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第一篇: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关于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县政法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
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建设平安莒南的责任和使命。
二、明确目标,综合施策,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顺利实施
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一年时间实现下列目标任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
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观,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一)加强组织建设,努力实现组织体系规范化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
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
要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网络。
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2、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3、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备案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符合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要求,履行相关选举程序,形成有关书面材料和档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司法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县局基层科。
4、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承担指导本辖区内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
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参与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调查研究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
进工作。
工作、会议纪录应做到及时完整。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5、严格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居(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6、严格按规定选聘或解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或者其他群众性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撤换或解聘。
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聘用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齐备。
7、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
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培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各司法所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全体调解员进行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积极参加全县人民调解“大练兵”活动,人人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激发广大调解员工作热情。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
8、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矛盾纠纷排查、受理、分流、调处、情况报告、督察督办、协调会议、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及调解程序,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9、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报送。
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
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情况登记单》。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每月25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辖区内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情况统计表》,各司法所应当每月28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县局上报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情况统计表》。
10、健全人民调解卷宗。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并定期集中归档。
(四)加强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
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积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渠道作用。
12、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3、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14、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防,并填写《回访纪录》。
当
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后劲
15、改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桌椅,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的档案柜。
16、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争取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制定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规范化调解委员会认定标准
17、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规范化调解委员会:(1)五项工作(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均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2)书面调解协议制作数要达到全部调解案件的50%以上;(3)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或民转刑案件;(4)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群众性上访;(5)未发生调解员严重违法乱纪行为;(6)未发生其它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事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司法所要加强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调度,推动规范化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严格落实责任制,要带着感情抓落实,切实做到发展压力层层传递,工作动力级级提升。
县司法局将对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每季度调度一次情况(各司法所要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情况上报县局),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规范日常工作,积极争创规范化调解委员会。
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实践创新,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问题,努力将人民调解与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五有: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书、统计台账。
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第三篇: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总结
锁阳城司法所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工作总结
2014年以来,我镇以创建“平安锁阳城”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
现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人民调解被誉为保一方平安的“卫士”,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但在过去,由于地方党政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并不很重视,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任务,比较虚,见效慢,再加上人民调解工作点多、
线长,经费没保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队伍不稳定,调解方式随意性大,工作规范性差,工作质量、效果难以准确衡量。
我所为把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切实的落到实处,特将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司法厅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使建设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干有标准,明确了“五落实、六统一”。
2014年全镇规范化调委会要达到80%。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所从健全机构入手,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在辖区内各行政村普遍建立相应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机构的基础上。
全镇现有调解会9个,调解员和信息员78人,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网络。
其次是加大经费投入,解决阻碍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
今年以来,全镇投入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资金上万元,解决了乡镇调委会和村调委会场所问题。
三是建章立制,统一流程。
在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我镇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主动排查,主动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
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项落实责任人,及时化解;同时,抓好春节、春耕秋收、清明重阳节和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活动等敏感时期的排查,使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
锁阳城司法所
2014年11月17日
第四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使新世纪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通过近年来的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精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所从事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健全网络体系,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
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纠纷发生、发展的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五有”、“四落实”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1)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
实践表明,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村级调委会解决的,村级调委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首选方式,它是人民调解的工作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给予巩固规范,增强活力。
(2)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要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行业性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调解委员会。
(3)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
在设置调解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上应不拘一格,建议以自然村(片)、车间、工区为单位设置调解小组,以生产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
这样既使网络的设置切合实际,又便于组织管理。
二、完善内部管理,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
尤其要针对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统计标准不一,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要通过规范化建设促使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同时在纠纷信息
传递与反馈制度方面,也存在纠纷信息反馈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必须通过发展信息员队伍、建立纠纷信息报告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三、提高人才素质,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
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状况不尽人意,有相当一部分村调委会调解员素质较差,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切实按照部颁规章的要求,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要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素质(主任的文化程度至少在高中以上且要先通过法律常识考试)、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调队伍中。
二是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四、增强工作实效,抓好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
依法调解是民调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一是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
二是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必须从深化民调改革的总体要求出发,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
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三是各级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和检查评比等方式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避免调解纠纷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表
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五、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
省、市各类文件对办公设施的达标、经费保障落实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都缺少了对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
为此,笔者认为上级的综治委、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把调委会主任的工作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同时要建立健全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把办公设施、经费落实以及专项使用情况作为综治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重分考评,以使经费得以保障落实。
第五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具体标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机构健全。
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村调解主任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2、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民间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要有妇女委员。
3、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
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村(居)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
1、“五有”、“六统一”、“四落实”。
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调委会会标牌、座牌、印章,有人民调解标识牌、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有业务学习资料;六统一:人民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