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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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____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院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方法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原则,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或操作、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三的培养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第三条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四条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____天;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的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第五条师承教育继承人达到下列教学目标: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

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____份;
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

3、结业时,继承人需提交结业论文,以备考核。

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第六条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

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____个月内的,经院委会同意,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____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第七条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____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院委会和医务科同意,报县卫计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____年者,经县卫计局同意,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____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八条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

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

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
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

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____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指导老师和带教
单位按照和要求,做好平时考核。

考核结果,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

2、阶段考核由带教单位负责,每半年一次。

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逐项检查和考核。

阶段考核结果,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同时报卫生局备案。

3、年度考核由卫计局和中医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

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逐项检查和考核。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4、结业考核由带教单位申请,县卫计局____进行。

继承人学习期满后,卫计局按照审批权限,根据省卫生厅下达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分别对相应级别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进行结业考核。

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结果由县卫计局统一报省卫生厅。

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5、出师验收由县卫计局____进行。

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传统文化,培养优秀中医药人才,建立健全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本范本制定。

第二条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是指由有才德和业务水平高的师傅(师承医师)担任师傅,传授中医药理论、临床经验和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指导学员(师承学员)学习与掌握。

第三条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包括师傅选拔、学员选拔、师德师风教育、师承创新实践、师承评价与考核、师资培训等方面。

第四条符合中医药前提,具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的中医药人员成为师傅的资格。

第五条学员通过选拔入学,进入师徒关系,按照一级师、二级师、三级师的等级顺序进行学习,学有所成并通过评价和考核后,可以作为师傅接纳学员。

第六条师傅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将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传授给学员,指导学员在临床实践中不断磨砺技能。

第七条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的实施应当充分尊重学员的意愿,尊重学员的个性特点和学习节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

第八条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保障,为师徒双方提供合理的待遇和福利。

第二章师傅选拔
第九条师傅选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中医药理论水平和扎实的实践经验;
(二)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有能力指导学员学习和实践;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身心健康状况;
(四)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和影响力。

第十条师傅的选拔包括自荐和推荐两种方式,自荐者需提供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推荐者需提供推荐信和被推荐人个人意愿。

第十一条师傅的选拔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师傅的任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书面通知,并公示于该部门的官方媒体平台上。

第三章学员选拔
第十三条学员的选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遵守中医药伦理规范和行业规范;
(四)具备良好的学风和行为风范。

第十四条学员的选拔应当通过考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学员的选拔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学员的入学名额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根据招生计划进行。

第十七条入选学员应当签订师徒协议,并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和实践。

第四章师德师风教育
第十八条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应当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培养师傅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的师德师风教育包括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评价和考核、师徒互动交流等方面。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师徒之间的互动交流和沟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相互学习和成长。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师傅的师德师风评价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师承创新实践
第二十二条师徒之间应当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结合实际情况,拓展中医药技术和应用领域。

第二十三条师徒之间应当进行临床互动,探讨病例分析和治疗方法,提升学员的临床操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员参与师傅的科研项目,积累科研实践经验,提高科研水平。

第六章师承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师承评价与考核包括定期评价和阶段性考核两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师徒之间应当定期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师傅的教学水平和学员的学习情况。

第二十七条阶段性考核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第二十八条通过评价和考核后,学员可以晋升为师傅,同时有资格接收更多的学员进行培养。

第七章师资培训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师傅的师资培训,提高师傅的教学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三十条师资培训内容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的更新、教学方法的探索和应用、学员心理辅导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师资培训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可以采取线下培训、线上培训、研讨会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范本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以上是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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