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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保持战略定力,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摆脱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把安徽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二、迅速摸排评估。

各地应按省“两高”项目排查评估通知(皖节能办〔2021〕3号)要求,立即对在建、拟建、存量的“两高”项目迅速摸排,建立台账,认真评估。

对在建的“两高”项目应评估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拟建的应评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对存量的项目要评估污染物减排改造升级的潜力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情况。

同时,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指导意见》要求,9月底前将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台账报送我厅(格式见附件1)。

“两高”项目排查范围暂按皖节能办〔2021〕3号文要求执行。

三、严格环境准入。

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沿江各市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批。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皖环函〔2016〕678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皖环函〔2016〕678号有关市环保局:近期,省厅现场检查发现,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阜南县垃圾填埋场、芜湖雅丽丝染整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青阳县新河镇工业园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皖环发〔2015〕49号)规定,省厅决定对上述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请你局对照督办事项(见附件),落实有关要求。

环境违法案件整改完成经你局预验收后,将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厅,并抄送省环境监察局。

附件: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存在的问题及督办事项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6月27日附件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存在的问题及督办事项一、存在的问题(一)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1.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

一是违规设置排污口。

根据滁州市环保局验收意见,该企业建设项目正式投运后应确保工艺废水、生活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及事故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违规设置2个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通过其中1个废水排放口(企业称废水总排口)排放,生活废水及原水处理后产生的含泥废水通过另1个废水排放口排放。

二是采用规避、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

该企业在雨污管道已分离的情况下,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雨水管道内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为810mg/L、氨氮为96.3mg/L。

利用渗坑排放废水,部分未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排至污水处理站北侧水塘,该水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为72mg/L、氨氮为129mg/L;向厂内混凝土复配站旁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坑排放废水,取样监测结果为COD为2.29×103 mg/L、氨氮为47.1mg/L。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皖安监规〔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精神,根据《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完善监管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及时通报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

将评价活动、评价结果作为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完善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加强信息公开,在网站公示辖区安全评价机构的有关信息。

(二)直接采信许可中介服务结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直接采信评价机构依法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中介服务结论。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许可中介结论进行审核的,审核所需费用由依法开展审核的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对许可中介服务结论不予采信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要严格资质条件监管,促进安全评价机构提升管理水平。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依法查处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查处时效,严肃责任追究,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

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存在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许可中介服务、擅自转包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违反规定收取许可中介服务费用、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许可中介服务等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采信其安全生产许可中介服务结论,并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环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规范环评行为,是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一)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一些地区环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评机构弄虚造假,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些地区环评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依法开展环评监管,突出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环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环评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突出环评监管重点。

要加强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环评从业行为。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皖环函〔2023〕99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流程,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

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应按所属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附件1);未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附件2)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行业范围分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的适用范围执行。

四、对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环办[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

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

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

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皖环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十二五”以来,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连续三年通过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年度考核,有效保障了环境安全。

同时,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规划》实施进展缓慢,清洁生产未能按期实施,部分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超总量;一些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治理水平不高,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环保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管理不到位等。

为深入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规划》实施及考核工作,确保环境安全,现就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可逆等特点,危害大、治理成本高。

随着矿产开采、加工以及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重金属污染逐年累积,其危害逐渐显现,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问题的严重性、防治的重要性、治理的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对党的事业、对生态环境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快《规划》实施进度。

《规划》是做好“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要认真对照《规划》要求,算好任务账、时间账,分析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进度,加强督促协调,确保达到各项指标要求,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严把总量控制关。

严格实施铅、汞、铬、镉、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审批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严把涉重金属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和总量来源审核关。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皖环发【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一)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强化工程分析,全面分析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评价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量,以环境无害化为前提,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二)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设置,应当坚持就近处置和集中处置原则,符合《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

环保部门在审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排放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及重点重金属(汞、砷、铅、铬、镉)的,在环评审批前须取得相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并明确来源。

审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文件,要重点关注危险废物来源分析,其原料应主要来源于本辖区。

(三)建立并及时更新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10吨以下(含10吨)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按国家规定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皖应急函〔2024〕223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专项整治2021年我省开展执业行为专项整治以来,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过程控制、信息公开等方面工作有明显提升。

但是从近期各地监管执法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机构挂靠挂名从业、专业人员配备不足、不按规定进行告知、评价报告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不全面、现场勘验流于形式、超资质范围开展评价等方面。

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和深化前期专项整治成果,聚焦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打击安全评价弄虚作假的长效机制,防止安全评价市场“两虚假”乱象反弹。

要将专项整治和服务指导相结合,有针对性复核省内安全评价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和专业能力,提前督促其做好资质延续准备工作。

