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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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 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
第八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 上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 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 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1、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 2、在表象上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 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 认定为犯罪; 3、在这类和成立条件原则上由刑法明文规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取消了1979年 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 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 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 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 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 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 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 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 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第五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 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 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 (一)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 (二)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要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 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定义:为了使国家利益、本人或他人的
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客观上:对社会有益(保护了某种更大合法
权益); 主观上:迫不得已,目的正当;
二、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危险存在 危险是指所实际面临的危险,即法律所保 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损害和危害的一种 事实状态;(必须使客观真实的) 2、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已经开始出现,危险 迫在眉睫,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已经直接 发生了威胁;(从出现到结束)
3、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 缺乏主观条件的行为及其处理: (1)避险挑拨行为:出于侵害的意图 (2)各以侵害对方的故意而相互侵害的场合: 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4、对象条件―――只能对第三者合法权益 实施 合法性、次要性、被迫性、牺牲性;
5、主体限制条件:――― 职务上、业务上 不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由于法律、命令或其他条例的规定,从事 某类公务或业务的人本身所负有的应当面 对危险; 6、方法限制条件:―――别无他法时即“不 得已” 紧急避险是免除危险的唯一方法; 7、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 不应有的损害;
(二)区别: (1)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后者不限,只要是对被保护的利益产生危险的力 量; (2)损害的对象不同:不法侵害者;/常是与危险 形成无关的第三人; (3)行为实施的条件:有其他方法也可;/排除危 险的唯一方法, “不得已”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制止住部分侵害行为; /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范围:紧急避险行为对某些职务上、业务 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适用; (6)可能导致的民事后果不同:紧急避险行为不完 全排除损害赔偿义务;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 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概念: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不应有的损害; 1、具有行为的避险性; 2、具有客观危险性和主观罪过性;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一)相同点: 1、都是法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都是有益 的行为; 2、同属紧急行为排除犯罪性的类型; 3、维护法律秩序的角度:即可在保护自己利 益,也可在保护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时; 4、合法性的主观方面:“防卫意思”、 “避险意思”; 5、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 行 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四)实施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为了 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及其处理: 1、防卫挑拨:处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逗; 故意犯罪 2、各以侵害对方的故意而相互侵害的行为: 3、出于故意侵害对方的心理实施犯罪,客观 上与范围效果偶合: 是故意犯罪; 4、行为人在行为的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 罪意图的场合;
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 刑法概述
刑法与刑法规范 一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二 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政治属性:
(二)刑法的法律属性: 1、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 必不可少的基本的部门法; 刑法属于公法; 2、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对象广泛性 (2)刑法调整方段的特殊性:强制性; (3)刑法调整手段的特殊性:严厉性和迫不得 已性。
二、种类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1、依照法令的行为;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 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 (2)以后果严重与否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 (4)以数额大小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 (8)以是否“明知”、“故意”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 等特定身份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一类是不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4
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相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这类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除此之外 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 1、防卫的限度是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需的,即 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造成的 损害结果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 2、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重大损 害; 特别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 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4)盲人;
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决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影响刑事责任 能力程度的因素,包括人的年龄情况、精神 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从宽处罚的原 则;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精神障碍 3、生理醉酒: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三、防卫过当: 1、概念: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防卫行 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 重大损害。(强度及后果) 2、特征: (1)具有行为的防卫性; (2)防卫行为具有客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罪过 性;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 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 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 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 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 客体、客观、主体、主观
第四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 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态度
二、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侵害? 2、不法?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主要是那些性质严重,侵害程度 强烈、危险性较大的具有积极进攻性行为; (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 为而采取的具有暴力性质的紧急行为)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的开始: 一般是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施,但同时应 包括侵害已经直接面临不可比面的某些状 态; 2、 不法侵害的结束: 一方面危害后果已经造成,即使实行正当 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即时 即地的挽回损失。另一方面,即使不再实 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危害后果或危 害后果不再扩大;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 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 在表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 行为。 二、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 三、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 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 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 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 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 控制行为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和决定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 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 状况。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 力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 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 完全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