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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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定的区别,以及效⼒也是不同的,那么对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如何的,以及国家对于这⽅⾯⼜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对于主体的知识有所了解。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包括诉讼代理⼈。
3、诉讼参与⼈,包括证⼈、鉴定⼈、勘验⼈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类的诉讼当事⼈,即原告、被告、第三⼈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被上诉⼈。
合格的当事⼈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主体资格进⾏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
确⽴诉讼主体的⼀般原则
诉讼主体,⼜称案件的当事⼈,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纠纷以⾃⼰的名义进⾏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另⼀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
程序法上的当事⼈,是指案件进⼊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
因为这时的当事⼈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
实体法上的当事⼈,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这些⼈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经常交织在⼀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要的任务。
(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程序法上的当事⼈是在案件进⼊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束前的当事⼈,构成这种当事⼈有以下要件:⼀、被告是原告认定的案件当事⼈。
⼀个案件的成⽴,必须有原告和被告。
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有⾃⼰主观上认定的被告。
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认定⾃⼰起诉的被告是侵害⾃⼰利益的当事⼈,他就不会对其进⾏起诉。
⼆、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因此凡在诉讼内明确表⽰为原告和被告的⼈,不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对诉讼权标的有⽆诉讼实施权,都是当事⼈。
(2)实体法上诉讼主体构成的要件实体适格的当事⼈,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有权以⾃⼰名义⽀配讼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亦即有权以⾃⼰的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和有权以⾃⼰的名义否定,承认讼争民事义务的主体。
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当事⼈必须是发⽣民事争议⼀⽅,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诉讼主体必然是债权⼈或债务⼈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
⼆、当事⼈必然以⾃⼰的名义进⾏诉讼。
凡不是以⾃⼰的名义⽽是以他⼈的名义进⾏诉讼的⼈,如诉讼代理⼈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
三、当事⼈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虽然以⾃⼰的名义进⾏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如证⼈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民事诉讼的主体规定的具体介绍,以及对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存在⼀定的规定,那么对于这⽅⾯的知识存在任何的其他相关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店铺的相关顾问,那么我们也会进⾏这⽅⾯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