固定的承受恒定载荷的压力容器,不适 用于以下8种压力容器:
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 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 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再次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 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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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这里的行政规章泛指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局长“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 较突出的文件。 如2001年9月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 备事故处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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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 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所提出的一系列安全基本 要求,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规范 性文件,其作用是把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981年院国家劳动总局颁布 修改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1年原劳动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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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制定,政府代表参与。标准是法 规标准体系的技术基础,是法规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无 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石油化工零部件标准》 1960年原化学工业部颁布
《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1977年原机械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石化总公司颁布 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布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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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压力容器有关的EEC/EC指令主要有:
76/767/EEC《压力容器一般指令》 87/404/EEC《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97/23/EC《承压设备指令》 EN13445《非火焰接触压 力容器》是与97/23/EC 相对应的欧洲协调标准
压力容器及其检 验的一般规定 仅适用于介质为空气或氮 气、压力(表压)超过 0.05MPa的简单压力容器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0.05MPa的承压设备的 设计、制造和合格评估 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材料、 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 安全系统和铸铁容器
法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列》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
授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工作。
检验检测大致可 分为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型式 试验和设计文件 鉴定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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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施பைடு நூலகம்) 修订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3年6月原劳动部颁布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对超高压容器的材料、 设计、制造、使用、检 验、修理、改造等七个 环节中的主要问题提出 了基本规定。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外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中国正在制订相应的规程。
EEC/EC指令侧重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只涉及产品安全、工业安全、 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欧盟各成员国制订相关法律 的指南。指令生效后,欧盟各个成员国必须把指令转化为本国监察规程 或国家法律,并在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执行。 欧洲协调标准一般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 会(CENELEC)等技术组织制订。协调标准是非强制的,但企业若采用协 调标准,就意味着满足了相应指令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