二、着力强化监管执法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利用省中介机构管理系统核查安全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和安全评价项目信息。

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项目信息填报与实际不一致、不及时完工填报以逃避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延伸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并将该机构列为重点监管执法对象。

加强与高危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等部门联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5•【文号】环环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4.19•【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以来,我部在依法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许可的同时,组织全国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加强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

为坚决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确保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现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教训(一)高度重视、引以为鉴。

近期,《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后,我部迅即责成广东省和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立案调查,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责,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该事件暴露出的环评文件编制流于形式、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环评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等问题,性质恶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类问题对环评审批决策和环评制度执行的负面影响,坚持零容忍,切实扭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高的被动局面。

(二)举一反三、以管促改。

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相关制度执行还不到位,环评质量监管体系运行还存在薄弱环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环评文件编制监管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自觉提升责任意识、择优选取环评单位,倒逼环评单位和人员将环评文件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推动环评文件编制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环评文件客观公正科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4•【文号】环办函[2015]1532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开展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5]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环评机构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劣、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促进环评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一)核查对象:全国环评机构。

(二)核查内容:环评机构资质证书管理;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管理;环评机构分支机构设置与管理;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管理;近期涉及举报和年度考核反映的出租、出借资质和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二、核查方式(一)环评机构自报环评机构向住所所在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材料:1.本机构在册环评工程师情况(含姓名、身份证号、登记证号、登记类别);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名称、所在地、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与环评机构的隶属关系及相关证明,并说明分支机构在承揽、开展环评业务中的工作职责。

2.本机构2015年1月1日以来获得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环评文件清单,并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复印件,其中有协作单位(环境监测机构除外)的,需在清单中说明协作单位情况及协作单位参与编制的人员情况。

3.部分被举报涉嫌出租、出借资质的环评机构,应就有关情况提交举证材料,主要包括:相关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环评文件编制费用收款证明、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明、环评文件其他编制人员基本情况、被举报涉嫌出租出借情况的解释说明等。

(二)省级环保部门核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所在本行政区的所有环评机构进行核查,主要包括:1.及时向相关市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转发本通知,制定具体核查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的法定编制机构。

为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促进环评机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必要性截至2014年2月,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58家,其中甲级机构192家,乙级机构966家。

多年来,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环评机构发展仍不平衡,专业性的大型环评机构数量偏少,部分地区工作能力严重不足;一些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环评工程师负责制流于形式,档案合同管理混乱;一些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表)过程中不踏勘现场、不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不分析数据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虚作假;一些环评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业,出租、出借资质,甚至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评制度的执行,制约了环评事业的发展,部分问题甚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机构的社会信誉。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环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和审查情况,全面公开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

严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

环评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报告书(表)编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 管理工作 的通知
环' & - [ 2 0 1 3 ] 1 0 4号
各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环 境 保 护厅 ( 局) ,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团环境保护局 . 辽河 保 护 区管 理 局 . 解 放 军 环 境保护局 : 加 强环 境 影 响评 价 监督 管 理 、规 范环 评 行 为 . 是保 障环评 制 度 有效 执行 的重 要 手段 . 是 维 护广 大
施 不 齐 全 和 环 境 风 险 防 范措 施 不 落 实 的产 业 园 区


政 策 导 向
内项 目要 暂停 受 理 。要 在 时 间上 、 质 量 上 保证 建 设
项 目选 址选 线 的 环境 可行 性 、 产业 结 构 调 整 的环 境 最优 性 、 环 境 标 准 的 可达 性 、 环 境 风 险 的可 控 性 和
件 对 不符 合 国家 产 业 政策 、 法律 明令禁 止 建 设 区 域 内 的项 目 .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 、 重 点 区 域 耗 煤 项 目煤 炭 等 量 或 减 量 替 代 方 案 不 明 确 . “ 两 高一 资” 以及 拆 分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编 制 质 量 较 差 的 项 目不 予 受 理 和批 准 。对 未 依法 设 立 、 环 保基 础 设
监 管 不 到位 、 责 任不 明确 、 把 关不 严 , 一些 不 符 合 国
加 强 建设 项 目“ 三 同时 ” 和验 收 监管 . 落实 事 中事 后 监 管各 项 措施 。要 加强 公 众 参 与 的程 序合 法 性 、 形 式 有效 性 、 对 象代 表 性 、 结 果 真实 性 的 环评 监 管 , 维
息 对 不具 备 相 应资 质 等级 和评 价 范 围 以及项 目负 责人 不 具 备相 应专 业 类 别 的环 评 文 件不 予 受理 : 对 未 依 法 开 展 规 划 环评 或 与规 划 环 评 审 查 结论 不 一 致的. 一 律 不 得受 理 规划 所 包 含 的建 设 项 目环 评 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评资质监管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评资质监管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评资质监管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评资质监管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一)我厅负责组织对全省环评机构及登记在其名下的环评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负责实施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环评机构飞行检查等;负责建立和完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负责对外发布注册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信息、检查考核结果、违规行为及处罚信息等。

