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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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
第一篇:火电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
电厂管理标准
Q/ 04024-2016
电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016-01-15发布
2016-01-15试行
发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不断提高企业管理层领导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第一思想意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2.三级安全教育 2.1.凡新招(聘)员工、及临时务工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领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2.2.培训层次及内容
2.2.1.厂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培训时间8课时。

2.2.1.1.电力生产安全规程。

2.2.1.2.厂级安全生产总则。

2.2.1.
3.全厂区域内特危险源辨识及安全规定。

2.2.1.
4.公司内历年典型的工伤事故案例分析。

2.2.1.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2.1.6.电力生产“两票三制”,即为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定期试验和设备轮换制度。

2.2.1.7.劳保用品的正确穿戴。

2.2.2.部门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培训时间:8课时。

2.2.2.1.部门日常生产特点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2.2.2.部门各专业涉及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源及注意事项。

2.2.2.
3.部门及专业的安全管理
制度。

2.2.2.4.设备检查、检修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2.2.
3.(值际)专业、班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培训时间:8小时。

2.2.3.1.(值际)专业、班组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2.2.3.2.涉及的设备、设施的性质及安全装置的使用。

2.2.3.3.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2.2.
3.
4.正确保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正确做好个人防护。

2.2.
3.5.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劳动保护用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它具有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发生事故影响面广的特点。

因此,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才能上岗。

3.2.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3.2.1.高压电工;3.2.2.电、气焊工。

3.2.3.特种设备使用。

3.3.凡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向公司安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种的安全培训与学习。

特种作业的学员在学习期内严禁独立作业。

3.
4.特种作业学员培训、学习期满后,必须经市、区级劳动安全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才能上岗。

3.5.3.6.人力资源部应密切配合行政部开展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内、外的培训事宜。

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公司内部的专业性的复训教育,复训率必须达到100%。

3.7.复训教育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参加复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缺考。

因故缺席,必须由所在主管领导开据证明,参与补训、补考。

无故缺席不补课、补考者或补考不合格者,安全部有权取消本人特种作业上岗资格。

3.8.调入本厂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到综合部进行验证、复训,否则不准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4.变换工种教育 4.1.厂内各部门的工种调换到工种平衡的相对稳定,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利措施。

因此,人事调动、工种变换必须由部门申请,公司级人力资源部审批、厂级综合部负责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4.2.变换工种人员自人力资源部签署调令三日内,到综合部接受变换工种教育。

未经教育进入新岗位者,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者按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处罚。

4.3.4.4.变换工种教育步骤
同“三级安全教育”程序相同。

同一般工种变更为特种作业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

5.全员安全教育 5.1.全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与劳动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环节。

全员安全教育必须全员参加。

5.2.5.3.全员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与行政部负责组织开展。

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5.3.1.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5.3.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 5.3.3.安全技术知识;
5.3.4.消防安全知识及典型的事故案例等。

5.3.5.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5.3.
6.工伤事故案例及教训。

5.4.5.5.综合部负责全员安全教育考勤记录与存档工作,因故缺勤者行政部负责进行教育。

全员教育需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二次培训与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复工教育:6.1.6.2.凡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又回到原岗位之前,必须接受复工教育。

复工教育范围:
6.2.1.脱岗外出学习或外借半年以上人员;6.2.2.产假半年以上人员; 6.2.3.病休半年以上人员; 6.2.4.工伤痊愈的上岗人员; 6.3.复工人员的教育同三级安全教育程序相同,无复工手续,单位领导不得安排其工作,无复工手续上岗作业,一经发现视为违章作业论处。

7.特种作业岗位
特种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率应达到100%,合格率100%;安全培训的重点是: 7.1.7.2.7.3.7.4.7.5.7.6.7.7.本岗位职责;
本岗位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及其附件性能;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本岗位应急救援方案;
本岗位消防系统、报警及消防器材的原理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岗位有关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个人防护知识及日常保养知识。

第二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对事故的规避能力,杜绝“三违”行为。

(一)新工人进厂“三级”教育
1、厂级教育内容: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特殊设备、危险部位安全注意事项,厂安全生产概况,主要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等。

要建立厂级安全教育档案。

2、车间级教育内容:车间领导负责讲授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危险设施及地点安全注意事项、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教育内容:班组长或安全员讲课,本组生产特点、安全生产状况,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危险品的保管、使用及操作示范、典型事故安全教育。

(二)全员安全教育
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生产知识、技术操作规程等。

针对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不同要求,进行考试。

(三)对电器、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空压机、焊工、机动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并经上级劳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才允许独立操作。

上述这些特殊工种的工人未经教育一律不准独立操作。

(四)调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一般在调换工种的部门内进行教育。

(五)日常宣传教育,黑板报、安全简报、安全标语、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湖北大为磷制品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5日
第三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
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3号《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
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且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保证其具备
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1)、公司级上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
②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事故案例;
④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职能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
急情况的处理;
④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⑥有关事故案例;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②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③有关事故案例;
④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
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电工、电焊工、金属切割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应接受专
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

第四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

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强化安全意识,从而保护自已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1: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救援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时间: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

包括:有关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国。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时间,再培训的主
要内容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的要求一样。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衽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件的制度。

《特种作业人没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考核和证件的复审要求;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1次复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考试。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4: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
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基本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雇用的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得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高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新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农民工每年必须接受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新
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与一般教学的形式和方法相同,多种多样,各有特点,在实际应用中,要要根据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对象灵活选择。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法有:课堂讲授法,实操演练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分析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第五篇: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控股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
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
第九条集团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条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
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一条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
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

第十七条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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