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视域下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的规范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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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视域下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的规范理路
作者:王和平耿宗程
来源:《高教探索》2024年第02期
摘要: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的规范意涵未被政府教育部门及高校所准确把握,分流与退出在概念上往往被混同使用,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分流缺失、退出难以落实的双重困境。
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视域下,我国研究生分段式培养模式决定了政府根本无法出台独立的分流政策,因为分流只有在硕士、博士培养一体化模式下方有实践可能;而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心理排斥则加剧了退出措施的落实难度。
我国应在特定专业领域普及研究生贯通式培养模式,为分流的实践提供制度土壤;通过提升分流退出机制的内部科学性,并构建外部激励机制,来促进分流退出机制的落实;创建完善的申诉制度和善后保障措施来兜底地保障博士生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分流退出;概念混同;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贯通式培养;分段式培养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博士生历年的招生人数与日俱增,伴随着博士生规模大幅扩增而逐渐产生的则是博士生质量良莠不齐、延毕率持续攀升等问题,这不仅给大量博士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也提升了政府与高校的管理成本,更导致了博士生社会认可度的部分降低,“混文凭”“刷学历”等批评性字眼不断见诸于报端,给我国高等教育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对此,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被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稳步提升的核心制度性措施。
[1]
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发源于以美国为代表的研究生培养系统,其由“分流”与“退出”两部分构成,意指培养单位以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各个考核环节作为依托,将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符合硕士培养标准的博士生,分流为硕士培养;或者,对既不符合博士也不符合硕士培养标准的博士生直接以清退处理,实现其培养环节的退出。
显然,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可以分流或清退不适宜继续读博的学生群体,纾解博士生的延毕积压,节约博士生教育资源,避免机会成本的消耗;同时,对于有兴趣亦有能力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而言,该制度亦有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竞争性。
[2]在我国的实践方面,2017年教育部选择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14所高校作为博士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高校,而分流退出机制的建构正是试点探索的重要内容;2020年9月,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研究生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要求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位”。
上述举措都标志着未来我国博士生分流退出的常态化已然上升为国家意志。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无论是政府教育部门还是各大高校,都没有准确把握分流退出机制的规范意涵,导致该机制遭遇了“分流缺失”“退出难以落实”的双重困境,进而,我国博士生教育长期维系着“零淘汰”的局面。
当然,这种局面并非是指没有博士生被清退,而是指鲜有博士生因学术能力不足而被分流为硕士培养或被清退,这种博士生“严进宽出”的局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博士生的高淘汰率形成了显著对比。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普及化发展的新阶段,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是我国高等教育继续迈入一流阶段的关键所在。
