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净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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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净资产管理,规范净资产核算,提高净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文化单位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净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净资产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净资产状况。
(三)谨慎性原则:净资产核算应谨慎处理,确保净资产信息的可靠性。
(四)效益性原则:净资产使用应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净资产核算
第四条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经营结余、非经营结余等。
第五条事业基金核算:
(一)事业基金包括国家拨入、单位自筹、投资收益等形成的基金。
(二)事业基金按照来源分别核算,确保来源清晰、去向明确。
(三)事业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分配。
第六条专用基金核算:
(一)专用基金包括专用拨款、专用收入、专用支出等。
(二)专用基金按照用途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
第七条经营结余核算:
(一)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结余。
(二)经营结余按照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确保核算准确。
(三)经营结余的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提高经营效益。
第八条非经营结余核算:
(一)非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非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结余。
(二)非经营结余按照来源分别核算,确保来源清晰。
(三)非经营结余的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分配。
第三章净资产使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净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使用净资产。
(二)净资产的使用应优先保障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营和事业发展。
(三)净资产的使用应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事业单位净资产的使用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制定净资产使用计划,明确使用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对净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合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净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净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净资产核算、使用等环节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净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