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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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字[2015]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先照后
证”改革衔接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5)74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京卫发〔2015〕5号)文件要求,我委负责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工商登记的前置事项变更为后置事项,并将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市区两级、行政许可与监督执法信息互通。
为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现
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
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