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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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
1.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二)
压力容器隐患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报警装置的安全状况,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因素等。

一、压力容器隐患整改实行“四定”原则:
“四定”原则即定方案、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
1.定方案:一般来讲,对于较大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一时落实不了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经安全会议讨论,制订完善整改方案予以实施。

2.定措施:落实压力容器整改前的预防方法,防止在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3.定责任人:将整改前的预防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负责跟进整改效果,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整改情况。

4.定完成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将日常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进行:
1.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后,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限期完成。

2.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和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必须对整改安全隐患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3.及时将有关隐患整改结果登记存档。

4.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5.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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