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督查巡查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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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岗位及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督查巡查制度,明确督查巡查职责,规范督查巡查程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企业成立安全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五条安全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督查巡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六条安全督查巡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安全督查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督查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三)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和复查;
(四)定期向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安全督查巡查情况;
(五)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督查巡查内容
第七条安全督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五)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十)其他需要督查巡查的内容。

第四章督查巡查程序
第八条督查巡查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综合巡查。

第九条日常巡查由安全督查巡查人员定期进行,主要对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
备等进行常规检查。

第十条专项巡查由安全督查巡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针对特定问题或重点
区域进行深入检查。

第十一条综合巡查由安全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

第十二条督查巡查程序如下:
(一)制定督查巡查计划;
(二)成立督查巡查组;
(三)明确督查巡查内容;
(四)开展督查巡查;
(五)填写督查巡查记录;
(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七)总结督查巡查情况,形成报告。

第五章督查巡查要求
第十三条督查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十四条督查巡查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督查巡查:
(一)严格执行督查巡查计划;
(二)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记录发现的问题;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督查巡查人员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督查巡查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第六章督查巡查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督查巡查发现的问题,由安全督查巡查办公室负责跟踪、整改和复查。

第十七条对督查巡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由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对整改不到位的,安全督查巡查办公室应进行复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在安全督查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
等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企业安全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巡查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计划;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
(四)对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巡查;
(三)对安全生产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巡查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督
查巡查工作。

第三章督查巡查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消防安全情况;
(九)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要求:
(一)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执法能力;
(二)督查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三)督查巡查人员应当深入现场,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安全生产状况;(四)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反馈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五)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对督查巡查情况做好记录,并形成督查巡查报告。

第四章督查巡查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督查巡查程序如下:
(一)制定督查巡查计划,明确督查巡查时间、对象、内容等;
(二)成立督查巡查组,明确组长、成员及职责;
(三)开展督查巡查,全面了解安全生产状况;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并督促整改;
(五)形成督查巡查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督查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隐瞒、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督查巡查内容
第五条安全督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八)应急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位;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部位;
(三)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单位和部位;
(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部位。

第三章安全督查巡查方式
第七条安全督查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资料;
(三)听取汇报;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条件,确定督查巡查频率。

第九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建立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整改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督查巡查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干扰。

第十二条安全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挠、干扰安全督查巡查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督查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督查巡查内容
第五条安全督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八)应急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位;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部位;
(三)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单位和部位;
(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部位。

第三章安全督查巡查方式
第七条安全督查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资料;
(三)听取汇报;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条件,确定督查巡查频率。

第九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建立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整改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督查巡查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干扰。

第十二条安全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挠、干扰安全督查巡查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督查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督查巡查内容
第五条安全督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八)应急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位;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部位;
(三)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单位和部位;
(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部位。

第三章安全督查巡查方式
第七条安全督查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资料;
(三)听取汇报;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条件,确定督查巡查频率。

第九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建立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整改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督查巡查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干扰。

第十二条安全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挠、干扰安全督查巡查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督查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督查巡查内容
第五条安全督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八)应急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位;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部位;
(三)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单位和部位;
(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部位。

第三章安全督查巡查方式
第七条安全督查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资料;
(三)听取汇报;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条件,确定督查巡查频率。

第九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建立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整改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督查巡查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干扰。

第十二条安全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挠、干扰安全督查巡查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督查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督查巡查内容
第五条安全督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八)应急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位;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部位;
(三)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单位和部位;
(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部位。

第三章安全督查巡查方式
第七条安全督查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资料;
(三)听取汇报;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条件,确定督查巡查频率。

第九条安全督查巡查应当建立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整改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督查巡查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督查巡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干扰。

第十二条安全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挠、干扰安全督查巡查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督查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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