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现状分析与改进措施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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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现状分析与改进措
施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过渡到施工企业逐步进入建筑市场承揽工程;直至今天施工企业完全投入到有形建筑市场,充分竞争、积极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整个建筑市场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逐步规范、透明、公平、公正,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有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是在政府投资性质的工程上,“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已漫延到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腐败分子提供了滋养空间,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严重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本文将从各种招标投标问题现状列举、背后原因探析、改进措施几方面进行分别进行论述。
1.当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一)利用制度的弹性空间,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工程招标人或相关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弄虚
作假的使用各种手段,找借口规避招标;
如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立项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投标工程规模,或者实行部分招标、部分议标,从而直接发包给意向单位,从中捞取收受贿赂;
有的招标人只将主体工程进行招标,而故意将门窗、装饰装修、水电设施、附属建设工程等等则直接发包;
有的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只在较小地域范围或者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发布招标公告,且善于利用节假日来打时间差,客观上造成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对等;让有潜在竞争力的投标人失去参与机会。
(二)利用职权,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
一些建筑工程业主或相关人员在项目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之前,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
(1)排斥有竞争的潜在投标人。
在一些工程项目上业主凭发包工程的有利地位和便利条件,用不合理的苛刻条件限制或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对他们参加投标实行歧视性的政策,致使不能参加投标。
如:在准备资审文件要求上,为意向投标人量体裁衣,提高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门槛,从其业绩、人员、某某区域内的办公场所大小,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有无、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等方面操作;在资审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百班刁难、提出各中不合理的要求,利用资审文件中含糊的词汇找无关紧要的漏洞;或故意在招标文件条款中提供苛刻条件,让潜在投标人知难而退,事后再与意向单位重签合同。
(2)内定的中标企业,利用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多家企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实施过程中,甚至从设计环节下手、找招标代理抬高标底、权衡工程量等方面下手,多个环节的参与人员共同串通,最终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
(三)企业之间串标、围标、假借资质参与投标
企业之间串标、围标。
投标人之间结成区域联盟,在一定时间段内瓜分区域蛋糕。
具体投标项目操作过程中,相互勾结,互相串通,
以各种手段介入招标投标各环节,以此谋求高价中标。
一些地区项目以最低价的模式选择中标人,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在具体实施各环节,偷工减料,质量难以保障。
假借资质参与投标。
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来看,主要表现在承揽工程后,某些建筑企业不负任何经济、技术、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整个工程项目或部分附属工程转包、分包和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业务,有的采取挂靠或联营出资,卖图签等形式,拒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粗制滥造,危害国家,侵吞公款。
在2011年武汉地铁2号线、4号线应急电源EPS采购招标中,并不具备投标资格、不符合应急电源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武汉一家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竟然两次顺利中标。
武汉质检部门表示,消防产品不达标,将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一旦遇到突然停电或火灾等情况,无法提供应急灯光及安全指示,不利于乘客及时逃生。
(四)评标环节流于形式,评委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约束不够
评标专家委员会在《招投标法》上对其地位进行了界定,理论上减少了业主主观行政影响,体现了项目评标的公平、公正。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专家库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考核不严,导致入选专家在业务和职业操守上良莠不齐;行政上约束不严,评标质量上大多部是交差、走过场。
对大部分项目,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这么短时间内拿出高质量的评标成果没有现实基础,也仅仅流于形式。
(五)招投标管理体制有待改进,各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力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投标中相关参与部门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1)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招标投标工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5)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6) 招标人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7) 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8) 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招投标交易中心、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的专业人员少,投入的精力远没有达到以项目为单位的具体控制。
各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编制少,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审批、勘查、设计、发包、分包、招标、投标、评标以及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监理、质检、资金结算等诸多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很难实现,往往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使监督工作不够有力。
监察、工商、发改、财政等监督部门人员编制少,懂专业的人缺乏,虽然参加了招投标活动,也只是对招投标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面上的监督,对工程量,工程技术、工艺操作等技术方面几乎不懂,所以很难达到监督的效果。
2. 背后原因探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有以下两点根原:
1、违规代成低本与高额利润的反差。
虽然《招投标法》中对大多数非法招投标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相应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严重可吊销资质”,但由于地方或部门的左右,对其违法行为轻判轻罚;因此,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投标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公关,从而各项制度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纸空文。
2、监管机构制度上的低主观能动性,即低水平监管与高隐藏交易的反差。
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违法违纪行为交易隐蔽,大都是在有形市场外私底下达成交易,很难被抓住把柄;且目前政府各
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到位,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细节上造成漏洞。
3.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及措施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措施,将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各环节人为因素的介入,达到行之有效的目的;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确保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阳光透明、廉洁运行。
(一)招投标整套管理体系需整顿,统一规则、完善制度;清理非法涉及与招投标法相抵触的文件,取消招投标各环节人为因素,严格监管、提高效率。
目前,江苏省各市已在实行全过程网上招投标模式,但过程环节,仍要加强监管,取消人为因素,促进招投标市场在阳光下运行。
现今,招投标市场多头管理的现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及招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我国招投标行业的牵头管理部门即国家发改委组织调研,研究一套统一覆盖整个招标市场的监管办法,改变目前这种多头管理,只管代理机构不管其他部门的状况。
建议国家或省成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将发改委、监察、建设、商务、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对招投标管理的职能统一起来,形成统一的招投标执行条例及监管办法,有效地改善招投标市场的不统一、不规范行为,形成一个招投标仲裁制度,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笔者了解,江苏省目前推行了每月定期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信委等多部门参加的招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也是对当前管理体系制度创新的一种很好尝试。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行之有效的监管及考核机制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法规
性较强的工作,每次招标活动都应有严格的档案管理,将完整的招投标过程资料存档保存。
目前,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都有自己的考核办法,但大多偏重于对招标业绩的考核,对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进行定期、严格、细致的检查。
建议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定期严格的考核,坚决取缔那些政策水平低、业务水平差、不按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非正规代理机构及挂靠型机构,严格制止违规招投标行为。
(三)专家库的监管及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专家库设置较多且较散,未形成统一,不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管。
建议以省级或地级市为单位,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开发研制统一的专家抽取软件系统,进行网上平台操作,专家信息资源由各招标代理机构共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监管。
同时,配套制定出评委专家的相关管理制度,把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业务素质过硬的专家人员甄选出来进入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进行定期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和评价工作,对于考核不称职和不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应从专家库中清除,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对一些敏感的、复杂的、有争议的项目,建议抽取一定比例的异地专家,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远程电子评标。
(四)评标过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评标过程时间紧问题,建议对一些复杂项目在评标前多给评标专家一定的时间,使其对所评项目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比较系统地了解。
只有对项目充分了解后,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为招标人把关、为国家和社会打造更好的项目。
为了克服管理和监督职能均由同一部门或同一批人执行的弊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改变一个部门一批人单独执法的局面,实行招投标管理机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抵制评标过程中“行政干预”及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促进检察
针对某些项目单位规避招标及以邀请招标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建议由发改、监察及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已招标项目的招标行为进行检察或抽查,加大处罚力度;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或备案时予以明确;对项目业主单位适时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
值得高兴的是,对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层出不穷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业已引起了国家高层的注意。
(六)强化健全制度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制度,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
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
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
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
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做到市场真正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国家、纳税人这方面的利益。
3.结束语
招投标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市场经济行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经过上百年的运行才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我国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
目前《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许多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即将施行,招投标市场行为也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活动必将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