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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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牧区居民饮水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牧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牧区安全饮水,是指农牧区居民生活用水、牲畜饮水及农业
生产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满足农牧民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条农牧区安全饮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农牧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需求,分类制定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善。

加强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不断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四条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规划先行。

根据农牧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饮水工程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

(二)质量第一。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三)合理布局。

充分考虑农牧区居民分布、水源状况、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布局饮水工程。

(四)节水优先。

在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五条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的职责。

(二)规范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价政策,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水质监测。

定期对饮水工程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设备维护。

定期对饮水工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源保护
第六条农牧区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划定水源保护区。

根据水源地实际情况,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加强水源监测。

对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农牧民环保意识,引导农牧民积极参与水源保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牧区安全饮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
制度落实到位。

(一)加强工程监管。

对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水质监管。

对饮水工程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建设饮水安全工程的;
(二)未按规定运营管理饮水安全工程的;
(三)违反水源保护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农牧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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