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与罗尔斯原初状态契约假设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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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与罗尔斯原初状态契约假设之对比
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对重要概念,是所有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内核的政治学之内在逻辑的出发点,它们是所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学者建立上层建筑(自然法等)前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作为地基,规划着被设计的人类政治共同体的各方各面,如政治共同体的框架结构、内核权威及其权威合法性问题等等。
换句话说,它们都是将所预设的政治体系还原,去除所有后添置的社会关系、依附物等等属性之后,使得人类处在先于社会、与公民状态相反的状态。
霍布斯自然状态契约假设
虽然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哲人提出过自然状态、契约等概念的雏形,但是彻底将自然状态理论纳入理论体系并将其全面阐释之人是霍布斯。
欲望与“意向”
作为一个彻底的经验主义者,霍布斯认为世间所有的一切都是由物质的运动构成的,同时这些物质运动都可被分割为更细致的机械运动,这也包括人的一切—从身体到思想。
借鉴亚氏之论,在霍布斯的学说之中,人作为自然人存在,可将其人性机械的分割为体力、经验、理性和激情四要素,四要素经过器官和心灵产生“意向”(endeavour )这一衍生物,它使得人从自然状态走向道德状态,同时致使人类世界由自然世界走向政治世界。
当“意向”产生并指向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其实就是人的欲望或愿望的产生,这种愿望包括爱与憎。
当“意向”力图避开某物时,可称作嫌恶。
欲望和嫌恶所指向的都是运动,一个是接近,一个是退避。
欲求的东西也称作人们的所爱,而嫌恶的东西则称作人们的所憎。
在国家形成之前,人类还未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对事物的评价并不来源于该对象的本质,而是来自于个人主观的意志,在霍布斯看来,此时对复杂对象的感觉只能经由外部器官收集并传送至心灵加工产生“意向”,并仅停留于“愉快或不愉快的心理”,这一“意向”表现在行动之上表现为是“趋利避害”。
权利的转移与契约的订立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总和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杀死最强的人。
” 霍布斯认为上述人性四要素的差异虽存在,但是赵凯科
(杭州师范大学 浙江省杭州市 311100)
摘 要:自然状态是论证社会契约的前提,是构建政治共同体以及其政体形式的基础。
近代系统的自然状态理论首先由霍布斯提出,他对人性及其状况的预设建立起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体制。
随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霍布斯理论的局限性使其与复杂的社会环境脱节,受到众多近代学者的诟病,而罗尔斯在吸收前人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原初状态假设为现代契约论提供了新的方向。
关键词:自然状态;原初状态;社会契约
大体在分配到个人之上都是相等的。
那么在自然状态下,这种能力上平等使人自然而然地追求权利上的实现。
结合上文所述的欲望,人在与自然世界相遇时,产生出欲望并作用“意向”,不同的人想要获取同一件事物并认为自己有权利和能力获取时,斗争便产生了。
“为争取同样的东西,行使同样的能力和权利,导致的结果是他们彼此会成为仇敌”。
因为人趋利避害的本能,每个人都会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和快乐,于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而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危险”。
这就是霍布斯欲望支配下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也是自然状态的必然结果。
如果人人都平等地拥有自然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的“自我保存权”无法被保证,人们为了避免成为“加害者”,更为了远离变为“受害者”,纷纷选择走出这一残酷的自然状态,于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以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即选择建立一张“和平”契约,要求每个参与者都把自己的全部权利交出,并建立权力团体对其进行授权,这个代表所有人意志的集权统一体即国家,它根据全体订约人对其行为的授权,制定法律和形成义务来约束参与者的行为,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伤及他人的利益,简而言之,即转移个人权力于一个拥有至高权力的统一体来形成“对权力之统治”。
霍布斯的契约论在对自然状态进行假设的基础上论证了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样一种契约同时有其受人诟病之处,比如说其逻辑起点本身就是不确定的等等,休谟也曾指出霍布斯的政府理论并无法从契约订立走向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公民没有理由服从政府。
很显然,自然状态契约论走向衰败是必然的。
罗尔斯原初状态契约假设
罗尔斯继承了传统契约论的合理内容并进行理论创新,提出了原初状态假设,来构建人类的正义理念与政治共识,与自然状态假设不同的是,它不是一种历史上可能存在的初始情境,而是为了更好的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做的纯粹假设。
具体而言,原初状态思想将包括以下内容。
正义的环境与社会基本结构
与霍布斯提出的纯自然状态(非人为环境)相对应的是,罗尔斯在描述原初状态的环境时提出主观与客观两类环境,客观环境包括自然环境,而主观环境对应人类共同的追求。
具体而言,罗尔
斯描述了这样一个状况:”资源既不是非常稀少,也不是非常充沛的环境里,并且人们的能力是相当的,人们可以多少自足。
由于自然资源不是轻而易举就能获得的,人们就会谋求合作,以求获得更多的利益。
而自然环境也不是人们完全无法改造的……一旦人们对于合作的成果分配没有感到满足,或者认为分配是不合理的,就会影响人们之间的合作,那么任何人都无法获得更好的生活了,因而人们必须要在原初状态中寻找正义原则。
“在原初状态的描述中反映那些为正义问题提供舞台的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
