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OPRC公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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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环保 第 20 卷 第 3 期 1999 年 6 月
关于 OPRC 公约的实施
On Imple me ntatio n of O PRC Co nve ntio n
劳 辉 (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 北京 100011)
Lao Hui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Beijing 100011)
摘要 介绍了 OPRC 公约及有关决议的基本情况 ,为实施该公约 IMO 所做的工作以及中国实施该公约的情况和进一步要 做的工作 。
关键词 OPRC 公约 实施 国际海事组织
Abstract It introduces the substance of OPRC convention and the relevant resolutions ;the work done by IMO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future work.
Key words OPRC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IMO
国际海事组织 ( IMO) 于 1990 年 11 月 19 日
至 30
日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油污防备和反应国际合作会
议》,会议最后通过了《1990 年国际油污防备 、反应 和合作公约》(简称 OPRC 公约) 、
反应国际合作会议》最后文件和 10 个决议 。
现就
OPRC 公约的有关情况分列如下 。
1 关于 OPRC 公约的主要规定
公约所指油污的油类 ,包括原油 、燃料油 、油
泥 、
油渣和炼制品 。
油污应急计划 (第 3 条) :要求符合下列情况者
必须制订油污应急计划 ,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
①150 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其它 400 总吨以上的
船舶 ;
②任何固定的或浮在水上的储有汽油 、易爆
类 ,
并进行作业的海上设施 ;
③任何海港和装卸油类时有发生油污事故风险
的场所 。
油污报告程序 (第 4 条) :缔约国同意保证 ,其所
属的船舶 、近海设施 、飞机 、海港和油类装卸设
备一
旦发生油污事故应以规定格式向最近的沿岸国家主
管机关报告 ,并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 。
收到油污报告时的行动 (第 5 条) :当事国主管
机关收到报告时 ,尽快作出评估 : 油污事故的性质 、 — 24 —
范围和可能后果; 以便准备相应的措施和及时通知其利益受到或可能影响的国家。
严重的事故联系地区组织作出安排和采取措施情况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国家和地区性防备和应急系统(第 6 条) :公约
强调建立一个能对油污事故进行有效的应急反应的国家系统,包括一个最起码的国家应急计划,负责管理油污的防备和反应行动、报告和协调应急支援。
每个成员国无论是单独或与其它国家合作,其
工业和有关单位必须建立和具备:
①最起码的备用油污反应设备和可供使用的应
急程序;
②油污应急演习和人员培训计划;
③计划细节和足够的为油污反应服务的通讯设备;
④为国际合作进行油污反应的安排和提供必要
的资源的能力。
油污反应工作的国际合作(第7 条) : 即国际合作和相互支持各缔约国同意在收到当事国提出需要
国际合作和支持以处理油污事故时,各缔约国将做到:
①尽力为此提供资源;
收到修改稿日期:1999202210
作者劳辉,男,交通部环保中心总工程师。
长期从事防
止船舶污染海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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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PRC 公约的实施劳辉
②提出请求的国家必须偿还提供援助的当事国提供支援行动的费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在
特殊情况下,提出请求的国家也可以申请减免或推迟偿还费用。
研究和开发(第8 条) :各缔约国可直接或通过
国际海事组织举行有关油污应急技术和设施方面的
专题研讨会,交流研究成果和发展计划,包括: 油污
的监督、控制回收、扩散、消除等。
技术合作(第9 条) 即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缔
约国有义务向请求支持的当事国提供油污应急的技
术培训和技术设备,以及基础的研究和发展计划和
进行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
2国际油污防备和反应国际合作会议的决议
会议共作了10 个决议,主要有: 早日实施第12
条“机构安排”的规定(第 2 号决议) ;“国家和地区的防备和反应系统”的实施(第 4 号决议) :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反应准备工作采取措施。
提供具体的财政支持: ①请各缔约国在其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中,在
公正的条件下,对发展中国家在实施该公约中出现
的需要给予适当考虑。
②也请秘书长协助查明可以
提供具体资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该公约规定的
义务的国际机构。
“建立油污抗御设备贮存库”(第 5 号决议) :认
识到在抗御可能超出一国能力的重大油污事故时,
互相合作援助的重要性,以及在因船舶交通密度高
或因特别敏感的生态条件而易受重大污染事故损害
的世界的某些区域中加强可供使用的油污抗御设备
贮存库或中心而进行的活动。
请本组织秘书长,经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协商,与石油和航运
业进行接触以便为援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公约,鼓励
开展合作,包括评估和建立区域和分区域设备库计
划。
“促进技术援助”(第 6 号决议) : ①要求本组织的各会员国与本组织,并在适当时与其它有关国家、
有关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和工业项目合作,以加强支援发展中国家的行动,特别在下述方面: (a) 人员培训。
(b) 确保具备有关技术、设备和设施。
这对油污防备和反应是必要的,以使他们至少能建立最低限度的与这类事故可预计的风险相称的抗御油污事故的组织和资源。
②还要求组织各会员