(二)各地环保部门对在其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结合环评文件受理、审查、审批等日常管理情况对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进行日常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等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报告我厅。

二、严格实行环评合同和资质查验制度(一)严格实行环评文件合同查验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要严格查验环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查验内容为:合同签明的建设项目名称必须与环评文件所列建设项目名称一致;合同必须是由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不得由环评机构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环评经费收费单位必须与环评机构一致;合同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

合同查验应查验合同原件。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受理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符合上述要求的,留存合同复印件并与其他受理材料按程序流转下一环节,最终存入环评审批档案。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厅决定在2010年征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基础上,对专家库进行动态更新和调整。

请各市环保局及各有关单位按照申请条件,认真组织专家推荐工作。

一、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特殊人才可放宽到中级职称),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并在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一定专业造诣或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外地出差审查工作,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环保系统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作为专家库成员。

二、推荐申报本次调整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省内科研、设计、高校、行业协会、大型企业以及与环保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推荐申报。

单位集体申报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推荐表(附件1),单位汇总后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推荐专家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个人申报的,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推荐表(附件1),并附所在单位意见(退休或无工作单位的可不填)、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原2010年征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专家不需重新申报,如原专家库内的专家个人不愿继续作为专家库成员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的,应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填报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登记表(附件3);原专家库内的环保系统专家,因工作岗位调整到环保局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的,由各市环保局统一填报附件3。

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皖环函[2017]716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7]716号省内各环评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要求和统一部署,环保部定于2017年6月-8月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8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安排,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各环评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对从业申报在本机构但未在本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评工程师,要及时向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认真填写附件2、附件3表格。

自查和整改情况完成后,须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及附件表格于6月30日前报我厅(弄虚作假或隐瞒相关情况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二、7月1日-8月20日,对省内各环评机构自查填报的、在本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评工程师有关信息,我厅将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开环评工程师“挂靠”问题举报受理方式,广泛收集线索,并以线索为重点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完成后,于8月20日前将核查报告报环保部。

现场核查和取证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环评处李明陈庆青联系电话:(0551)62376676、62376679传真:(0551)62376676电子邮箱:****************附件:1.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879号)2. 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评工程师情况3. 环评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15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皖环发〔2020〕73 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防低端、重污染型化工项目向我省转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禁止在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化工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化工大中型项目;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项目,不得新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化项目。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与“三线一单”成果相协调;在长江、淮河、新安江流域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严格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化工项目。

二、规范化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一)严格执行省级预审。

按照《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大中型化工项目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有关规定,依法报我厅开展预审。

未经预审的,各地不得受理。

(二)规范环评审批权限。

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类别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执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化工项目。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王建等4名环评工程师处理意见的通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王建等4名环评工程师处理意见的通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王建等4名环评工程师处理意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皖环函[2018]171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王建等4名环评工程师处理意见的通报各市环保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相关环评工程师进行处理。

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所涉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2017年11月,“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督查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池州海螺水泥粉磨站位于升金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项目于2013年7月开工建设,其环评报告书由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国环评证甲字第2102号)编制并获池州市环保局批准,该报告书遗漏了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升金湖自然保护区。

二、处理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决定:鉴于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已于2016年6月注销环评资质,不再进行处罚,现予以通报批评。

对《池州海螺220吨水泥粉磨站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王建予以限期整改十二个月,对编制人员姚炳银、朱森、周晓铁予以限期整改六个月处理。

三、相关要求(一)各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要引以为戒,认真查找不足,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切实提高环评工作水平、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保证环评文件质量。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机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的审查;发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劣等问题,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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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评资质监管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环评资质监管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一)我厅负责组织对全省环评机构及登记在其名下的环评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负责实施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环评机构飞行检查等;负责建立和完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负责对外发布注册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信息、检查考核结果、违规行为及处罚信息等。

(二)各地环保部门对在其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结合环评文件受理、审查、审批等日常管理情况对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进行日常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等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报告我厅。

二、严格实行环评合同和资质查验制度
(一)严格实行环评文件合同查验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要严格查验环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查验内容为:合同签明的建设项目名称必须与环评文件所列建设项目名称一致;合同必须是由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不得由环评机构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环评经费收费单位必须与环评机构一致;合同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

合同查验应查验合同原件。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受理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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