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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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形成有序、有章可循的就业工作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和XX 省、合肥市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规,结合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政策是“市场导向,调控,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第三条大学生是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大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在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有参加双向选择、按规定自主择业的权力,有执行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本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学院委、行政的领导下,设立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机构。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组及招生与就业处,各系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和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六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组.领导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订学院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与就业处是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和XX省、合肥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实施意见及其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2、协助做好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院及其毕业生资源情况,负责联系和收集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
资料库,审查用人单位资格,通过学院就业信息网站及时发布就业信息,适时举办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巩固和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展双方合作领域,力促双方合作办学和开放管理,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5、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加强该课程教学团队建设,适时举办教学经验交流会,有效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咨询与服务活动。

编辑印发就业简报和课程教学课件。

6、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调查与研究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意向和培养质量跟踪调查活动,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确定就业研究课题,研究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院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7、规范毕业生工作,做好《XX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保障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编制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统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转寄
毕业生学籍档案。

公布当年毕业离校就业率、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

8、制订年度及各学期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

9、负责对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就业指导办公室,毕业班级各辅导员(班主任)为就业指导员,在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院招生与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制度和实施意见等,制订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系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按照“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要求,开好就业创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宣传和地方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和地方推动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

4、积极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符合专业培养特点、毕业生就业意向的实习就业基地。

5、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系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6、客观全面地做好毕业生就业鉴定工作;做好《就业协议书》发放、登记工作,指导、督促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收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务合同》及其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审核毕业生就业方案;做好本系就业工作总结。

7、开展毕业生毕业就业意向和培养质量跟踪调查研究活动,分析收集的信息,结合专业培养特点,确立并研究就业课题,有针对性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8、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毕业生职责和义务:
1、认真学习领会和XX省、合肥市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规定,主动接受院、系开展的就业创业指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2、了解学院提供的各类就业信息,珍惜学院合理的就业,积极主动寻找就业机会。

3、毕业生参加求职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在学习、实习期间参加社会组织的招聘会,需提前联系就业单位应办理请假手续,并注意自身安全。

4、参加用人单位招聘,实事求是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表明就业意向,经双向选择达成工作意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所在系上交《就业协议书》(或《劳务合同》)、接收证明函等有关就业材料。

5、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6、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或暂不就业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系办理登记手续,说明本人的真实情况及意向。

7、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维护学院、自身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文明就业。

第三章工作原则与制度
第十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要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五公开”、“一监督”的原则。

“五公开”为:公开就业政策、就业制度、就业程序、就业信息和就业率。

“一监督”为: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社会和学院监督。

3、贯彻统筹考虑、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各种方式自主创业、科技创业和自谋职业。

4、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坚持例会制度。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向学院委或行政办公会议汇报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听取指示;每年召开工作布置会议和工作总结会议;招生与就业处不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指导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招生就业处在总结分析前一年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对市
场的预测,将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目标进行分解,提出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目标,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学院与各系签订目标责任制,由招生就业处提供相关支持,协同各系负责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从1月份开始实行月报制,分别报送当月毕业生就业签约和就业率。

各系应在规定时间内以固定格式向招生与就业处上报,以便及时掌握毕业生签约、就业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院系共同建设就业基地制度。

招生就业处应主动寻求合作单位,滚动建设和着力开辟就业基地;各系应结合学科建设和专业特色,将实习基地与就业基地结合起来抓,形成实习就业直通车,促进实习就业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反馈制度。

招生与就业处要及时向各学院反馈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

学院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回访广大用人单位,向社会获取学院专业设置、课程安排等实际资料,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重视实践环节的教学,经常组织大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激发学生投身社会的热情,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年度考核制度。

学院每年要组织专家组对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工作措施得力、毕业生就业率高、成绩显著的系予以表彰并在招生数量和规模上给以支持。

对工作不利、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或限制招生并限期改进。

就业工作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招生与就业处制定,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文件的要求,在学院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院批准使用。

第十八条毕业生自主择业奖惩制度
1、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

对生源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籍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生源地。

积极鼓励和支
持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条件艰苦的单位就业。

对到上述地区(或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就业协议书》。

凡将协议书转让他人使用的毕业生,学院将视情节给予其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派遣资格。

3、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私改成绩,伪造证件、证书、《就业协议书》等情况,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派遣资格,有违法行为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严肃就业工作纪律。

各系承担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增加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透明度,要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

对弄虚作假或循私舞弊、受等行为要认真严肃查处,并提请纪律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章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内容及程序包括:就业创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就业市场运行与开发、制订就业方案、派遣和改派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是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创业的有效手段,应做好以下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1、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强化毕业生的自信、自强和自立意识;帮助毕业生从学校向社会顺利过渡,融入职场、走向成功;开展诚实守信、基层创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意识教育等,鼓励毕业生将个人理想与需要相结合,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毕业生在就业与择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创业心理品质、积极的创业意识、扎实的创业知识和综合的创业能力。

3、建立全程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体系,帮助大学生掌握必要的择业与就业技巧,引导毕业生在择业和就业创业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态,及时为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咨询、指导服务,不断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二十二条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到基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
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的岗位工作。

