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4]93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教发〔2014〕93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市教育装备中心:《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体卫艺处)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14日
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根据《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粤体群〔2008〕28号)和《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45号),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教育服务社会功能,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人民群众体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管理协调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使全市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使开放工作安全、有序、规范。
三、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广纳资源;保障教学,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分类管理;规范管理,强化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开放范围。
1.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校也应当安排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
2.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应当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可以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视为具备开放条件:
(1)体育设施相对独立,有独立的通道进入体育设施区,或体育设施区能通过物理方式与其他功能区隔断。
(2)有保障校园稳定、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防范安全隐患的管理措施。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公办学校是否具备开放条件进行鉴定,经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原则上应在当年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筹完善学校体育设施,积极支持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逐步完善体育设施,使其具备开放条件。
(二)开放对象。
以学校周边社区居民、青少年学生和社会团体组织为主要开放对象。
(三)开放时间。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4小时。
周一至五学生离校后,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
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的时段应当与向社会开放的时段错开。
全日制寄宿学校在学生正常住宿期间,可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四)收费及使用。
1.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参考标准按照《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
办法》(穗府办〔2013〕4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价格行政部门会同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2.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对伤残人士、老年人实行5折优惠,对低保对象、学生实行6折优惠。
3.学校通过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得收入(包括承包、租赁及收费)的使用,依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五)管理模式。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外包管理、青少年俱乐部管理、与街道社区(镇村)联合管理或学校自行管理等主要管理模式,确定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单位。
1.外包管理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承包给有资质的外单位管理。
学校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单位可以有偿使用学校的体育设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所管辖学校体育设施统一进行外包管理。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是指经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并依托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
学校将相应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委托该俱乐部管理,学校应与该俱乐部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与街道社区(镇村)联合管理是指学校与所在街道(镇)、社区、村委等联合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进行管理。
学校应与联合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轻学校的管理负担,实现多方受益。
4.学校自行管理是指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管理。
学校可采用刷卡进校园的方式管理,社区居民和青少年学生凭市民卡、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园体育场所进行体育锻炼。
五、经费保障
根据《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4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市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学校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及优惠开放的财政补贴标准。
各学校按补贴标准科学合理编制财政预算方案,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财政预算编审程序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六、组织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财政、物价、体育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指导。
2.对学校是否具备开放条件进行鉴定。
3.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包括名称、地址、开放时间、开放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4.对已向社会开放的学校进行年度公共评议。
5.加强本地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宣传。
6.支持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完善体育设施。
(二)学校主要职责。
1.保障本校学生体育活动时间。
2.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积极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3.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本校体育设施开放情况。
4.加强与管理单位的沟通,做好开放期间安全、卫生、秩序维护等工作。
5.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宣传工作。
6.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进入校门的验证制度。
(三)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明确开放内容、时间安排、进场人数、进场要求、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安全管理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3.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标明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定期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保养,对其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
4.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开放项目、开放时间及其体育设施开放管理的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公众公告。
5.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6.办理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参加体育锻炼活动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七、风险管理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预案,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办理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参加锻炼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可采取与体育设施使用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开放期间因场馆设施和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由
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市民在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时扰乱公共秩序、破坏体育设施或其他设施,或者影响场馆正常秩序,或者利用场馆设施进行违法活动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效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