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怎样转成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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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怎样转成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的程序是有所不同的,虽然两者都是审理案件的程序之⼀,但是两者之间的审理⽅式,审理的内容以及审理的情况都有所不同。
那么,简易程序能否转成普通程序呢?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简易程序怎样转成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范围
1.适⽤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第⼀审。
2.适⽤的案件范围《民诉》第157条
(1)法定: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约定:当事⼈双⽅也可以约定适⽤简易程序。
3.不得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或者双⽅当事⼈⼈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
(⼆)简易程序的特点
1.传唤⽅式简便:(1)可以采取捎⼝信、电话、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随时传唤。
(2)以捎⼝信、电话、传真、电⼦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以证明当事⼈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独任审理。
3.审限很短: 3个⽉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4.重视调解: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调解。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式:法律
①当事⼈就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的;
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
《民诉》第163条
(3)审限计算:从⽴案的次⽇起计算,⽽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论是否发⽣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基层⼈民法院适⽤第⼀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各⽅⾃愿选择适⽤简易程序,经⼈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简易程序进⾏审理。
(四)⼩额程序《民诉》第162条
1.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2)标的额为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三⼗以下的。
2.特点:
(1)必须适⽤;
(2)⼀审终审。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简易程序的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涉及到的条件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就需要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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