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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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司化验室检定菌的购入、保藏、复活、传代、使用方面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化验室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及微青测定用检定菌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ICH Q7a 2000年11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02年6月
3 术语
检定菌:指生物测定中使用的各种菌种。
4 职责
4.1 质监中心在满足检测要求的情况下负责向各化验室提供检定菌斜面。
4.2 各化验室负责所用检定菌的贮存、传代与使用。
4.3 质量保证部负责各化验室检定菌的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5 管理规定
5.1 质监中心根据使用需要,做出检定菌采购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同意后,安排购买。
5.2购进的检定菌主要来自中检所医学菌种保藏中心(China Medical Culture Collection,CMCC)的系列,或美国菌种保藏中心(American Type Culture Collection,ATCC)系列等国际法定菌种保藏机构。
此外还有来自其他保藏单位或同行相互转让的有关菌种。
5.3购进检定菌首先进行验收,应检查菌种的来源,菌种的菌株名称及编号、菌种的包装及外观,凡包装破损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拒收,验收合格后要在菌种传代记录上进行登记,购进发票应复印保留,各单位领用要有发放记录。
5.4 各化验室领入检定菌应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台帐,用于传代的冷冻干燥管及检定菌斜面登入菌种传代记录;用于检验的检定菌斜面登入菌种发放与使用记录。
检定菌置冰箱内上锁保存,且与其它物品分开放置,保存温度按瓶签上的规定,没有规定保存温度的检定菌冷冻干燥管、菌种斜面置2~8℃冰箱中保藏。
5.5 购进的冷冻干燥菌种管使用时,首先需复活,按菌种保藏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的要求进行复溶、培养和保存。
5.6 菌株的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从菌种保存中心获得的冷冻干燥菌种为第0代)。
质监中心为各单位提供检定菌斜面,各使用单位要根据各菌种的要求,制订贮存期限与传代期限,各化验室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传代,贴上检定菌标签,格式见附件,做好菌种传代记录。
5.7 菌种应按检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接种、培养、稀释、对照使用。
使用菌种不得污染下水道,操作室等。
撒落或掉在地面或操作台上的菌液,应立即用5%石炭酸溶液或3%来苏尔溶液倒在被污染处30分钟以上然后再做处理。
菌种使用后或超过贮存期的应进行销毁。
5.8 需销毁的菌种及接触菌种的吸管、试管、三角瓶等用具,连同剩余的菌液置121℃灭菌30分钟后,才能进行清洗和处理,并做好记录。
5.9 菌种发放与使用记录、菌种传代记录,永久保存。
6 文件颁发部门 企业管理部 7 文件分发部门及数量
公司领导3份,企业管理部、研发中心各1份,制剂事业部、质量保证部、701车间各2份,质监中心5份,103~107车间、109~111车间、201~209车间各1份,存档1份,备用3份,共复制37份。
8 附录
9 记录(记录样稿附后) 10 文件变更历史
菌种发放与使用记录
检定菌管理规定第 4 页共 5 页
文件编码: G-Q-25(4)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检定菌、带菌培养基、器具灭菌记录
文件编码: XXG-Q-25(4)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
菌种传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