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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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8.25
•【字号】工商办字〔2010〕211号
•【施行日期】2010.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
(工商办字〔2010〕211号)
各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字〔2010〕119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示范区综合服务工作
1.积极营造先行先试的政策环境。

坚持法治原则性和政策灵活性相结合,支持、鼓励示范区工商部门先行先试,研究服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针对示范区建设的战略需求,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对示范区企业注册管理等试点改革的基本思路、重点任务开展专项研究,及时总结完善,适时全面推广。

2.突出服务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

支持示范区发展规划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对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及时掌握信息,确定专人联系落实。

建立重点项目和企业联络员制度,提前介入进行服务,采取预约、跟踪等方式,对科技园区、集中工业区、开发区等区内企业提供设立、变更、年检等全程服务。

对规划中禁止类的行业企业,不予登记注册;限制类的,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予以登记注册。

3.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决策。

整合示范区工商机关应用系统相关数据资源,搭建以示范区市场主体信息为核心的综合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示范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定期编制有关市场主体信息报告,为示范区发展科学决策服务。

4.建立重大信息和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示范区建设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加强与示范区党委、政府的沟通,建立市场主体数据分析、招商引资、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情况的经常性通报制度。

二、大力推进示范区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5.积极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工作。

帮助、指导符合条件的示范区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无行政区划的名称。

省工商局及时受理示范区内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变更申请。

6.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县(区)级工商局申请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区)级工商局、省级开发区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外资企业登记授权。

帮助培训已获授权县(区)工商局的外资登记工作人员,做好外资授权登记工作。

7.积极开展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名称受理工作。

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属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不明确表述行业的用语或省略行业用语,凡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经营活动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核定经营范围的用语。

8.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做大做强。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9.鼓励支持示范区广告业发展。

支持制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积极调整和优化广告产业结构。

加大对以动漫、创意设计等智力型广告服务业为重点的广告企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进以合肥、芜湖等城市为核心的广告产业集群建设。

认真做好外国投资者在示范区开办独资、中外合营等类型广告企业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支持和指导示范区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构,创新广告监测手段,完善广告监管机制。

10.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服务。

指导支持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实行“零收费”服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示范区农村经纪人队伍,进一步挖掘经纪活农的潜力。

11.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

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均支持市场主体的设立和经营。

大力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多元化、跨行业发展。

三、积极推进示范区商标战略发展
12.大力推进商标品牌建设。

以示范区优先发展的产业为依托,打造示范区特色商标品牌集群。

积极开展争创国家实施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活动。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对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
志和驰名商标等给予补贴和奖励。

13.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指导。

对示范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商标品牌建设指导和培育,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和自主创新企业。

畅通地理标志注册“绿色通道”,指导有关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开展对农民以及涉农企业的商标法律培训、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指导工作。

加强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和帮助示范区内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展商标境外注册。

14、大力支持示范区内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

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驰名商标(与省内其他地区企业分开),争取政策倾斜。

对符合条件申报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优先评选认定。

15.积极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加强对示范区注册商标企业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的培训和推介,搭建商标质押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商标质押工作,帮助示范区内的企业实现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建立健全贷前、贷中、贷后全程监管机制,防范贷款风险。

16.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建立健全跨部门商标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手打假机制。

突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指导企业通过商标注册、异议、争议等途径取得法律保护,对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异议案件以及投诉的重大跨省商标侵权案件,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保护行动。

四、积极创新示范区市场监管方式
17.积极构建执法监管联动协作机制。

进一步推进与长三角地区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一体化进程,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测信息互通、商品质量案件移送和协办、商品质量检验和确认配合制度;构建示范区消费维权联动机制,协调示范区工商机关与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联
动机制,协调解决示范区企业和消费者在长三角地区的消费维权纠纷;适应示范区经济发展特点及需要,协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多部门、多方式综合执法体系。

18.积极构建消费维权机制。

进一步推进示范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区内12315申诉举报系统一体化建设;在省管集中区设立12315消费维权联络点,就近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

19.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以“票证通”系统为依托,建立健全示范区食品经营者进销货信息采集平台、日常监管信息平台、监测信息归集平台和应急处置指挥调度平台;突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推进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通过示范带动,引导食品经营者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业务经费和检测设备上对示范区予以倾斜,在示范区探索建立区域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建立食品检测信息共享机制。

20.积极推进打击传销综合防控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示范区打击传销领导机构。

以创建“无传销社区(村)”为抓手,构建“打、防、控、管、教”的监管机制。

进一步强化对示范区打击传销综合治理考评工作。

实行示范区内传销动态联手监测、传销活动联动整治,联手挤压传销活动生存空间。

实行异地违法案件线索相互移送,传销人员流向相互通报,跨市案件相互联查制度。

21.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在示范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试点。

逐步建立网上巡查、网上预警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22、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等重点市场监管工作。

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投诉举报网络和保护机制,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欺诈的力度,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为广大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劳动力市场整治与规范工作,为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五、加强示范区工商机关基础建设
23.大力推进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

统一省、市、县工商系统的业务流程、工作模式和业务系统,完成数据转换,推进示范区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市场监管一体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体化、社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化、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一体化。

大力推进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提高外网初审、内网核准对接效率。

24.大力推进队伍和基层建设。

着力提升服务示范区发展能力,优先安排示范区工商机关干部参加总局和省局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优先选派示范区工商机关干部到总局和省局挂职锻炼。

在装备、资金和政策等方面优先支持示范区工商机关,扎实推进示范区基层工商所建设。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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