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清剿火患”专项战役的通知-鄂工商登管[201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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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清剿火患”专项战役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清剿火患”专项战役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29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今冬明春全省工商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从即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清剿火患”专项战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战役目标
深入排查各级工商机关办公及住宅场所火灾隐患,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和消防安全状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消防安全条件,达到隐患数量清、整改期限清、整改措施清、整改结果清,坚决杜绝亡人火灾事故、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类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消除火灾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战役的组织领导,省工商局成立“清剿火患”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省政府“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安排部署全省工商系统“清剿火患”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清剿火患”专项战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登记监管处,负责
协调、联系各单位开展工作,整理上报工作信息。

三、清剿范围和任务
(一)确保工商系统办公及住宅场所消防安全。

加强对单位内部防火安全的检查。

检查食堂用火安全,确保安全使用;检查办公及住宅场所电线老化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严禁乱接乱拉;使用UPS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定期更换,防止自燃;检查消火栓供水、灭火器、通道应急灯的安全可靠性,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检查消防通道,防止堆物堵塞。

(二)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市场主体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协助督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彻底清查擅自变更消防设施使用性质,清查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或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等消防隐患,督促市场开办者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

对生产、经营消防产品的市场主体,严格规范登记程序和条件,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对需要办理消防前置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从严审查许可文件,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通过年检;对无照经营的,依法组织查处取缔。

严格执行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响应的意见》(鄂工商规〔2011〕146号),协助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企业、个体户和重点场所的日常巡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清剿火患”战役要求,指导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消防隐患的,及时抄告消防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一把手”为“清剿火患”战役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立即召开本系统各单位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安排“清剿火患”工作。

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集中培训等形式,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消防法规和知识的认知度。

(二)扎实工作,清剿火患。

围绕此次行动目标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划分责任区域、实行责任包干。

对内部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排查一个登记一个、实行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消除。

要积极向辖区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请,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庆期间,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主体和场所开展检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要精心组织、迅速开展工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统计信息。

各市州工商局每周四下午16时前,将上周工作情况及工作统计表(附件)通过传真(须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工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
分析、汇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体系,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并于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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