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
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厦价商[2014]2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厦价商〔2014〕23号)
各区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卫生局,市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件的精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研究,现将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配置和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