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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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在我国,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替代诉讼、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扩大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作用。
然而公证制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机构的职能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公证制度是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与社会需求真正契合。
如果公证机构不能紧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调整公证服务,进而提升公证制度的有效性,必然导致公证制度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短期内可以因为国家的规定或赋权而产生,其存续也难以长久。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公证的职能为服务、沟通、证明、监督。
公证人既作为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承担公共职能,行使公证裁量权,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往往更多的强调公证的证明和监督职能,对公证的沟通和服务职能重视不够,作用发挥不明显。
在法定公证缺失的现有环境下,如何改变观念,深化和延伸公证法律服务方式,让公证服务既能体现公证的公权行使,又能兼顾公证的私权服务,是我们公证人应当努力探索的
方向。
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如何深化延伸公证法律服务,有效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一、积极创新家事公证法律服务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是老百姓最深刻感情的具体表现,婚姻、家庭、财产也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基础的部分。
家务事法律服务做得好不好,当事人满意不满意,直接决定了公证在百姓眼中、媒体面前是树立口碑还是遭遇诟病。
以继承权公证办理程序为例,我们的习惯做法是向当事人发放各种表格,要求当事人备齐所有资料之后才予以审查受理,然后收费、盖章、出证。
如果在办理过程当中发现问题,还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导致当事人一次、两次甚至多次往返。
行政思维模式过强、服务理念落后。
再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为例,除了体现当事人身份、家庭信息和遗产信息,除了死亡事实和法律关系以及继承人意见以外,几乎没有对当事人的个性需求进行描述和确认,也没有对特殊情况进行研究和解决。
例如,对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进行补偿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希望公证处能够进行证明或写进公证书,以免部分继承人反悔或不依约履行,但我们或因规避风险不愿涉及,通常以公证书仅确认继承关系为由加以拒绝,公证书几乎成了定式公证书的翻版。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建立家事法律服务中心,精准对
接客户办证需求,有效降低客户办证成本。
围绕家庭非讼法律事务,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咨询、材料收集、文书保管、保全证据、代书遗嘱、夫妻财产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合同等便捷、贴心的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
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以社会需求为核心来构建服务范围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围绕公证业务,提升公证价值。
公证的价值不仅应当体现在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和对法律行为的证明上,更应当体现在对群众需求的满足,对疑难问题的解决上。
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可为老百姓提供“绿色继承”,帮助当事人解决收集证据困难的情况,构建“一站式服务”的继承公证新模式。
继承公证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获取各类证据也是一个繁杂的过程,我们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部门,负责对继承公证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户籍信息、婚姻登记情况的外调核查工作,主动核查、前臵外调,减轻群众取证难、开证明难的负担,减少重复劳动。
同时,还可以为当事人代办产权变更登记、相关税费缴纳、领取房产证等事务,为当事人省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排队、拿号的时间和精力。
通过提供专业、优质、贴心的服务,让当事人切身体会公证便民、为民、利民的作用,让当事人感受优质的服务,发自内心认可公证的价值。
第二,研究公证业务,解决个性问题。
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当
事人,我们可以尝试在继承权公证书中确认对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的补偿问题,或是将此类补偿协议纳入公证机制,并扩大到强制执行公证范畴。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易分割的财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我们经常在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中看到有关继承人之间的补偿及支付内容,但我们的公证书几乎没有涉及这些内容。
以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为例,如其有若干子女且均已各自成家,已无法对一套房屋共同居住使用,故可将该房屋列为不宜分割的遗产。
目前实践中很多家庭的做法都是由最需要该房屋的继承人来继承,并由该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而补偿的金额有的是根据房屋市场价或略低于市场价进行补偿,有的则是结合继承人家庭经济情况、居住情况、对父母赡养情况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等做出与房屋价值无关的补偿。
前一种补偿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继承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折价”,后一种补偿我们可以将其视为该条款所称的“适当补偿”。
而无论哪种补偿方式,我们都可以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适用《继承法》的该条规定,并以此作为打开禁锢我们已久的传统继承权公证大门的钥匙,充分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
第三,优化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作用。
在目前常用的单一办证模式下,公证机构经常往往以证换证,盖章收费,故而社会反
应大,群众意见多,认为收费高,作用低。