对我国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的困境展开研判,推动分流机制的落地,并实现分流与退出的科学化、严格化与落实化,对于优化我国博士生培养生态、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功用。
二、我国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的双重困境
当前,我国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正遭遇着制度形式化的困境,各高校并未积极主动地为落实这一制度构建细致的流程,造成了制度的虚置。
其核心问题表现为:分流与退出二者在概念上混同不分,分流缺失,退出则难以落实。
一方面,高校普遍没有就“分流措施”单独做出专门性规定。
诚如上文所述,规范意义上的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由分流与退出两部分构成,二者具有不同的实践指向——前者意指保留博士生的在校学籍但将其转为硕士生继续培养;后者则要求直接清退博士生,取消其学籍。
目前,我国各大高校并未准确理解这一机制的规范意涵,沒有注意到分流与退出二者的相互独立性,而是将分流退出机制误解为“通过分流让部分学生退出学籍”。
于是,实践中我国各大高校普遍用退出措施来笼统地替代分流退出机制,导致了该机制名为“分流退出”但实际上仅为“退出”的局面。
由此,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的实践意义至少打了一半的折扣。
另一方面,在分流缺失的情况下,尽管“退出措施”被高校所规定,但其却没有获得切实实施,导致退出机制的学术筛选功能根本无从发挥实效。
实际上,就目前施行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的高校来看,部分高校所规定的退出措施已然较为完善,诸如中期考核的流程,学位论文的外审过程、通过标准及申诉方法等内容,在诸多高校的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有些规定的严格程度甚至超过了美国等发达国家。
但是,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并没有获得切实实施,导致了制度的严重虚置。
以博士生中期考核为例,中期考核是博士生分流与退出措施的核心手段,但实践中,高校对中期考核的把关并不严格,“中期考核常有,退出不常有”的问题十分突出。
[3]其主要体现为如下三种“走过程”式的考核:(1)学生填写中期考核表格,然后直接由导师签字确认考核合格;(2)将中期考核与论文开题合并,中期考核变成了对博士生论文开题设计的考核,而非对博士生学术能力的综合测评;(3)部分高校的中期考核看似“综合”,但实际上仅是对博士生的课程学分是否完成、开题报告是否通过展开考核,属于形式考核,缺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的实质考核。
总之,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在我国实践中发生了显著的异化现象。
就分流而言,本应作为核心之一的分流措施根本无从寻觅,又或者被纳入到广义的“退出”概念中,丧失了独立价值,造就了分流退出机制架构的严重缺陷。
就退出而言,博士生退出是一种全过程的、基于学生学术能力的动态筛选过程,其淘汰性质属于“学术性柔性淘汰”,但退出措施的虚置致使其未对博士生产生有力制约,无法对不合格的博士生及时进行淘汰,并导致了部分博士生长期延期毕业的被动局面。
实践中,我国博士生的退出基本施行的是“纪律性刚性淘汰”的逻辑,即主要针对违规违纪、行为不端、超越最高学习年限等行为展开清退,学术性考核力度较弱。
但是,这种基于纪律问题的刚性淘汰显然并没有触及到退出机制的内核,无法充分调动博士生的学术竞争意识。
上述种种局面表明,以博士生学术培养全过程为抓手,构建流程清晰、权责明确、渠道多元的分流措施,进而促进分流与退出的有效落实,是我国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亟需解决的核心议题。
三、我国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实践困境的成因剖释
分流缺失、退出难以落实的局面内含多元的制度及文化成因,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制度构建理论为剖析上述成因提供了合理的分析范式。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发起的复兴制度主义的理论思潮中,该理论认为社会制度并非是内容单一的机制,它是由社会符号、社会活动以及物质资料所组成的多层次的稳定性社会结构。
[4]新制度主义社会学中的制度构建理论更进一步认为,一项新制度的构建与巩固主要依赖于三项要素,即社会规范、社会关系以及文化认知。
[5]详言之,社会规范要素既包括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社会群体或组织形成的各类社会规则;[6]特别是在新制度的初创时期,如若出现立法缺失的情形,则制度的建构必然将缺失基础性的规范支撑。
社会关系要素是指社会群体之间因利益分配而产生的博弈,因为新制度的构建必然带来社会群体利益的重新分配,随之而来的利益博弈又会反作用于新制度,因此,新制度必须对社会群体的利益给予充分关注,否则必然会因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而反噬制度本身。
文化认知要素意指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新制度在文化认知方面的接纳,如若新制度无法获得这种接纳,则其必然缺乏稳固的根基,新制度的维系就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视域下,尚未普遍施行硕士、博士培养一体化模式的我国无法为博士生的分流提供现实的政策支持;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心理排斥则加剧了博士生退出的实践难度,造成了实践中退出制度的虚置。
