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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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考勤类型包括上(下)班考勤、出差考勤、休假考勤、请假考勤。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考勤管理的职能分工
第一条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为公司各部门考勤管理的负责管理机构,负责对生产部、职能部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条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公司员工的日常考勤,请假、休(调)假的登记,月终考勤的核对和本单位员工月度考勤报表的汇总编制。

第三条每月对各员工的出勤进行总结、公布,对员工考勤违纪情况发出通报。

第四条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负责员工的出、入厂考勤(登记)执行工作。

第三章请假审批
第一条员工请休假时,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员工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

一般情况的请假需提前2天申请,请假三天以上者,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若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示部门负责人或由同事、家属代为请假获批后方可休假,事后应于到岗当日内,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妥善安排好各类休假中人员的工作事宜。

二、批假权限:普通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生产科长)审批;请假1天至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生产科长)审核,并向
分管经理请示报批;3天及以上的,必须向总经理请示报批。

所有签批过的请假单须作为考勤依据交人事行政管理部备案;部门经理级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行政管理部备案。

三、员工请休假及外地出差,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补办;
四、若提前结束假期,需及时到人事行政管理部办理销假手续。

若需要延长休假时间,需按正常请假流程申请续假,否则以旷工论。

第四章上、下班考勤
第一条工作时间
一、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日全天为周末休假,原则上不调休,特殊情形或特殊岗位批准加班的,可在当月或次月调休。

其中工程部、品质部、生产部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休;其中周末调假,一个月不得超过1次。

第二条长期在公司办公人员采取指纹考勤/钉钉考勤方式。

法定假日期间值班,采取纸质考勤签到方式,具体以假期时长为准。

考勤作假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条员工上班不能迟到,下班不能早退,迟到、早退或私自离岗达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半日,2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

生产科根据生产情况,下班时间可根据员工工作完成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第四条员工在一日内累计请休假1小时及以上不足半天的,按半天处理(哺乳假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员工若在规定时间上(下)班而未刷卡成功的,应在第二日提交书
面考勤复议流程,并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复议;必要时人事行政管理部有权要求该员工出示上班证据。

第五章出差考勤
第一条员工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能部门负责(第一负责人)出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生产部主管、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其他人员一天以内的出差由直接主管审批,超过一天时由部门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出差考勤可延长和终止:
一、员工出差期间,因故不能及时赶回的,应采用有效方式向上级领导说明情况,征得同意方可延长出差时间;
二、回公司后,报所在单位考勤员登记,其出差考勤终止。

第三条长期出差、常驻外地办公员工,采用钉钉打卡方式签到,并每日上报公司工作进度。

第六章休假考勤
第一条基于公司经营特点,并经劳动局审批,本公司对总经理级以上人员、职能科室人员、物流司机、押货员、销售人员、高层保安、保洁等岗位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于生产性员工和生产管理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二条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部分公民休假日:“三八”妇女节,女性员工休假半天;“五四”青年节,28周岁(含)以下员工休假半天。

部分公民休假日如与公休日重合,则不另行安排休息。

第三条周末休假:一般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生产性人员根据生产情况调整,保证每月不低于4天休息时间。

第四条调整休假:因公未能享受周末休假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另行安排休息时间。

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法定节假日应正常休假。

第五条员工在法定假日休假时,不计入工作考勤,但核算基本工资,出勤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六条事假、病假应提前一天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经上级主管审批;婚假、产假应提前一个月报上级主管审批,并在人事行政管理部备案。

遇特殊情况,可由上级通过电话、网络等应急批准。

第七条事假:员工因个人私事无法正常上班可请事假,公司视其请假理由和工作需要可给与准假、不准假、缩短假期、改变请假日期等处理。

事假每次不得超过7天,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20天(路程除外),事假期间不核算工资。

第八条病假或工伤:
一、病假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治疗的。

二、员工请休病假需提供市三级医院的就诊证明。

就诊证明包括:医疗挂号收据、病历卡诊治记录,有医生签字盖章的病假单等,未能提供完备的医疗就诊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员工连续病假或因同一病因累计病假达7天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病假证明。

三、请休病假,需经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者,可电话或由亲属、同事代为口头请假。

待返岗当日内,到人事行政
管理部递交就诊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四、通过假证明、假病历等手段获取假期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除扣除病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外,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公司还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五、后期补办的就诊证明或向公司提供的证明经查实为虚假证明,均属无效证明,已休假期均按旷工处理,其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予以辞退处理。

六、病假不含打架斗殴、酗酒等自身原因造成休息(此类按事假对待),且公司有权视情况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予以通报、辞退等行政处理。

七、一年累计病假超过20天的员工,不享有公司任何年终福利,经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八、病假工资计算: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九、员工符合工伤条件而休假的,保障其基本工资,其休息情况,由公司指定的三甲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给予其基本工资发放。

若因员工个人违法违规如违反《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导致受伤,休假视为事假,公司有权不发放基本工资,并视情况给予相应通报等处理。

如果出现休假手续作假,将取消其享受的福利,对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经济索赔处理。

十、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婚假:
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在进入本公司后登记结婚的,可享受一定时
间的婚假。

二、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三、婚假天数的计算以领取结婚证时的年龄为准。

三、婚假自领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四、婚假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请婚假时,需持结婚证到人事助理办理备案手续。

五、婚假期间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产假:
一、公司已婚女员工因生育问题,按照国家生育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享受带薪假。

男职工的护理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请假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备案。

二、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由开始妊娠第3个月至第6月末,每月享有一天产检假;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享有两天产检假;第9个月开始至产前每周享有一天产检假。

产检假为带薪假。

三、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满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休假期间,由生育机构支付期间的待遇,公司不再支付工资。

四、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填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

六、生产性岗位员工,如果出现怀孕,及时上报班组长,公司将及时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保证其稳定及安全的工作时间,后期根据孕期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丧假:
职工的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给予1-3天丧假。

需要到异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丧假和公司核定的路程假为带薪假。

第十二条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由公司根据生产情况统一安排,若员工主动要求不休年假,公司将给予相应工资补贴。

三、新员工进入公司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
年休假天数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2.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达到20天;
3.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章考勤汇总
第一条公司月考勤周期为自然月。

第二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的汇总,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送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财务。

第三条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核无误的,该考勤结果作为员工薪酬核算的依据。

第四条对考勤有异议,应于当月工资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
第八章考核办法
第一条迟到、早退、私自离岗30分钟以上,扣减当月业绩奖励50元;旷工除扣减当日工资以外,半天内(包括半天)另扣减当月业绩奖励100元,一天另扣减当月业绩奖励200元,并给予员工本人书面警告一次。

有旷工记录者,一年内不得晋升、加薪、评优等。

第二条迟到、早退、私自离岗一月内累计3次,或一年内累计10次,视
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日及以上或累计两次书面警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

第四条通过假证明、假病历等手段获取假期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除扣除病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外,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公司还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后期补办的就诊证明或向公司提供的证明经查实为虚假证明,均属无效证明,已休假期均按旷工处理,其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工作时间内,员工擅自离岗或外出办理与工作无关事宜,如未办理任何相关审批手续,一经发现,除离岗或外出时间以旷工处理外,还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再次出现此情形,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若非因公外出,填报因公出差单者,一经查实,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第三条本制度与劳动法规定相抵触的,以劳动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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