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煤广发“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锅炉、换热器等压力容器没有进行年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继续使用的。

第三条未按国家电业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对大型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操作者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的;变配电系统及供电设备设施未定期检定和合理规范配置的;高低压开关设备管理不规范,整个系统防雷电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

第四条未按规定在放射源使用现场无警戒线及警示标志的;破坏警示标志的;放射性物品包装破损,未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的;向周围环境中排放含传染病原体废物的;菌水未经处理排放于周围环境中的。

第五条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的;未经有关安全技术部门批准,随意更改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和主要原材料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停电手续违章带电作业的。

第六条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
第七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执行“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工作的;未按规定护壁的;施工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基坑支护工程未编制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的;基坑深度超过5米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挖的;未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进行脚手架工程施工的。

第八条驾驶的车辆与驾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所驾车辆属无牌无证的;严重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醉酒后驾驶车辆的;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后驾驶车辆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驾驶车辆的;将车交给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遇有雨、雾、冰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低,气候条件差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定的。

第九条原材料入厂“三证”不全,未按规定检验验收或原材料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条凡锅炉房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未按规定着装工作衣、防静电鞋、饮酒后上岗的;未按规定关闭手机的;将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种带入厂区的。

第十一条登高作业等安全用具和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检修人员进入机器内部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未设专人在外监护的;距离放射性探头2米以内未关闭放射源强制进行动火及电焊作业的。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施工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总工逐级审核批准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避雷设施未按时检测,长期失效的;对饮用水未定期检测,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出现突发性污染的。

第十四条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采购、验收、制作、贮存、销售各环节全程监控进入职工食堂加工销售的;餐具、饭具未进行清洁、消毒的。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时间组织生产的。

第十六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的。

第十七条火情预警报告制度不健全的;第四十一条发生火灾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前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拆除或爆破工程未编制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的;施工前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施工机械设备无操作规程牌板的;工程开工前未做好防塌方、防滑坡、防流沙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九条未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随意招聘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条违章派带病车上路行驶的;违章派无牌、无证或套牌车,已达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的车辆上路行驶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派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员未建立严格登记制度及领导干部值班制
度或值班不到位,严重脱岗的;专项动火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避雷设施不全,效果不好,未经检验的。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不善,导致急性群体性职业中毒的;
第二十三条供电系统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及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不规范的;配备绝缘的。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开工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

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分管安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