(一)社会规范层面:“分段式”培养模式下难以出台“分流”措施
当前我国施行的研究生分段式培养模式是导致分流缺失的制度性根源,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所施行的研究生贯通式培养模式则十分有助于分流措施的迅速推广。
故此,教育部门及高校以分段式培养模式为基础所出台的措施,必然无法构建切实独立的分流渠道。
国际上,以美国为代表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属于贯通式培养模式。
这一模式将硕士、博士阶段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统筹,实行硕士、博士培养的一体化。
[7]在该种模式下,本科生毕业之后,无需硕士学位,不需要经过独立的硕士阶段的学习,就可以直接申请读博。
而当博士生无法达到毕业要求时,就可以分流为硕士培养并获得硕士学位。
因此,在贯通式培养模式下,硕士学位是给予无法获取博士学位的学生的补偿性学位。
这确保了被分流的博士生最终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既缓解了博士生分流的压力,也避免了学生可能产生的强烈抵触心理。
所以,西方国家博士生被淘汰的概率看似较高,但实际上大部分的被淘汰者都可以获得硕士学位作为补偿。
一项针对美国伯克利大学的调查表明,尽管该校博士生在前3年的淘汰率达到了25%,但这些被淘汰的学生有72%最终获得了硕士学位。
[8]
我国实行分段式培养模式,硕士教育与博士教育分阶段独立进行并存在递进关系,硕士学位是作为一级独立的学位而存在的,除少量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外,其他学生都必须以获得硕士学位作为读博的前提,进而成为普通招考博士生。
所以,通过分流让普通招考博士生获得硕士学位,并不会给其带来实质性的学位补偿,分流无异于直接淘汰,相关博士生当然不会接
受如此的分流处理。
所以,分流措施注定只能适用于贯通式培养模式,即只能适用于我国极少数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绝大部分的普通招考博士生根本无法承受分流措施带来的制度后果。
有论者就指出:“高校主动实施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的推广难度较大,部分高校也仅在少数院系的长学制博士生(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中尝试了分流淘汰机制。
”[9]这正是教育部政策难以落实的关键所在。
可以看到,在分段式培养模式下,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社会规范要素所包含的国家政策文件及高校相关实施细则,始终都未有对分流与退出展开明确区分,而是混同使用两个概念,又或是以退出替代分流。
一方面,《意见》指出要“完善分流选择机制”、“加大分流力度”、“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硕士学位”,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分流的适用对象,《意见》后文也并未对分流措施展开任何细致擘画。
类似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亦要求“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指出“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
但是,它们都仅仅停留于呼吁与倡导的层面,并未就博士生分流进程中涉及的管理制度、预警制度、考核制度、善后制度构建具体的实施路径,因此属于学理上的“象征性立法”[10](symbolic legislation),仅具备宣誓意义,缺乏实践品相。
另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尚且如此,高校所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显然更不可能搭建出独立的分流渠道,进一步加剧了分流与退出的混同不清。
当然客观来看,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高校,它们对分流退出机制的误解或对分流概念的刻意回避都是“必然”或“无奈”的,因为只要是在分段式培养模式下,上述政策文件就根本不可能构建出能够普遍适用且独立的分流机制。
(二)社会关系、文化认知层面:“退出”博弈激烈且难以达成共识
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视域下,社会关系层面,博士生退出机制触及了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文化认知层面,退出也难以获得博士生等主体的心理认同,这都导致了退出政策虽看似完善但却无法获得切實实施。
1.博士生退出机制利益相关者博弈激烈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在社会关系层面的基本论断就是,制度中行为者的终极目的在于探寻其利益的最大化[11]。
易言之,制度创新的最大动力就来源于相关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如若制度构建损伤了主体的既得利益,则机会主义将随之产生,导致制度创新受阻。
博士生退出机制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政府、高校、导师以及博士生,其中,前三类主体在制度运行进程中具有或大或小的推动作用,博士生退出机制的核心利益博弈就发生在政府、高校以及导师之间。
三、我国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实践困境的成因剖释
