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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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
责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7.25
•【文号】银监办发〔2013〕200号
•【施行日期】2013.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的
通知
银监办发〔2013〕200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做好信托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促进信托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现就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信托公司是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责任。

各银监局应按照监管职责,对照《信托公司信托项目风险防范责任表》(见附件1),督促信托公司专人、逐笔做好信托项目清算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工作。

二、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及时进行监管谈话,督促信托公司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严密论证预案的可行性,确保稳妥化解风险。

三、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信托项目实时风险监测,督促信托公司准确填写《信托公司信托项目全要素报表》(见附件2)和《信托公司信托项目到期清算资金安
排监测表》(见附件3),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非银部联系人邮箱。

四、各信托公司应认真做好风险问责工作。

对存在违规行为、风险管理或风险化解不当的信托公司责任人,银监局应依法严格实施监管问责,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银监会将建立风险项目责任人及交易对手案底制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信托公司。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项目风险防范责任表(略)
2.信托公司信托项目全要素报表(略)
3.信托公司信托项目到期清算资金安排监测表(略)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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