国与本组织并在适当时与其他有关国家、有关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和工业项目合作,以加强支援发展中
国家联合开展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行动。
③敦促各会员国及时对这些行动,包括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作
出贡献。
④还要求本组织按照1992 年联合国关于环境和发展会议重新评价在《油污防备公约》第7、8 和9 条中体现的合作和援助原则。
“油污防备和反应培训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第
7 号决议) :考虑到所有对油的海上运输及其对环境
的影响感到关切的人们需要为制定全球油污防备和
反应培训方案做出更大的全球性努力。
①请本组织秘书长与有关政府和有关的国际和区域性组织以及
石油界和航运界合作,努力制订一个全面的油污防
备和反应培训方案。
②也请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秘书长的建议,视情审议和核准这种油污
防备和反应培训方案。
③还请本组织的会员国努力提供制定和实施培训方案所必需的专门知识。
“改善救助服务”( 第8 号决议) : ①敦促各国尽
快批准或加入《1986 年国际救助公约》。
②要求本组织的会员国检查其具备的救助能力,并在本会议
后一年内向本组织报告他们适合进行以防止或减少
海洋环境损害为目的的救助作业的公有和私有的救
助能力。
③要求其海岸线受到海洋污染事故威胁或损害的会员国向本组织报告在对此种事故的反应工
作中利用救助能力所采取的任何适当措施。
④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就当前和将来具备的救助能力与国际
救助联盟、救助人、保险人、船东和石油业协商,并把
磋商结果报告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国家与保险人的合作”(第9 号决议) : 认识到
保险人的顾问和技术专家的潜在作用,深信在遭受
污染的国家和保险人间建立密切合作是有益的。
要求保险人的技术专家和顾问为交换技术资料与各国
合作,以便在出现油污事故时采取有效的反应行动。
第10 号决议是扩大应用范围问题。
3OPRC 公约的生效及加入国情况OPRC 公约的生效条件是:15 个国家加入后,12 个月生效;在公约生效后加入的国家,自加入之日起
3 个月生效。
OPRC 公约已于1995 年 5 月13 日加入OPRC
公
约,于同年 6 月30 日对中国生效。
至中国加入时,OPRC 公约的加入国为36 个, (按字母排列) 它们是: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
利、中国、丹麦、萨尔瓦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
亚、德国、希腊、圭亚那、冰岛、印度、日
—25 —本、利比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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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马塞尔群岛、墨西哥、荷兰、尼日利亚、挪
威、巴基斯坦、塞内加尔、塞舌尔群岛、西班牙、瑞典、
瑞士、汤加、突尼斯、阿联酋、美国、乌拉
圭和委内瑞
拉。
4IMO 为实施OPRC 公约所做的工作
IMO 为推动实施OPRC 公约,在信息和技术咨询、教育和培训、技术支持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1) 建立OPRC 工作组: 由OPRC 公约制订
时的
起草委员会主席列维(法国) 先生牵头,成立上百个国家、国际组织代表参加的工作组。
日常所做的工
作包括:
・向每届海上环保会(MEPC) 提交有关OPRC
公
约实施等的情况报告;
・编写培训示范教材。
在公约生效时,已经编
制
出一套综合性的示范教材,这套教材包括以下内容: 1A 级教材———初始应急(历时 5 天) ;含油
的特
性;溢油的转移,储存和处置;围油栏的铺放;安全问
题;机械回收油污; 吸油材的使用; 油污焚烧和岸边
清污等。
2A 级教材———监督管理/ 现场指
挥( 历时 5
天) ;含形势评估;应急计划;操作策略;操作管理;通
讯联系;后勤工作;安全问题;责任和赔偿等。
3A 级教材———高级行政和管理者研习班
(历时
2 天) ;由高级行政官员主讲: 应急策略和管理职责; 船主的责任;紧急管理;通讯联络;责任和赔偿;法规
和国际公约。
这套示范教材,已在世界海事大学最先试用。
IMO 打算把这套示范教材,主要是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推广,使其发挥作用。
・编写海上钻井平台、海港和油类装卸作业
点的
油污应急计划指南。
・修订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油和化学品种污染海洋的防备和反应手册,油污扩散指南和重新编写油
污手册的第Ⅴ章《化学品防污手册事故评估和反应; 安排》(我们正在组织翻译) 。
・当某种油污事故需要国际支持时, 审查IMO 的协调方案;
・对油污事故提供防备行动指南,推荐应急设备;
・推动有关油污防备和反应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发展;
・评估现有非政府组织的抗油污设备的储备及其适用性;
—26 —
・考虑促进把有害有毒物质列入本公约的尚须解决的问题;
・提出把全部或部分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
事故纳入本公约的适当的方式;
・推荐改善履行本公约的有关行业状况(石
油、
航运、溢油清除) 的方法和途径。
(2) 建立油污协调中心: OPRC 公约制订不久, 由于伊科海湾战争,海湾地区的水域、海滩于1991 年 1 月发生了严重油污染。
IMO 在一些国家的支持
下,法国、美国自费派专家,成立油污协调中心:募集
经费、抗油污设置(中国提供100 万元的 3 000
米轻
式围油栏) ,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协助进行油污清
除工作,一度取得了成功。
但由于该协调中心缺乏经济来源,后来法、美专家已回国了。
5中国为实施OPRC 公约所作的工作由于中国在油污应急反应方面的法规不健全, 《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在实施OPRC 公约方面急待要作进一步的规定。
在中国加入OPRC 公约时,国家已明确:由交
通
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该公约。
OPRC 公约的实施,很重要的方面是组织制订和实施好 3 种类型(船舶、石油、钻井平台、海港) 的
油污应急计划:分述如下
51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MARPOL 73/ 78 附则Ⅰ中与OPRC 公约中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是相通的。
中国执行《73Π78 防污公约》附则Ⅰ的1991 年修订案(新增附则Ⅰ第26
