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年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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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年最低⼯资
法律咨询:
北京市历年北京市最低⼯资标准列表是怎样的?
店铺律师解答:
可以到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上查询。
相关知识:
(⼀)1994年最低⼯资标准
1、最低⼯资标准按⼩时、⽉确定,每⼩时不低于1.1元⼈民币,每⽉不低于210元⼈民币。
2、实⾏计件⼯资或提成⼯资等⼯资形式的,必须进⾏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资标准。
(⼆)1995年最低⼯资标准
1、⾃1995年7⽉1⽇起,北京市最低⼯资标准从每⼩时不低于1.1元⼈民币、每⽉不低于210元⼈民币,提出⾼到每⼩时不低于1.4元、每⽉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资预留户标准,从每⼈每⽉210元,提⾼到每⼈每⽉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资标准
1、⾃1996年7⽉1⽇起,北京市最低⼯资标准从每⼩时不低于1.4元、每⽉不低于240元,提⾼到每⼩时不低于
1.6元、每⽉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产任务不⾜的下岗待⼯⼈员,下岗待⼯期间的基本⽣活费标准由每⼈每⽉170元提⾼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继续实⾏市属国有企业开⽴⼯资预留户办法。
开⽴⼯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每⽉240元,提⾼到每⼈每⽉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最低⼯资标准,因此开⽴⼯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每⽉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
(四)1997年最低⼯资标准
1、⾃1997年6⽉1⽇起,北京市最低⼯资标准从每⼩时不低于1.6元、每⽉不低于270元,提⾼到每⼩时不低于
1.7元,每⽉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产任务不⾜的下岗待⼯⼈员,下岗期间的基本⽣活费标准,由每⼈每⽉180元提⾼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3、继续实⾏国有企业开⽴⼯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每⽉270元提⾼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最低⼯资标准,因此开⽴⼯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每⽉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
(五)1998年最低⼯资标准
1、北京市最低⼯资标准,从每⼩时不低于1.7元,提⾼到每⼩时不低于1.8元、每⽉不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产任务不⾜的下岗待⼯⼈员,下岗待⼯期间的基本⽣活费标准,由每⼈每⽉200元提⾼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3、北京市最低⼯资标准和下岗待⼯⼈员基本⽣活费标准,适⽤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市属国有企业开⽴⼯资预留户办法。
开⽴⼯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每⽉290元提⾼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最低⼯资标准,因此,开⽴⼯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每⽉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
(六)1999年最低⼯资标准
1、⾃1999年5⽉10起,北京市最低⼯资标准从每⼩时不低于1.8元,每⽉不低于310元,提⾼到每⼩时不低于1.9元、每⽉不低于32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产任务不⾜的下岗待⼯⼈员,其基本⽣活费标准由每⼈每⽉210元提⾼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3、北京市最低⼯资标准和下岗职⼯基本⽣活费标准,适⽤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市属国有企业开⽴⼯资预留户办法。
开⽴⼯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每⽉310元提⾼到320元。
因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最低⼯资标准,因此,开⽴⼯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每⽉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
(七)1999年最低⼯资标准
1、⾃1999年9⽉1⽇起,北京市最低⼯资标准从每⼩时不低于1.9元、每⽉不低于320元,提⾼到每⼩时不低于
2.3元、每⽉不低于400元。
2、⾃1999年7⽉1⽇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产任务不⾜的下岗职⼯,其基本⽣活费标准由每⼈每⽉220元提⾼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3、上述标准适⽤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市属国有企业开⽴⼯资预留户办法。
开⽴⼯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每⽉320元,提⾼到每⼈每⽉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最低⼯资标准,因此,开⽴⼯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每⽉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
(⼋)2000年最低⼯资标准
1、⾃2000年7⽉1⽇起,北京市最低⼯资标准从每⼩时不低于2.39、每⽉不低于400元,提⾼到每⼩时不低于
2.46元、每⽉不低于412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产任务不⾜的下岗职⼯,其基本⽣活费标准由每⼈每⽉286元提⾼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失业、医疗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3、上述标准适⽤于各类事业单位。
4、根据北京市⾏政审批制度改⾰的需要,今后各级劳动⾏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开⽴⼯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
取消开⽴⼯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资⽀付暂⾏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资⽀付暂⾏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事局、⼈民银⾏《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5]311号、[1996]161号、[1997]88号、[1998]93号、[1999]82号、[1999]90号、[2000]117号)]
(九)2001年度北京市最低⼯资标准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从2001年7⽉1⽇起,提⾼最低⼯资标准和企业下岗职⼯基本⽣活费标准。
⼀、最低⼯资标准由每⽉不低412元、每⼩时不低于2.46元,提⾼到每⽉不低于435元,每⼩时不低于2.60元。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基本⽣活费标准由每⼈每⽉296元提⾼到305元(含各种物价补贴、不含劳动者个⼈应缴纳的养⽼、企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三、上述标准适⽤于事业单位。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10⽉26⽇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