分流缺失、退出难以落实的局面内含多元的制度及文化成因,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制度构建理论为剖析上述成因提供了合理的分析范式。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发起的复兴制度主义的理论思潮中,该理论认为社会制度并非是内容单一的机制,它是由社会符号、社会活动以及物质资料所组成的多层次的稳定性社会结构。
[4]新制度主义社会学中的制度构建理论更进一步认为,一项新制度的构建与巩固主要依赖于三项要素,即社会规范、社会关系以及文化认知。
[5]详言之,社会规范要素既包括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社会群体或组织形成的各类社会规则;[6]特别是在新制度的初创时期,如若出现立法缺失的情形,则制度的建构必然将缺失基础性的规范支撑。
社会关系要素是指社会群体之间因利益分配而產生的博弈,因为新制度的构建必然带来社会群体利益的重新分配,随之而来的利益博弈又会反作用于新制度,因此,新制度必须对社会群体的利益给予充分关注,否则必然会因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而反噬制度本身。
文化认知要素意指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新制度在文化认知方面的接纳,如若新制度无法获得这种接纳,则其必然缺乏稳固的根基,新制度的维系就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视域下,尚未普遍施行硕士、博士培养一体化模式的我国无法为博士生的分流提供现实的政策支持;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心理排斥则加剧了博士生退出的实践难度,造成了实践中退出制度的虚置。
(一)社会规范层面:“分段式”培养模式下难以出台“分流”措施
当前我国施行的研究生分段式培养模式是导致分流缺失的制度性根源,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所施行的研究生贯通式培养模式则十分有助于分流措施的迅速推广。
故此,教育部门及高校以分段式培养模式为基础所出台的措施,必然无法构建切实独立的分流渠道。
国际上,以美国为代表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属于贯通式培养模式。
这一模式将硕士、博士阶段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统筹,实行硕士、博士培养的一体化。
[7]在该种模式下,本科生毕业之后,无需硕士学位,不需要经过独立的硕士阶段的学习,就可以直接申请读博。
而当博士生无法达到毕业要求时,就可以分流为硕士培养并获得硕士学位。
因此,在贯通式培养模式下,硕士学位是给予无法获取博士学位的学生的补偿性学位。
这确保了被分流的博士生最终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既缓解了博士生分流的压力,也避免了学生可能产生的强烈抵触心理。
所以,西方国家博士生被淘汰的概率看似较高,但实际上大部分的被淘汰者都可以获得硕士学位作为补偿。
一项针对美国伯克利大学的调查表明,尽管该校博士生在前3年的淘汰率达到了25%,但这些被淘汰的学生有72%最终获得了硕士学位。
[8]
我国实行分段式培养模式,硕士教育与博士教育分阶段独立进行并存在递进关系,硕士学位是作为一级独立的学位而存在的,除少量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外,其他学生都必须以获得硕士学位作为读博的前提,进而成为普通招考博士生。
所以,通过分流让普通招考博士生获得硕士学位,并不会给其带来实质性的学位补偿,分流无异于直接淘汰,相关博士生当然不会接
受如此的分流处理。
所以,分流措施注定只能适用于贯通式培养模式,即只能适用于我国极少数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绝大部分的普通招考博士生根本无法承受分流措施带来的制度后果。
有论者就指出:“高校主动实施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的推广难度较大,部分高校也仅在少数院系的长学制博士生(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中尝试了分流淘汰机制。
”[9]这正是教育部政策难以落实的关键所在。
可以看到,在分段式培养模式下,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社会规范要素所包含的国家政策文件及高校相关实施细则,始终都未有对分流与退出展开明确区分,而是混同使用两个概念,又或是以退出替代分流。
一方面,《意见》指出要“完善分流选择机制”、“加大分流力度”、“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硕士学位”,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分流的适用对象,《意见》后文也并未对分流措施展开任何细致擘画。
类似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亦要求“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指出“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
但是,它们都仅仅停留于呼吁与倡导的层面,并未就博士生分流进程中涉及的管理制度、预警制度、考核制度、善后制度构建具体的实施路径,因此属于学理上的“象征性立法”[10](symbolic legislation),仅具备宣誓意义,缺乏实践品相。
