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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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有关问题
一、票据常识
(一)票据概念
票:一般指社会生活中单方制作记载一定内容的书面凭证,持有人按记载事项可享有一定权利或证明一定内容。

如:戏票;电影票;车票;饭票;粮票;布票;盐票;钞票;股票;发票;选票等。

票据:是票的一种,从词源上讲,是经济活动中做为凭据的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泛指经济活动中的一切票,是经济活动中单方制作的记载一定内容的书面凭证,持有人按记载事项可享有一定权利或证明一定内容。

包括各种证券和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发票、收据等。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中,财政票据种类有通用票据、定额票据、收据、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六种,并规定“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中央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此中票据主要含义是收据,是收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此中发票是广义票据的主要种类。

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按照计划连续、分期地以公募形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实质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发行的中期债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

中期票据和央行票据,都属于债券。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所称票据,是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支票或本票。

我们经常所称票据,一般指狭义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所称票据也是狭义票据,仅包括汇票、支票或本票。

香港《票据条例》第Ⅰ部导言第2条释义:“票据指汇票、支票或本票。

”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种类和用途
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用途,根据票据用途的不同,可将
票据分为两大类:权利票据和证明票据。

权利票据,是指票据用来记载票据持有人所具有的权利,又可再分为债权票据、物权票据与社权票据。

债权票据,所表彰权利为债权,如债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物权票据,所表彰权利为物权,如钞票、提单、仓单。

社权票据,所表彰权利为社员权或者社权,如股票。

证明票据,指此类票据用来证明某件经济事实的发生。

如收据、发票。

二、狭义票据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所称票据,是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支票或本票。

我们经常所称票据,一般指狭义票据。

主要的票据有:本票(PROMISSORY NOTES)、支票(CHEQUE)、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一)本票
定义: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必要项目: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二)支票(Cheque,Check)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

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必要项目,一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出票日期
4、出票人名称其签字;
5、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付款人;
7、付款金额;
(三)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

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点:
①金额比较小。

②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

可在出票银行、旅行社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

③比较安全。

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款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银行汇票,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⑤不规定流通期限。

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
占用资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图,所以,各银行和旅行社竞相发行旅行支票。

必要项目:旅行支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四)汇票
定义: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书面命令。

必要项目: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需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汇票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三、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票据的功能主要有:
(1)汇兑功能。

票据最初的功能是汇兑,即异地输送现金和兑换货币的工具。

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在异地贸易中携带现金不方便、不安全,还存在不同种类货币之间的兑换困难。

因此产生了如下的汇兑业务:商品交易当事人通过货币经营者(现为银行)的汇款业务和货币兑换业务,在本地将现金交付货币经营者,并取得票
据作为汇款和货币兑付凭证,并凭该票据在异地向货币经营者兑换现金,从而克服了现金支付的空间困难。

(2)支付功能。

由于票据有汇兑功能,可异地兑换现金,是一种金钱给付的债权凭证,因而它逐渐发展为具有支付功能,即可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行支付。

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一般等价物,会经常发生大量收付货币的现象。

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例如使用支票方式支付,具有便携、快捷、安全等优点。

因此,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支付在货币支付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3)结算功能。

这是指票据作为货币给付的手段,可以用它在同城或异地的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即:通过票据交换,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债务冲减。

这种票据结算的方式,和使用现金相比,更加便捷、安全、经济。

因而,成为现代经济中银行结算的主要方式。

(4)信用功能。

票据可作为信用工具,在商业和金融中发挥融资等作用。

其中,在商品交易中,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例如,在甲方向乙方开出票据后,乙方可先期交付商品或者先行预付货款即提供商业信用。

然后,乙方再在票据指定日期,向甲方收回
已经交货的货款或者收回已经预付货款的商品。

在金融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取得货币资金,以解决企业一时发生的资金周转困难。

这时,票据就发挥了银行信用的作用。

票据的以上基本功能,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

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票据化和结算手段的票据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
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

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五、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

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2、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若不
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

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6、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7、票据是货币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

票据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利益,所以票据是货币证券。

8、票据是占有性证券。

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

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

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

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9、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债权人以占有票据为必要条件,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

因此票据又是提示证券。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
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如果票据债权人不交还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拒付票据金额而不负票据责任。

因而票据也是返还证券。

六、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
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
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或向法院请求对票据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6)票据权利的消失。

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当票据被判决失效,或超过票据时效。

七、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一)银行承兑汇票概述
1、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3)能提供相应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
(4)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3、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

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

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
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来书写。

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

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书写。

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三)银行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1、出票。

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收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2、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

3、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

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实务中,一般是由出票人进行提示承兑,由银行承兑后,才交付收款人。

4、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5、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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