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第三章家庭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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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第三章家庭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地位平等权
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一个总的规定。

地位平等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

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家庭立法中,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二)姓名权
1056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既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

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

(三)人身自由权
1057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

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

(四)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五)接受扶养权利和履行扶养义务
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

此为夫妻一方采用自力救济的方法实现接受扶养的权利。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
其权利。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六)日常家事代理权
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七)相互继承权
1061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
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除法律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共有财产
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原婚姻法解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释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财产
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另有约
定的除外。

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按照合同编的规定处理。

即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二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解释二14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4、公共债务
1064条:夫妻双方①共同签名或者夫妻②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③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④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约定财产制
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例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特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

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特点: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
系的变化而终止。

另外注意父母与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的确定问题: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原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其实还有扶助义务,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二)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1068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

包括两方面: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
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

(三)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1069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四)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1070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顺位)。

(五)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1075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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