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
该修正案规定:凡150 总吨
及以上的油轮和400 总吨以上的非油轮船舶,应备
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按IMO
关于修正案生效的规定,中国于1995 年 4 月 4 日
前,全部完成国际航线近 2 000 艘(其中油轮250 多
艘) 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国内
航线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工
作,已于1996 年 4 月 4 日前完成。
这对于船舶油污
事故的及时报告、迅速采取控制措施,有极其重要的
作用。
512近海装置(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应急计划
中国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移动式) 油污应急计
划,分 2 个部分;一部分是钻井平台的《船上油污应
急计划》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是石
油平台油污应急计划(对平台的钻井作业溢油事
故) ,由国家海洋局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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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港口油污应急计划
关于中国港口油污应急计划:世界银行环保基
金( GEF)试行期(1992—1994年度)给中国3 000万
美元赠款和1 500万美元软贷款,用于大连、天津、
上海、宁波、厦门和广州六港建设船舶废弃物接受处
理设施。
按世行安排,其中一个研究项目:“六港油
污应急计划研究”(含统一模式和应急反应计划)。
由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和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专家合
作完成。
该研究项目,包括统一模式部分的组织管
理、应急队伍、通讯、监视监测系统、应急设备、经费
来源、油污赔偿及培训;应急反应部分的风险评估、
应急反应人力物力配置、反应程序、清除油污作业、
污油处理、油污损害及清污索赔记录等409页,该项
研究成果,已于1995年5月21日通过验收评审。
在此基础上,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专家进一步调研和
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港口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
南》,将由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实施。
为配合此项工
作,交通部环保中心组织制订了《港口溢油应急设备
配备标准》以供制订各港的《港口油污应急计划》。
(1)关于中国海区油污应急计划:中国按照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
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宣言,要求各国政府制定和
实施可持续发展的《21世纪议程》;中国已经制订了
《中国21世纪议程》;并在该《议程》的第一批优先项
目中,包括着交通部提出的《海上油污应急示范工
程》(即第4条)。
该《示范工程》,经交通部研究选定
在中国北方海区,定名为《北方海区海上船舶溢油应
急示范工程》。
该《示范工程》以北方海区的成山头
水道、老铁山水道和长山水道的海上船舶溢油应急
反应为主,包括大连、烟台、青岛三港港外的油污应
急反应;中心设在烟台海监局。
将在海上油污应急
反应、组织指挥与协调,以指挥与作业人员培训方面
作出示范。
该《示范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已由交通部正式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工程设计
都已完成;基建工程已经开工,《北方海区海上船舶
溢油应急计划大纲》已通过审定;该海区油污应急计
划,由交通部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正在进行编制之
中,预计在1999年内完成。
整个《示范工程》计划3
年建成投入使用。
(2)关于中国海区油污应急计划:该编制的计划
任务书已经下达,由交通部交科院、环保中心、信息
所、水运所有关专业人员联合完成,在完成《北方海
区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后,进入实质性编制,预
定一年半完成。
5614为实施OPRC公约的国际合作(1)交通部和日本运输省于1995年10月19日至20日在大连举办了为实施OPRC公约的《中日海上溢油应急对策研讨会》,特邀请了IMO海上环保司司长:克列莫诺夫到会并作了专题演讲,日本方面的专家来自运输省、海上保安厅、海难防止协会、日本石油联盟、船东协会、大学教授及研究所的专家等17人;中国方面的代表和专家来自港监、船检以及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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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低保险赔偿责任制; 适当时候,加入1971 年基金公约或1992 年议定书。
(4) 为适应OPRC 公约的国际合作,油污应急反
应的机器、物资和人员的便利运输。
进、出口或过境,依据便利运输公约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以便一旦需要时得以应用。
(5) 国际上的大石油公司都拥有庞大的油轮船队,为其海上运输石油,同时也出资在一些重要港口(如新加坡) 建立设备库和防污中心。
当其油轮在另
一国的港口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在本地应急反应
能力不足时,则要求防污中心,进入参加清污工作, 在此情况下,要求是合理的。
但具体执行,事先应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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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岸警备队合作行动:http :Πwww. uscg. milΠdotinfoΠhqΠg2mΠnmcΠseapart . htm
美国海岸警备队的海上合作者:http :Πwww. uscg. milΠhqΠg2mΠnmcΠseapart .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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