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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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把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环保、工艺、设备及综合治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严格安全纪律、工艺纪律、劳动纪律,改善作业环境,保护企业财产,稳定生产秩序。

依据《兰州金川金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专项考核办法》,结合我车间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氧化镍车间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是绩效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环保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及标准,每月纳入车间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材料公司生产技术部兑现。

第四条职工浮动效益工资总额的20%作为安全环保专项考核基金。

职工浮动效益工资发放与车间安全环保绩效挂钩,按月考核浮动。

车间领导浮动效益工资的30%与本车间的安全绩效挂钩,按月考核浮动。

第五条安全环保专项基金的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分为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考核和安全环保基础管理考核。

第六条伤亡事故分为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多人伤害事故、重大未遂事故五种类型。

(一)死亡事故是指因事故伤害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抢救无效30日内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因事故伤害造成人员重伤且伤残程度达到1-6级的事故。

(三)轻伤事故是指因事故伤害造成人员伤残程度在6级以下的事故。

(四)多人伤害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伤害2人或2人以上的事故。

(五)多人伤害事故中一次伤害3人及其以上,且有1人达到重伤,按死亡事故考核。

(六)多人伤害事故中一次伤害10人以上,但无重伤人员的,按重伤事故考核。

(七)重大未遂事故是指事故发生虽然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有可能造成10人以上伤亡的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七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车间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废气、废水的超标排放和危险化学品的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对大气、水源、土壤、植被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的事故。

如因各类环境污染事件,被集团公司或环保部门处罚,罚金在5万元以下的,车间承担40%,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车间承担30%(最少2万元);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环境污染事故的划分: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因环境污染使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环境污染事故;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九条安全环保基础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安全检查、现场管理与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及事故管理等内容,安全基础管理考核的依据是各类安全检查和通报,事故调查分析结论。

第十条安全环保专项基金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否决车间当月安全环保专项基金的100%:
(一)发生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
(二)多人伤害事故;
(三)重大未遂事故。

第十一条对迟报、瞒报和补报的事故,按事故性质加倍考核。

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年度内酿成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按事故的性质加倍处罚。

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职工在同一作业场所作业,发生事故按责任认定进行扣罚。

第十二条事故单位的处理:
(一)轻微伤害事故,每起扣罚车间当月安全环保专项基金的20%。

(二)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未上报材料公司的,每起扣罚车间当月安全环保专项基金的30%。

(三)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上报材料公司但未被考核的,每起扣罚车间当月安全环保专项基金的100%。

(三)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被材料公司考核但未申请工伤的,车间还应承担集团公司考核金额的40%,其余60%由材料公司其它单位共同承担。

(四)被集团公司考核的事故且申请工伤的,发生事故单位还应承担集团公司考核金额的60%,其余40%由车间与材料公司其它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车间发生轻伤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及一万元以下的失窃事件或直接损失一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1~2月绩效考核工资的经济处罚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其他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取消1~2月安全奖的经济处罚。

罚发生轻伤事故(未上报集团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1~2月安全奖的经济处
(二)车间发生重伤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及一万元以上的失窃事件或直接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取消2~4月绩效考核工资的经济处罚和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其他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1~3月安全奖的经济处罚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车间发生死亡、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取消3~5月绩效考核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记过、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取消2~4月安全奖的经济处罚或警告、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其他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1~3月安全奖的经济处罚或相
应行政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除按以上条款执行外,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还可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范围,作出其它追加处理决定。

(五)车间发生事故,由上级单位或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根据上级调查机关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在集团公司或材料公司各类安全检查、安全巡查和安全纠察过程中被查出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受到处罚的,按照集团公司或材料公司的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车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或者车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辆伤害事故,职工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按照伤害程度分别对应死亡、重伤和轻伤事故的10%对车间进行扣罚。

第十六条考核程序
每月25日前车间将安全环保情况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上报情况和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提请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车间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材料公司生产技术部申请仲裁。

材料公司生产技术部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金川金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
安全、环保专项考核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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