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工商局网格化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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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工商局网格化监管工作规范为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改革、深化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到位,建立完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及服务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监督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省、市局推行网格化监管的工作意见,结合我县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网格化监管,是立足经济户口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定格、定员、定责、定标”的四定要求,将基层工商所所辖区域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监管网格,明确各监管网格负责人及具体监管人员,各监管网格负责人及具体监管人员按照既定职责及标准,全面负责本监管网格的日常巡查、案件查办、消费维权等各项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精细化监管模式。
二、“四定”要求
(一)定格。
定格就是按照“边界明确,工作量相对均衡,相邻网格间便于协作配合”的原则,把基层工商所所辖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即为一个监管责任区域。
网格构成。
监管网格由主管格、单元格、基本格三级网格构成。
县局所辖全县区域即为一个主管格,每个工商所所辖区域即为一个单元格。
各工商所依据所辖区域内经营主体的性质、规模、分布等情况,将所辖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监管责任区域,每个监管责任区域即为一个基本格。
基本格由所属工商所确定,并报县局备案。
主管格、单元格及基本格均要按照监管范围分别绘制所辖区域责任图,即主管格图、单元格图及基本格图。
主管格图上应反映出所辖
各单元格区域分布、负责人及其职责;各单元格图上应反映出所辖各基本格区域分布、负责人及其职责;各基本格图上应反映出本基本格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及其职责,所辖区域内的各类市场及经营主体特别是食品经营户、农资经营户的数字及分布等情况。
(二)定员。
定员就是将监管人员确定到相应的监管网格,每个监管网格指定巡查人员具体负责。
主管格负责人由县局局长担任,单元格负责人由工商所所长担任,基本格负责人由工商所副所长或其他人员担任。
基本格另设具体监管人员若干名,原则上各基本格监管人员(负责人及具体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基本格负责人由工商所确定,并报县局备案。
(三)定责。
定责就是明确每个网格、网格负责人及具体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
(四)定标。
定标就是对职责的落实情况确定量化的责任指标。
基本标准。
要求各网格负责人及具体监管人员切实做到“三清”,即:区域清,网格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对本网格区域的界线要清楚;主体清,网格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对本网格各类市场及经营主体特别是食品经营户、生资经营户的数量、性质及其经营情况要熟悉;职责清,网格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对监管职责要熟记。
三、网格责任人对市场主体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网格内各类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2、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3、使用的公章、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
4、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5、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戳记;
6、是否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是否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
8、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注册文件的行为。
(二)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1、是否未取得专项审批而擅自从事该项经营;专项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等。
2、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
4、抽查检验商品,看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数量不足,掺杂掺假商品的行为;
5、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1、商品明码标价签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
2、国家实行专营专供的商品,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3、农资、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者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
(四)检查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责任的情况
1、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早市夜市、农村集市的主办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所办市场内部安全、卫生及商品质量管理等相应制度的职责。
2、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职责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否对不合格食品采取“拒绝入市”措施,是否设立违法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警示牌”。
(五)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专项检查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
四、市场巡查方式
(一) 网格责任人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整合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实行“三级巡查”的市场巡查模式。
“一级巡查”是网格监管责任人员进行定点定时巡查;“二级巡查”是由所长带领督察人员进行有重点的巡查;“三级巡查”是县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对象、重点区域进行巡查。
(二)市场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进行。
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数量,有形市场的多少和经济结构情况,确定市场巡查
的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形式、标准、次数及应达到的效果。
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
(三)市场巡查应与管理和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受理时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受理3日内必须解决。
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
对查验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同意后,可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
(四)各工商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形成适合本所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相结合的市场巡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管。
(五)对巡查中发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警示的,应当下达预警警示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置的,可当场予以处罚;重大违法违章行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要根据《案件移交管理办法》及时移交经检中队进行处理。
五、对市场巡查人员的要求:
(一)市场巡查活动由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完成。
市场巡查人员必须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履行市场巡查职责,做到无缝隙、全覆盖、地毯式巡查。
(二)市场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负责地向经营主体宣讲工商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帮助经营者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注意对社会
弱势群体的扶助。
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指导,体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巡查人员要按规定着装。
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巡查前,要准备好巡查记录表册及相应法律文书。
(四)巡查中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和市场主体动态监
管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认可纳入“经济户口”监管书式档案。
(六)不得干扰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酒后上岗。
严禁巡查过程中在辖区市场内购物。
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严禁越权执法和执法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