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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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审查效率,保障工程造价审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造价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和报批手续。
第四条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造价审查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各级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审查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设备,保证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工作程序
第九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制度,保证审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
第十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及时收取和处理审查申请材料,做好审查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申请的情况和工程的复杂程度,制定详细的审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从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合理和科学。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出具审批文件,完成工程造价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反馈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审查文件和资料,确保审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查工作按照规定时间限制完成。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做到认真、细致、严谨,确保工作质量和审查意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性,促进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注重团队合作,加强内部协调和沟通,保证审查工作的协同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和文件管理制度,保障审查工作的信息化和文件化。
第四章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工作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查信息,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回应委托方的要求和意见,提高审查工作的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第五章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工作奖惩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工作绩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对工作不力、效率低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工作绩效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市工程造价审查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工程造价部门所有。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
以上为工程造价限时办结制度规定,希望各级审查机构认真执行,确保工程造价审查工作的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