鼓励毕业生报名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项目。

第二十三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各类招聘信息的收集、登记和审核工作,经核准后通过简报、网络、大屏幕等方式统公布。

坚决杜绝任何虚假信息和不诚信单位的需求信息在广大毕业生中传播。

第二十四条招生与就业处是负责院内举办各种类型和层次的招聘活动的唯一机构,招生与就业处要选择适当的时间举办各类层次的校内招聘活动。

凡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待核准后决定招聘的具体形式并向毕业生公布招聘的时间和地点。

对于直接到各系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各系要及时通报招生与就业处,以便做好协调、接待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负责制作本人就业自荐材料,成绩由教务处提供并加盖公章,个人鉴定由所在系考核确认,最后交招生与就业处统审核签章。

2、毕业生持本人就业自荐材料参加人才招聘会,需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双方达成录用意见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确定劳动合作关系。

《就业协议书》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招生与就业处审核签章。

3、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需要解约,须办理解约手续。

4、如不能签订就业协议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接收函件等。

第二十六条非定向招生的本、专科毕业生在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需按原定向、委托协议就业,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原协议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定向、委托单位(地区)同意,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结业生以自谋职业为主,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按正常手续派遣,但要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肄业生不具备派遣资格,学院不负责其就业事宜。

第二十七条确定毕业就业去向。

毕业生在、地方各级的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省教育厅统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
或毕业生自谋职业,通过劳动,依法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务合同》)。

基层项目:毕业生参加和地方基层项目竞争且已被录用。

升学:包括读研、考研且已被录取,考专升本且已被录取。

出国:包括到国外读研(本科)、支教及其就业。

灵活就业:没有签订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就业形式,包括单位用人接收证明函、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

待就业:包括未落实就业单位、申请缓派并获得准许。

第二十八条签约。

《就业协议书》(或《劳务合同》)是证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的唯一有效文书,其他形式的就业证明材料只能作为《就业协议书》(或《劳务合同》)的补充材料。

《就业协议书》(或《劳务合同》)以原件为准,不得转借、复印。

《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院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毕业生选择到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区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除签订正式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务合同》)外,还需经当地人社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学院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二十九条符合规定申请留学的毕业生,须在派遣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毕业生,户籍和档案关系挂靠由本人自愿选择。

第三十条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约时,应将报考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就业协议书》第五条空格行注明“本人已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

毕业生通过考试并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处理。

凡未告知、未协商甚至隐瞒事实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并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无法接收其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经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将档案材料转至相应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28日。

每年8月底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及户口档案原则上不得“空挂”非生源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应列入生源地就业方案,暂按“待就业”处理,户籍和档案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保管,学籍档案随转。

按上述方式派遣的,自主择业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从毕业之日起),特殊情况可放宽到三年(以下简称自主择业期限),在自主择业期限内均可以继续择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接收函)后,可办理派遣手续。

第三十三条补发《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书,毕业生必须认真保管。

如遇特殊情况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因毕业生本人不慎遗失的,须及时向招生与就业处报告,并出具加盖所在系公章的,原《就业协议书》公示作废,一周后方能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丢失或其他方式欺学院申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用以重新择业。

一经发现,学院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

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改签就业协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务合同》)的规定。

毕业生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应在依据《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提出更改理由;
2、提供用人单位和所在系的书面批准材料;
3、提供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
4、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缓派:
1、毕业当年已确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
2、毕业当年拟确定为“选调高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
3、毕业当年已被用人单位录用,能在毕业当年7月(或8月)与用人单位正式签约的;
4、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并获得准许的。

缓派期限可申请1个月、2个月、半年、一年、一年半,最长为两年(从毕业之日起)。

在缓派期限内,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签订完备《就业协议书》后,随时将就业材料交所在系或招生与就业处,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超过缓派期限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回生源地。

第三十六条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材料。

要对毕业生就业材料进行整理、分类,仔细审核,确保就业材料真实有效。

要落实就业证明材料毕业生本人、辅导员(班主任)、系负责人、学院“四级”签字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就业证明材料不予列入就业方案。

第三十七条办理《就业报到证》
1、办理程序。

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的1至6月10日前上交符合手续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务合同》)及其他证明已就业的证明函件,各系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招生与就业处,招生与就业处凭《就业协议书》(或《劳务合同》)及其他证明已就业的证明函件,编制当年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6月底前统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派遣单位报到,学籍档案随转。

2、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上派回生源地后自主择业,学籍档案随转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在自主择业期限内可办理《就业报到证》,自主择业期满后将不再办理。

3、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招募为“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已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派回生源地,学籍档案随转。

第三十八条就业调整改派。

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办理就业手续后,原则上不得改签。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签《就业报到证》的,在自主择业期限内,可以申请改签。

1、申请条件。

⑴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⑵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并可迁移户口的;⑶报到地址因区划调整与原址不符的;⑷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关系,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生源地人社(或教育)部门同意接收的;⑸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关系后,落实新的就业单位的。

2、提交材料。

⑴毕业生原《就业报到证》;⑵《XX省大中专毕业生调整改派申报表》;⑶《XX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改派协议书》;⑷《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⑸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函;⑹本人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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