但我们如果改变以往的传统方式,增加法律服务职能,参与社会工作,就能充分发挥我们工作的作用。
过去,我们的观念是有纠纷上法院,无纠纷才能公证。
我们应该打破固有观念,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那些不愿意上法院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家庭提供调解服务,利用丰富的法律、社会、经济或生活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化解一些家庭矛盾,解决他们的财产纷争,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有效发挥公证的调解服务作用。
第四,建立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
在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中,不动产登记规范对于不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登记申请人,明确了申请查验房屋底档、提供审核资料、接受询问以及受理、公示等程序和要求。
申请人要完成这些活动,少则几个月,多则需要半年甚至更多时间。
这样的程序和期限,无疑给我们开展公证活动创造了空间,我们可以通过转变工作方式,积极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起公证机构的绿色查询、使用通道,既方便我们的工作,又提高了服务效率,进而使公证业务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丰富群众的选择。
二、全力提供房屋交易、租赁法律服务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实施“互联网+”和“大数据”战略,
同时,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也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作出部署。
通过加强公证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创新公证的服务领域和工作模式,着力建立成体系、全国性的不动产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更加基础、便捷、多层次的非讼法律服务,不仅是公证行业谋求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公证行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公证机构可依托自身的公信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房屋信息登记平台,向公众免费提供房屋交易、租赁信息登记等基础服务,以及后续交易法律服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建立高效的房屋信息登记平台。
我国的住房市场,尤其是二级市场的交易和出租领域,存在较大的供求错位,一方面大量房屋空臵,但同时又有大量购房、租房人群无法找到满意的房屋。
向公众免费提供房屋信息登记平台,发布房屋租售信息,甚至可以综合房屋经纪机构和登记机构的职能,建立小型登记中心,有助于畅通信息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交易者的信息成本,减少因交易各方的不诚信行为而引发的房屋交易纠纷和租赁纠纷。
第二,提供房屋交易“一站式”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可利用专业优势,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为其提供“一
站式”法律服务,甚至可以为当事人起草最合适的专业的法律合同,免费提供交易资金监管、代缴税款、代办房产证等延伸法律服务,可以通过提存售房款,帮助卖方最终安全收取款项;可以在实体房屋上贴上公证机构标记注明“此房已售”,防止卖方一房两卖,帮助买房最终取得房屋,将房地产交易三大要素房源、交易双方、资金纳入服务和监督范围,为国家治理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积极引导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突出的例如承租人在房租到期后,既不续房租,又不腾空房屋,而是锁门出走,中断与出租人的联系。
这种情况往往会使出租人和政府部门均束手无策,不能强行撬门,只能空关。
但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证据保全的指导意见,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办理过协议公证,并明确约定若出现上述情况出租人能够单方自行开门,那么当上述情况发生后,出租人可立刻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便单方入门清理物品,腾出房屋。
而提存公证则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出租人以各种理由拒收租金引起的纠纷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救济手段。
公证机构可通过加大此类公证的宣传力度,借助证据保全、提存等公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代书合同服务,引导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切实保护租赁双方的利益。
第四,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畅通信息渠道。
在实践中,公证行业通过自身的公证活动,承担了不动产信息收集、固定、传导和公示的职能。
公证人作为法律专家和国民法律生活的规划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社会、经济、经营或生活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通过咨询义务的履行和阐释权的行使,通过公证的准司法活动及最终出具的公证文书,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公证机构通过发挥沟通和服务职能,集中整合不动产交易、租赁等信息,公布一段时期的成交价格,建立房屋交易数据库,为交易当事人建立信用档案,形成独有的信息平台,推动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为公证机构其他公证服务提供坚实的信息服务基础,可以有效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三、有效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明确了主要目标:“……合理配臵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4条要求人民法院“引入相关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或者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第11条要求“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
支
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证保、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
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意见》的出台,让公证行业因其天然的功能和特点,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身份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公证的价值体现,有利于提高公证在全社会的公信力,也是公证行业拓展新领域的方法和途径。
《意见》赋予公证人介入“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司法领域的正当性,承认公证人作为司法助手的功能,确定公证人的非诉职权。
