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害人自我答责否定不法的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界定
(一)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源起 德国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发 源 地,其 肇 始 于 德 国 关 于 “梅 梅 尔 河 案 ”[1]的 判 决,即 在 暴 雨 的 恶 劣 天 气 条件下,乘客要求船夫载其渡河,船夫告知其渡河的危险性,但乘客不顾警告仍要求船夫开船,在航行过程中由
我国刑法理论对于被害人在归责方面的研究也早有涉及。在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理论体系中,被害人 承诺或者推定被害人承诺可以作为阻却违法的事由。而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我国展开后,学者对于被害人在犯 罪论中作用的探讨也更加深入,如被害人介入因素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而张明楷教授对“危险接受的基 本原理”[3](P197)的说明,更进一步引起了学者对于被害人责任分担的思考。但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在我国 的提出则始于冯军教授对于 “自 我 答 责 ”理 论 的 研 究。 根 据 冯 军 教 授 在 理 论 层 面 对 自 我 答 责 原 理 的 阐 述,以 “自我决定”为根据的“自我答责”是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即“自我决定就是主体基于对自由的普遍承认和尊 重而通过行为来决定和实现自己的 自 由,它 是 意 志 自 由 的 客 观 表 现。”[4]自 我 决 定 是 人 意 志 自 由 的 体 现,个 体 能够通过其主体意志选择客观的行为方式,这不仅仅是意志自由的外化,更是现代国家尊重公民自由的重要体 现。因此,当被害人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或者说基于独立人格自我决定实施某种行为,那么该行为所产生的 风险及其后果,就需要由被害人自我答责。“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理性的存在。”[5](P103)正如黑格尔在论证 实施刑罚的根据时所言,允许被害人在自我答责的存在也是对被害人独立人格的肯定,也是对人的自由和理性 的尊重。
作者简介:袁 梦(1997— ),男,河南驻马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 2017级硕士研究生。
·148·
于恶劣天气导致翻船,致使乘客死亡。德意志帝国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船夫不具有特别的保护义 务,也没有违反义务,因此船夫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从在被害人明知天气恶劣,强行渡河有较大风险 的情况下仍要求船夫载其过河这一行为出发,认为被害人这是自担风险的行为,进而免除了船夫对于其特别保 护义务,因此不能构成过失犯罪。虽然法院是从责任的角度来说明船夫的行为不具备可罚性,没有排除其行为 的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在认定被害人自担风险的角度上,已经开始出现自我答责理论的雏形。而 1984年关 于“海洛因案”[2](P5)的判决,则真正确立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地位。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告人甲偶尔吸 食毒品,被害人乙处存有毒品,乙得知甲吸食毒品后邀请甲共同吸食毒品,甲并无吸食毒品所用的注射器,在接 受邀请后便买来注射器同乙一同吸食毒品,吸食后乙因吸毒过量死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定被 告人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将被害人乙吸食毒品并死亡的责任归结于乙本身,乙作为具有独立人格 的个体,对于吸食毒品会产生损害身体健康甚至造成死亡的结果具有清醒的认识,在这种认识下仍选择与甲一 起吸食毒品,可以说是乙自愿参与了具有风险性的行为,因此认定这种行为具有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性质,可以 将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乙的行为。
关键词:自我答责;客观归责;法益保护;否定不法
长期以来,受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长期存在着严重的“犯罪人中心主义”倾向,即在司法实 践中多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展开责任归属,而刑法理论也侧重于研究建构何种理论模型才能将损害结果与行 为人相互联接。但是,上述倾向导致行为人与被害人身份的绝对对立,一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并 且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那么行为人就必然被确定为归责对象,这种具有必然性与排斥性的归 责方式往往会忽略被害人的存在,致使 行 为 人 成 为 刑 事 归 责 的 绝 对 主 体,进 而 影 响 刑 事 责 任 归 属 的 均 衡 与 公 正。当下,伴随着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我国的展开,刑法理论对被害人在犯罪论中的地位与作用日趋重视,被害 人不再被认为仅是纯粹的结果承受者,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部分乃至完全的责任, 反过来说,被害人的这种责任为行为人减轻或者排除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被害人自我答责正是在上述的背 景下产生,通过肯定被害人独立人格的存在,认为如果被害人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参与或者肯定了行为人实 施具有风险性的行为,而对其本身产生损害结果时,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该损害结果 能够被认为是在被害人因其独立人格的选择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即被害人能够自我答责。被害人的自我 答责之所以能够肯定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就在于其否定了行为人行为的不法,而此种否定的展 开主要涉及到不法的两个层次,一方面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来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存在,另一方面则通过不存 在法益保护的必要性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并非是完全开放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对 于不法的否定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制,只 有 以 谨 慎 的 态 度 适 用 被 害 人 的 自 我 答 责,才 能 更 好 的 坚 持 责 任 主 义 原 则,实现责任归属的公平公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第 1期
对被害人自我答责否定不法的分析
袁 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在阶层犯罪论的体系中,通过被害人自我答责能够否定行为人行为的不法,将法益侵害结果的责任归咎于被害 人。此种不法的否定主要从两个层次展开:在客观归责的语境下,如果因被害人自我答责而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由于 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超出了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所以行为人的为并未充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而可以排除行为的不法; 而在违法性阶段,被害人自我答责导致被害人丧失了法益保护的必要性,行为人的行为在实质上并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 益,因此不具备违法性,从而在违法性阶段完成对行为不法的否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理论必须要对被害人自我答责否 定不法的原理进行限制,只有如此方可实现责任归属的公平公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