另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尚且如此,高校所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显然更不可能搭建出独立的分流渠道,进一步加剧了分流与退出的混同不清。
当然客观来看,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高校,它们对分流退出机制的误解或对分流概念的刻意回避都是“必然”或“无奈”的,因为只要是在分段式培养模式下,上述政策文件就根本不可能构建出能够普遍适用且独立的分流机制。
(二)社会关系、文化认知层面:“退出”博弈激烈且难以达成共识
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视域下,社会关系层面,博士生退出机制触及了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文化认知层面,退出也难以获得博士生等主体的心理认同,这都导致了退出政策虽看似完善但却无法获得切实实施。
1.博士生退出机制利益相关者博弈激烈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在社会关系层面的基本论断就是,制度中行为者的终极目的在于探寻其利益的最大化[11]。
易言之,制度创新的最大动力就来源于相关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如若制度构建损伤了主体的既得利益,则机会主义将随之产生,导致制度创新受阻。
博士生退出机制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政府、高校、导师以及博士生,其中,前三类主体在制度运行进程中具有或大或小的推动作用,博士生退出机制的核心利益博弈就发生在政府、高校以及导师之间。
三、我国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实践困境的成因剖释
分流缺失、退出难以落实的局面内含多元的制度及文化成因,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制度构建理论为剖析上述成因提供了合理的分析范式。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发起的复兴制度主义的理论思潮中,该理论认为社会制度并非是内容单一的机制,它是由社会符号、社会活动以及物质资料所组成的多层次的稳定性社会结构。
[4]新制度主义社会学中的制度构建理论更进一步认为,一项新制度的构建与巩固主要依赖于三项要素,即社会规范、社会关系以及文化认知。
[5]详言之,社会规范要素既包括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社会群体或组织形成的各类社会规则;[6]特别是在新制度的初创时期,如若出现立法缺失的情形,则制度的建构必然将缺失基础性的规范支撑。
社会关系要素是指社会群体之间因利益分配而产生的博弈,因为新制度的构建必然带来社会群体利益的重新分配,随之而来的利益博弈又会反作用于新制度,因此,新制度必须对社会群体的利益给予充分关注,否则必然会因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而反噬制度本身。
文化认知要素意指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新制度在文化认知方面的接纳,如若新制度无法获得这种接纳,则其必然缺乏稳固的根基,新制度的维系就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视域下,尚未普遍施行硕士、博士培养一体化模式的我国无法为博士生的分流提供现实的政策支持;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心理排斥则加剧了博士生退出的实践难度,造成了实践中退出制度的虚置。
(一)社会规范层面:“分段式”培养模式下难以出台“分流”措施
当前我国施行的研究生分段式培养模式是导致分流缺失的制度性根源,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所施行的研究生贯通式培养模式则十分有助于分流措施的迅速推广。
故此,教育部门及高校以分段式培养模式为基础所出台的措施,必然无法构建切实独立的分流渠道。
国际上,以美国为代表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属于贯通式培养模式。
这一模式将硕士、博士阶段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统筹,实行硕士、博士培养的一体化。
[7]在该种模式下,本科生毕业之后,无需硕士学位,不需要经过独立的硕士阶段的学习,就可以直接申请读博。
而当博士生无法达到毕业要求时,就可以分流为硕士培养并获得硕士学位。
因此,在贯通式培养模式下,硕士学位是给予无法获取博士学位的学生的补偿性学位。
這确保了被分流的博士生最终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既缓解了博士生分流的压力,也避免了学生可能产生的强烈抵触心理。
所以,西方国家博士生被淘汰的概率看似较高,但实际上大部分的被淘汰者都可以获得硕士学位作为补偿。
一项针对美国伯克利大学的调查表明,尽管该校博士生在前3年的淘汰率达到了25%,但这些被淘汰的学生有72%最终获得了硕士学位。
[8]
我国实行分段式培养模式,硕士教育与博士教育分阶段独立进行并存在递进关系,硕士学位是作为一级独立的学位而存在的,除少量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外,其他学生都必须以获得硕士学位作为读博的前提,进而成为普通招考博士生。
所以,通过分流让普通招考博士生获得硕士学位,并不会给其带来实质性的学位补偿,分流无异于直接淘汰,相关博士生当然不会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