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9
•【字号】宣政[2011]72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宣政〔2011〕7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稳定我市市区房价,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列入招商引资考核内容。
市直各单位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20%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宣州区政府及市住建委、规划局、招商局、财政局、国土局、国投公司、招投标中心等单位,确保每年引进1-2家房地产企业参与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制定。
发挥拍卖和土地推介等中介机构资源优势,借助其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鼓励中介机构根据客商需求,集中组织意向客商到宣城进行地产专项考察。
凡因中介机构招商促成地块成交的,给予下一次土地拍卖和土地推介的业务奖励。
拍卖佣金
按成交额的1.5‰给付。
二、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性
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新成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首期交付50%,余款一年内付清。
从2011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纳税额1%的奖励。
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新成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个月内申请取得开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的,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全额征收、后奖励一半。
对因拆迁原因不能及时交付土地的,地税部门可凭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书,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交付土地之日(以地上房屋全部拆除为交地标准)起,地税部门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购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所缴纳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购买90㎡到144㎡(含)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购房家庭唯一住房的,所缴纳契税超过1%部分,或购买超过144㎡的非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购房家庭唯一住房的,所缴纳的契税超过2%的部分,均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四、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服务
市住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国土局、政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等单位要研究进一步改进服务的措施,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在项目建设前期,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理行证许可和行政审批,保证开发企业在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申报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中期,各相关部门
要加快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保证房屋竣工时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由规划局牵头统一受理,并负责组织消防、人防、市政、园林、建设监督、公用事业、房地产管理以及各工程管线等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规划核实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意见,以缩短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促进商品房项目按期交付。
对强买强卖建筑材料、强行承揽建筑工程、无理阻挠工程施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予以打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环境。
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对象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提供贷款业务服务。
五、依法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宣州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出让土地的征迁任务,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宣州区政府、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要采取联动措施,实行项目联系责任制(见附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安置房和保障房的建设力度,确保被拆迁户及时得到安置。
市城管局要提前介入出让地块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对违法建筑及时组织行政强拆,以拆违促拆迁。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宣州区政府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及时足额收缴土地出让金
对因拆迁原因不能及时交付土地而造成土地出让金不能按时缴纳的,宣州区政府要责成拆迁责任单位限时完成拆迁任务,市国土局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地
后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对无故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要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加大收缴力度,防止发生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各相关单位联系已出让地块征迁工作一览表(略)
2.各相关单位联系收储地块征迁工作一览表(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