”以上可以看出,罗尔斯提出的环境要旨在于描述人类一个舞台使得人类在这样的一个关系中寻求一致的追求,实现合作共赢,并在面对分歧和冲突时,实现对利益的合理分配的假设,这样的假设目的在于面向一个“正义”的原则的设计。
同时,罗尔斯指出这种设计并不是为了得出普通的微观正义,而是着眼于宏观、根本性的设计—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即如何评价一个社会主要的社会制度:例如政治法律与主要的经济社会安排、对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塑造着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方式"社会基本结构在很深的程度上会影响个体,并从根本上决定了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从控制不平等的原则和制度出发,使得社会的不平等问题得以解决,从而实现“正义”。
无知之幕与基本善
针对传统契约论的缺陷,人们己经知道自己在谈判中的社会地位和相对力量、自己的能力和偏好,而这些偶然因素以及对其了解起来会扭曲社会体系。
对此在对原初状态中人类信息的获取情况作出假设时,罗尔斯提出无知部分和有知部分,作为无知之幕和基本善的假设的基础。
所谓无知部分,是指公民代表对其所在的社会的具体特定的知识的无知,无知有三:一是阶级地位、社会出身、天生资质和能力的无知,二是自己的善观念、心理特征(如乐观或悲观、是否倾向冒险)的无知,三是自己所处的特殊的社会环境、文明水平的无知。
有知部分仅仅包括在这个原初状态之下的公民自身的理性,以及去寻求正义的能力而已。
那么在这样一块“无知之幕”拉下之时,公民之间的差异性(不包括天赋)就被消除了,从而剔除了任何影响探讨正义的威胁来源,由此利益平衡就不是通过协商的谈判,而是通过每个代表的慎思实现的,那么由所有代表提出的协议对于契约中的所有人都是公平的。
而在慎思时,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脑海里的依据就是基本善,即"理性欲望的满足。
"。
同时,作为人类在原初状态中所能获取的唯一关于善的内容,它是普遍之善,因此所有人都能获取其在正义原则中的保障。
最大最小策略
"无知之幕直接引出完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选择问题"因为原初状态首先是一种不确定状况,那么,没有人能对自己的生活状态进行分析,那么人类如何将自己放置在最好的情况之下呢?罗尔斯指出,可借鉴最大最小这一选择策略,指将个人状况的最差情形进行比较,"把最小最大化(maximize the minimum),纵使牺牲福祉也不足惜。
”但是,罗尔斯指出这种策略的有效性也有其条件,即只有满足三类特征的状况才能生效,第一,选择者不能计算可能情况的在场;其次,在这种制度之下的“代表”只应寻求最低保障;其三,不使用最大最小策略所造成的影响将不予公民所接受。
"被拒绝的选择对象有一种个人几乎不可能接受的后果……涉及到重大的冒险"[ 同上注]综上所述,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下,选择者们使用“最大最小策略”去决策正义原则是最优选择,最为公平和“正义”。
经由上述原初状况的预设,选择者们若从自身利益考虑出发,只能接受正义、平等、自由的原则和机会平等与差别的原则,这即是原初状态论之目的所在。
结论
原初状态思想存在于自然契约论的基础上,是对契约论的扬弃和发展,二者之间联系万分。
相同之处在于,自然状态亦或是原初状态,都以思想者作的假设前提基础上成立,其在历史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
其次,二者都属于契约主义范畴。
同时,两者之间又区别很大,自然契约论的提出是为国家和政权的存在寻找合理性,而原初状态假设是罗尔斯为自己的正义原则服务而建立,它适用于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的安排上。
另外,自然契约论的逻辑起点在于对人性的假设,然后预设人类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和利益会作出的判断及行动。
而原初状态论的选择则在纯粹的逻辑前提“无知之幕”之下进行,为此得出的结论较为客观。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论同时认为社会结构的变化性,因此该理论仍需要不断反思改正来适应社会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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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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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佛雷曼,罗尔斯【M】,张国清译,华夏出版社,2013
[5]包利民,当代社会契约论【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6]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
[7]尚新建,霍布斯的人性论之人的自然状态【J】,2008
[8]杨雪伶,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J】,2019
注释
[1]“意向”一词取自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利维坦》,意为“尽最大努力”,指以心理的力量导致物理的结果。
[2]尚新建,霍布斯的人性论之人的自然状态【J】
[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p92
[4]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p93
[5]同上
[6]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p112
[7]杨雪伶,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J】,2019,3
[8]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p100
[9]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p9
[1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p249-251
[11]包利民,当代社会契约论【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p14
[1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p106
[13]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p71
[1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p133
[15]佛雷曼,罗尔斯【M】,张国清译,华夏出版社,2013
009。