鼓励公证人介入到调解和司法的各个环节中,承认公证具有调解纠纷的功能,具有纷争事务的处理管辖权,是对《公证法》以及行业内外传统认知的突破,即公证不仅可以预防纠纷,而且可以解决纠纷。
着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协同开展司法辅助业务,为预防和解决纠纷提供有层次的法律服务,主要可以从诉前、诉中和诉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诉前阶段或非讼事件中。
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案咨询,为当事人设计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预测结果并告知利弊;为当事人提供证据保全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家庭关系、商事纠纷尽职调查服务;利用经验优势撮合家事调
解;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进行履约监督。
可根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提炼主要问题,指导纠纷解决。
第二,诉中阶段。
受法院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婚姻家庭纠纷和财产性纠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束后,公证人员就调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出庭陈述调查意见。
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司法机关提供继承关系分析结论;承接复杂的家事、商事调解,为当事人指明终端解决路径并设计后续方案;为当事人代书各类文书;为法院提供受送达人信息调查结论;代理司法送达,对诉讼文书(开庭通知、裁判文书等文书)进行送达。
第三,诉后阶段。
出具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受法院委托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尽职调查,提供执行数据;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文书送达、执行和解、执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或现场勘查、执行现场公证或者证据保全工作,对裁判文书的执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四、全面服务重大工程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事关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招投标、易地搬迁等。
过去,我们在服务重大工程项目时更多注重的是公证的证明职能,对公证的监督职能重视不够。
服务方式零散而片面,大多是在项目指挥部认为需要时才临时出场,缺乏主观能动性,
多为被动参与。
在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进程中,公证介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就在于在真实合法这一根本原则的指引下,平衡政府规划与公众利益的和谐统一,保障和实现政府依法治理的落实和治理体系的完善;发挥公证证明和监督职能,平息矛盾,消除隐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提高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完善和补充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深化延伸公证服务,服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围绕几个方面来抓:第一,认真梳理。
逐一梳理各类重大工程项目的公证服务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做到深入研究分析、详尽规划部署,为各类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科学合理的“一揽子”公证服务方案,提供合理化建议,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公证服务重大工程项目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全面介入。
拓宽视野,可以从重大工程项目立项开始,提前介入了解掌握各方情况,通过提供意见建议、强化宣传引导等方式,提供全方位公证法律服务;可以积极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参与项目洽谈,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办理相关合同公证,使投资人放心,以此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可以联系地方重点企业,为其当好法律顾问,帮助完善企业管理和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可以积极协助参与重点企业周边环境的整治清理,帮助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制约
因素。
第三,完善制度。
探索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决策,确保公证服务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杜绝公证法律服务可能存在的漏洞。
健全完善重大工程项目的公证质量监督、投诉建议、事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各项服务制度,对重大工程项目公证实行全程监督、依法办理、透明公开,切实提高公证公信力。
实行特事特办制度,为重大工程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优先受理、限时办结等,针对困难群众,采取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减免费用等方式,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公证服务优质、高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不断深化和延伸公证服务,有效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在我们的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转变观念。
我们要牢固树立服务至上的理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要我干”为“我要干”,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宗旨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
二是勇于担当。
我们要努力克服和消除“免责文化”的影响,发扬不怕担责、敢于担当的精神,主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才能积极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是积极创新。
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开放、融合的理念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
四是健全机制。
加快推进公证体制改革,为深化和延伸公证服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
障。
要强化正向激励,健全完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实现“权、责、利”对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撑腰壮胆,让人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